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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处理作业的告诉

  条款第三条第(三)项废止。拜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近年来,各地税务部分仔细贯彻落实关于清缴欠税的重要指示,欠税处理取得了显着效果,但由于欠税成因杂乱,欠税现象在一些区域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为实在加强征纳两边的税款征缴责任,严厉操控新欠和加大欠税追缴力度,现将加强欠税控管作业的要求告诉如下:

  一、加强申报审阅,及时阻塞缝隙

  (一)严厉交税申报准则。依照税收规则如期实在进行交税申报是交税人的责任,关于违背交税申报规则的,税务机关应依法予以追查。税务机关不得授意交税人虚伪申报或变通虚伪申报,不得成心承受虚伪申报。

  (二)树立健全申报审阅方法。要使用交税人出产经营和交税的历史数据、“一户式”材料的勾稽联络、职业税负规范等信息,采纳“人机结合”的方法,及时进行纵向、横向的逻辑审阅,提出反常警示,把好交税申报关卡,催促交税人不断进步交税申报质量。

  (三)及时核实状况。关于不如期申报、申报材料反常、申报不交税或少交税的交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任到人,选用各种方法,进一步摸清原因,以利及时发现问题,采纳防范措施。关于简单改变经营场所的增值税一般交税人(尤其是商贸企业),如有申报交税反常现象,有必要当即进行实地核对,发现失踪逃逸的,要随即查明领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状况,上报总局,一起通报当地公安机关。

  二、施行催缴准则,树立欠税档案

  (一)催缴准则化。申报期完毕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反映逾期未交税状况,用格局化的方式书面告诉交税人进行催缴。奉告内容应包含本期未交税金、累计欠税余额和加收滞纳金的规则。

  (二)严厉执行管帐核算和报表上报准则。税务机关有必要对申报、交税状况照实核算,全面反映应征、解缴、欠税等税收资金散布状况,不得违规设账外账,更不得人为做账。报表数据应出自于管帐账簿,不得虚报、瞒报。上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报表剖析,催促下级税务机关应征尽征。

  (三)树立欠税人陈述准则。凡交税人没有缴清欠税的,应定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陈述其出产经营、资金来往、债权债务、出资和欠税原因、清欠方案等状况,陈述距离期由各地根据欠税程度确认,但最长不得超越三个月。欠税人有兼并、分立、吊销、破产和处置大额财物行为的,应要求交税人随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陈述。税务机关应告诉欠税人以规则格局陈述,税务机关据此树立欠税档案,完成对每个欠税人的动态监控。

  三、坚持依法控管,加大清缴力度

  (一)严厉执行缓缴批阅准则。交税人请求税款缓缴,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其缓缴原因进行核实把关,的确契合条件的,再上报省级税务局批阅。关于常常请求税款缓缴的交税人,税务机关应从严把握。缓缴期满后交税人仍没有交税的,税务机关应及时转为欠税处理。

  (二)坚持以欠抵退的方法。凡交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税的,一概先将欠税和滞纳金抵顶应退税款和应退利息,抵顶后还有应退余额的才予以处理退税。以欠税抵顶退税具体操作方法,已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交税款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2〕150号)中清晰。

  (三)依法加收滞纳金。对2001年5月1日新修订的征管法施行后产生的欠税,税务机关应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则核算和加收滞纳金。交税人交纳欠税时,有必要以配比的方法一起清交税金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别离处理。

  (四)与交税信誉鉴定挂钩。税务机关要严厉依照《国家税务总局交税信誉等级鉴定处理试行方法》(国税发〔2003〕92号)的规则,仔细审阅欠税人的交税信誉等级鉴定条件,实在依照有关鉴定规范确认交税信誉等级,真实发挥交税信誉鉴定处理作业促进交税人依法交税的效果。

  (五)加强欠税查看。对长时间欠税的交税人,税务机关应将其列入监控要点,清晰专人担任,常常下户了解状况,提出解决方案,最大极限防止“死欠”。

  (六)施行欠税公告。关于2001年5月1日今后产生的欠税,税务机关应依照征管法的规则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包含交税人和法定代表人称号、分税种的欠税数额和所欠税款的所属期。在施行欠税公告前,税务机关应事前奉告欠税人,催促欠税人自动清缴欠税。

  (七)施行以票控欠。关于事务正常但常常欠税的交税人,税务机关应操控发票售量,催促其足额交税。关于有逃税嫌疑的欠税人,税务机关应选用的方法,严厉操控其开票量。

  (八)依法采纳强制措施。关于一些出产状况不错、货款收回正常,但歹意拖欠税款的交税人,税务机关应活跃与交税人开户银行联络,把握资金来往状况,从其存款账户中扣缴欠税。对藏匿资金来往状况的,税务机关可进一步采纳提请法院行使代位权、查封、扣押、拍卖和阻挠法人代表出境等强制措施。

  (九)参加企业清偿债务。欠税人请求破产,税务机关应代表国家行使债权人权力,参加清算,依照法定偿债程序将税款征缴入库。欠税人有兼并、分立等改变行为的,税务机关应依法确定欠税的归属。

  请各地税务机关依照科学化、精细化的处理要求,拟定和完善具体操作方法、作业流程,清晰处理责任,做好“人机结合”,实在加强欠税处理,进一步进步税收征管质量和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