4008-965-569

案例展示 分类
财政部发布《署理记账处理办法》 5月1日起实施

  《署理记账处理办法》现已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署理记账资历处理,标准署理记账活动,促进署理记账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帐法》等法令、行政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署理记账资历的请求、获得和处理,以及署理记账安排从事署理记账事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署理记账安排是指依法获得署理记账资历,从事署理记账事务的安排。

  第三条 除管帐师事务所以外的安排从事署理记账事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批阅机关)同意,收取由财政部一致规则款式的署理记账许可证书。详细批阅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认。

  (三)主管署理记账事务的担任人具有管帐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历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第五条 请求署理记账资历的安排,应当向所在地的批阅机关提交请求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二)从业人员管帐从业资历证书,主管署理记账事务的担任人具有管帐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历的证明;

  (一)请求人提交的请求材料不完全或不契合规则方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内容,逾期不奉告的,自收到请求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请求人提交的请求材料完全、契合规则方式的,或许请求人依照要求提交悉数补正请求材料的,应当受理请求。

  (二)受理请求后应当依照规则对请求材料进行审阅,并自受理请求之日起20日内作出同意或许不予同意的决议。20日内不能作出决议的,经本批阅机关担任人同意可延伸10日,并应当将延伸期限的理由奉告请求人。

  (三)作出同意决议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向请求人发放署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四)作出不予同意决议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请求人。书面通知应当阐明不予同意的理由,并奉告请求人享有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七条 请求人应当自获得署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经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署理记账安排称号、主管署理记账事务的担任人产生改变,树立或吊销分支安排,跨原批阅机关管辖地搬迁工作地址的,应当自作出改变决议或改变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批阅机关处理改变挂号,并应当自改变挂号完结之日起20日内经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向社会公示。

  署理记账安排改变称号的,应当向批阅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收取新的署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一起交回原署理记账许可证书。

  署理记账安排跨原批阅机关管辖地搬迁工作地址的,迁出地批阅机关应当及时将署理记账安排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批阅机关。

  第九条 署理记账安排树立分支安排的,分支安排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批阅机关处理存案挂号。

  分支安排称号、主管署理记账事务的担任人产生改变的,分支安排应当依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批阅机关处理改变挂号。

  署理记账安排应当在人事、财政、事务、技术标准、信息处理等方面对其树立的分支安排进行实质性的一致处理,并对分支安排的事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款承当法令责任。

  第十条 未设置管帐安排或装备管帐人员的单位,应当托付署理记账安排处理管帐事务。

  (一)依据托付人供给的原始凭据和其他相关材料,依照国家一致的管帐制度的规则进行管帐核算,包含审阅原始凭据、填制记账凭据、挂号管帐账簿、编制财政管帐报告等;

  第十二条 托付人托付署理记账安排署理记账,应当在彼此洽谈的基础上,缔结书面托付合同。托付合同除应具有法令规则的根本条款外,应当清晰下列内容:

  (一)对本单位产生的经济事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许获得契合国家一致的管帐制度规则的原始凭据;

  (四)关于署理记账安排退回的,要求依照国家一致的管帐制度的规则进行更正、弥补的原始凭据,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弥补。

  (一)恪守有关法令、法规和国家一致的管帐制度的规则,依照托付合同处理署理记账事务;

  (三)对托付人要求其作出不妥的管帐处理,供给不实的管帐材料,以及其他不契合法令、法规和国家一致的管帐制度行为的,予以回绝;

  第十五条 署理记账安排为托付人编制的财政管帐报告,经署理记账安排担任人和托付人担任人签名并盖章后,依照有关法令、法规和国家一致的管帐制度的规则对外供给。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署理记账安排及其从事署理记账事务状况实施监督查看。

  第十七条 署理记账安排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批阅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署理记账安排树立分支安排的,分支安排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批阅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第十八条 署理记账安排采纳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署理记账资历的,由批阅机关吊销其资历。

  第十九条 署理记账安排在运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则的资历条件的,批阅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则条件的,由批阅机关吊销其署理记账资历。

  第二十条 署理记账安排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批阅机关应当处理刊出手续,回收署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署理记账安排违背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则,以及违背第五条第三项规则、作出不实许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期限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要点重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示其实行有关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令、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署理记账安排从业人员在处理事务中违背管帐法令、法规和国家一致的管帐制度的规则,形成托付人管帐核算紊乱、危害国家和托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帐法》等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处理。

  署理记账安排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期限改正,并给予正告;有违法所得的,能够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越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能够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托付人故意向署理记账安排隐秘真实状况或许托付人会同署理记账安排一起供给虚伪管帐材料的,应当承当相应法令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经同意从事署理记账事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令、法规予以查办。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署理记账资历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署理记账安排依法树立的职业安排,应当保护会员合法权益,树立会员诚信档案,标准会员署理记账行为,推进署理记账信息化建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规则的“5日”、“10日”、“20日”、“30日”均指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能够依据本办法拟定详细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存案。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请求署理记账资历,从事署理记账事务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则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2005年1月22日发布的《署理记账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