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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关于修正《署理记账处理方法》等2部部分规章的决议

  《财务部关于修正署理记账处理方法等2部部分规章的决议》现已财务部部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主管署理记账事务的担任人具有管帐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历或许从事管帐作业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署理记账安排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管帐类专业根底常识和事务技术,能够独立处理根本管帐事务,并由署理记账安排自主点评确认。

  “本条榜首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署理记账安排从事署理记账事务的人员。”

  (二)将第五条修正为:“恳求署理记账资历的安排,应当向所在地的批阅机关提交恳求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实在性担任:

  “(二)主管署理记账事务的担任人具有管帐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历或许从事管帐作业不少于三年的书面许诺;

  第(三)项修正为:“(三)作出同意决议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向恳求人发放署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批阅机关进行全掩盖例行查看,发现实践状况与许诺内容不符的,依法吊销批阅并给予处分。”

  (六)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正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务部分对署理记账安排及其从事署理记账事务状况施行监督,随机抽取查看目标、随机遴派法令查看人员,并将查看状况及查办效果依法及时向社会揭露。

  “对托付署理记账的企业因违背财税法令、法规遭到处理处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务部分应当将其托付的署理记账安排列入要点查看目标。

  “对其他部分移送的署理记账违法行为头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务部分应当及时予以查办。”

  (七)添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发现有违背本方法规矩的署理记账行为,能够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务部分进行告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务部分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正为:“署理记账安排采纳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法获得署理记账资历的,由批阅机关吊销其资历,并对署理记账安排及其担任人给予正告,记入管帐范畴违法失期记载,依据有关规矩施行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九)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正为:“署理记账安排违背本方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务部分责令其期限改正,拒不改正的,将署理记账安排及其担任人列入要点重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示其施行有关职责;情节严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务部分依照有关法令、法规给予行政处分,并向社会公示。”

  (十)添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署理记账安排及其担任人、主管署理记账事务担任人及其从业人员违背规矩出具虚伪恳求材料或许存案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务部分予以正告,记入管帐范畴违法失期记载,依据有关规矩施行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十二)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正为:“未经同意从事署理记账事务的单位或许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务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矩予以查办。”

  (一)将第七条第二项修正为:“具有管帐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历或许从事管帐作业不少于三年”。

  (二)将第八条修正为:“没有设置管帐安排或许装备管帐人员的单位,应当依据《署理记账处理方法》的规矩,托付管帐师事务所或许持有署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署理记账安排进行署理记账。”

  (三)将第十条修正为:“各单位应当依据管帐事务需求装备管帐人员,催促其恪守作业道德和国家一起的管帐准则。”

  (四)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正为:“管帐人员违背作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署理记账处理方法》《管帐根底作业标准》依据本决议作相应修正,从头发布。

  (2016年2月16日财务部令第80号发布 依据2019年3月14日《财务部关于修正署理记账处理方法等2部部分规章的决议》修正)

  榜首条 为了加强署理记账资历处理,标准署理记账活动,促进署理记账作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帐法》等法令、行政法规,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署理记账资历的恳求、获得和处理,以及署理记账安排从事署理记账事务,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署理记账安排是指依法获得署理记账资历,从事署理记账事务的安排。

  第三条 除管帐师事务所以外的安排从事署理记账事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财务部分(以下简称批阅机关)同意,收取由财务部一起规矩款式的署理记账许可证书。详细批阅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人民政府财务部分确认。

  (三)主管署理记账事务的担任人具有管帐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历或许从事管帐作业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署理记账安排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管帐类专业根底常识和事务技术,能够独立处理根本管帐事务,并由署理记账安排自主点评确认。

  本条榜首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署理记账安排从事署理记账事务的人员。

  第五条 恳求署理记账资历的安排,应当向所在地的批阅机关提交恳求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实在性担任:

  (二)主管署理记账事务的担任人具有管帐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历或许从事管帐作业不少于三年的书面许诺;

  (一)恳求人提交的恳求材料不完全或不契合规矩方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奉告恳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内容,逾期不奉告的,自收到恳求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恳求人提交的恳求材料完全、契合规矩方式的,或许恳求人依照要求提交悉数补正恳求材料的,应当受理恳求。

  (二)受理恳求后应当依照规矩对恳求材料进行审阅,并自受理恳求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或许不予同意的决议。10日内不能作出决议的,经本批阅机关担任人同意可延伸10日,并应当将延伸期限的理由奉告恳求人。

  (三)作出同意决议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向恳求人发放署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批阅机关进行全掩盖例行查看,发现实践状况与许诺内容不符的,依法吊销批阅并给予处分。

  (四)作出不予同意决议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诉恳求人。书面告诉应当阐明不予同意的理由,并奉告恳求人享有依法恳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七条 恳求人应当自获得署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经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署理记账安排称号、主管署理记账事务的担任人产生改变,树立或吊销分支安排,跨原批阅机关管辖地搬迁作业地址的,应当自作出改变决议或改变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批阅机关处理改变挂号,并应当自改变挂号完结之日起20日内经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向社会公示。

  署理记账安排改变称号的,应当向批阅机关收取新的署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一同交回原署理记账许可证书。

  署理记账安排跨原批阅机关管辖地搬迁作业地址的,迁出地批阅机关应当及时将署理记账安排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送迁入地批阅机关。

  第九条 署理记账安排树立分支安排的,分支安排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批阅机关处理存案挂号。

  分支安排称号、主管署理记账事务的担任人产生改变的,分支安排应当依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批阅机关处理改变挂号。

  署理记账安排应当在人事、财务、事务、技术标准、信息处理等方面对其树立的分支安排进行实质性的一起处理,并对分支安排的事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款承当法令职责。

  第十条 未设置管帐安排或装备管帐人员的单位,应当托付署理记账安排处理管帐事务。

  (一)依据托付人供给的原始凭据和其他相关材料,依照国家一起的管帐准则的规矩进行管帐核算,包含审阅原始凭据、填制记账凭据、挂号管帐账簿、编制财务管帐陈述等;

  第十二条 托付人托付署理记账安排署理记账,应当在彼此洽谈的根底上,缔结书面托付合同。托付合同除应具有法令规矩的根本条款外,应当清晰下列内容:

  (一)对本单位产生的经济事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许获得契合国家一起的管帐准则规矩的原始凭据;

  (四)关于署理记账安排退回的,要求依照国家一起的管帐准则的规矩进行更正、弥补的原始凭据,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弥补。

  (一)恪守有关法令、法规和国家一起的管帐准则的规矩,依照托付合同处理署理记账事务;

  (三)对托付人要求其作出不妥的管帐处理,供给不实的管帐材料,以及其他不契合法令、法规和国家一起的管帐准则行为的,予以回绝;

  第十五条 署理记账安排为托付人编制的财务管帐陈述,经署理记账安排担任人和托付人担任人签名并盖章后,依照有关法令、法规和国家一起的管帐准则的规矩对外供给。

  第十六条 署理记账安排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批阅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署理记账安排树立分支安排的,分支安排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批阅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务部分对署理记账安排及其从事署理记账事务状况施行监督,随机抽取查看目标、随机遴派法令查看人员,并将查看状况及查办效果依法及时向社会揭露。

  对托付署理记账的企业因违背财税法令、法规遭到处理处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务部分应当将其托付的署理记账安排列入要点查看目标。

  对其他部分移送的署理记账违法行为头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务部分应当及时予以查办。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发现有违背本方法规矩的署理记账行为,能够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务部分进行告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务部分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署理记账安排采纳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法获得署理记账资历的,由批阅机关吊销其资历,并对署理记账安排及其担任人给予正告,记入管帐范畴违法失期记载,依据有关规矩施行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署理记账安排在运营期间达不到本方法规矩的资历条件的,批阅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矩条件的,由批阅机关吊销其署理记账资历。

  第二十一条 署理记账安排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批阅机关应当处理刊出手续,回收署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署理记账安排违背本方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务部分责令其期限改正,拒不改正的,将署理记账安排及其担任人列入要点重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示其施行有关职责;情节严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务部分依照有关法令、法规给予行政处分,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署理记账安排及其担任人、主管署理记账事务担任人及其从业人员违背规矩出具虚伪恳求材料或许存案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务部分给予正告,记入管帐范畴违法失期记载,依据有关规矩施行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署理记账安排从业人员在处理事务中违背管帐法令、法规和国家一起的管帐准则的规矩,形成托付人管帐核算紊乱、危害国家和托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务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帐法》等有关法令、法规的规矩处理。

  署理记账安排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务部分应当责令其期限改正,并给予正告;有违法所得的,能够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越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能够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托付人向署理记账安排隐秘实在状况或许托付人会同署理记账安排一同供给虚伪管帐材料的,应当承当相应法令职责。

  第二十六条 未经同意从事署理记账事务的单位或许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务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矩予以查办。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务部分及其作业人员在署理记账资历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署理记账安排依法树立的作业安排,应当保护会员合法权益,树立会员诚信档案,标准会员署理记账行为,推进署理记账信息化建造。

  第二十九条 本方法规矩的“5日”、“10日”、“20日”、“30日”均指作业日。

  第三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财务部分能够依据本方法拟定详细施行方法,报财务部存案。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恳求署理记账资历,从事署理记账事务依照本方法和其他有关规矩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方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财务部2005年1月22日发布的《署理记账处理方法》(财务部令第27号)一同废止。

  (1996年6月17日财会字〔1996〕19号发布,依据2019年3月14日《财务部关于修正署理记账处理方法等2部部分规章的决议》修正)

  榜首条 为了加强管帐根底作业,树立标准的管帐作业次序,进步管帐作业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帐法》的有关规矩,拟定本标准。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作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安排的管帐根底作业,应当契合本标准的规矩。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令、法规和本标准的规矩,加强管帐根底作业,严格履行管帐法规准则,确保管帐作业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务厅(局)要加强对管帐根底作业的处理和辅导,经过方针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查看等方法,促进基层单位加强管帐根底作业,不断进步管帐作业水平。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管帐事务的需求设置管帐安排;不具有独自设置管帐安排条件的,应当在有关安排中装备专职管帐人员。

  作业行政单位管帐安排的设置和管帐人员的装备,应当契合国家一起作业行政单位管帐准则的规矩。

  设置管帐安排,应当装备管帐安排担任人;在有关安排中装备专职管帐人员,应当在专职管帐人员中指定管帐主管人员。

  管帐安排担任人、管帐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帐法》和有关法令的规矩。

  (三)了解国家财经法令、法规、规章和方针、方针,把握本作业事务处理的有关常识;

  第八条 没有设置管帐安排或许装备管帐人员的单位,应当依据《署理记账处理方法》的规矩,托付管帐师事务所或许持有署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署理记账安排进行署理记账。

  第九条 大、中型企业、作业单位、事务主管部分应当依据法令和国家有关规矩设置总管帐师。总管帐师由具有管帐师以上专业技术资历的人员担任。

  总管帐师的录用(聘任)、革职(解聘)依照《总管帐师法令》和有关法令的规矩处理。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管帐事务需求装备管帐人员,催促其恪守作业道德和国家一起的管帐准则。

  管帐作业岗位一般可分为:管帐安排担任人或许管帐主管人员,出纳,产业物资核算,薪酬核算,本钱费用核算,财务效果核算,资金核算,来往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处理等。展开管帐电算化和处理管帐的单位,能够依据需求设置相应作业岗位,也能够与其他作业岗位相结合。

  第十二条 管帐作业岗位,能够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许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管帐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务债款帐意图挂号作业。

  第十四条 管帐人员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常识和专业技术,了解国家有关法令、法规、规章和国家一起管帐准则,恪守作业道德。

  管帐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矩参与管帐事务的训练。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管帐人员的训练,确保管帐人员每年有必定时刻用于学习和参与训练。

  第十五条 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撑管帐安排、管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毋忝厥职,坚持准则,做出显著成绩的管帐安排、管帐人员,应当给予精力的和物质的奖赏。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管帐安排担任人、管帐主管人员。管帐安排担任人、管帐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管帐安排中担任出纳作业。

  需求逃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联系、直系血亲联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爱人亲联系。

  第十七条 管帐人员在管帐作业中应当恪守作业道德,树立杰出的作业质量、谨慎的作业作风,严守作业纪律,尽力进步作业效率和作业质量。

  第十八条 管帐人员应当酷爱本职作业,尽力钻研事务,使自己的常识和技术习惯所从事作业的要求。

  第十九条 管帐人员应当了解财经法令、法规、规章和国家一起管帐准则,并结合管帐作业进行广泛宣扬。

  第二十条 管帐人员应当依照管帐法令、法规和国家一起管帐准则规矩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管帐作业,确保所供给的管帐信息合法、实在、精确、及时、完好。

  第二十二条 管帐人员应当了解本单位的生产运营和事务处理状况,运用把握的管帐信息和管帐方法,为改进单位内部处理、进步经济效益服务。

  第二十三条 管帐人员应当保存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令规矩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供给或许走漏单位的管帐信息。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分、事务主管部分和各单位应当定时查看管帐人员恪守作业道德的状况,并作为管帐人员提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赞誉奖赏的重要查核依据。

  第二十五条 管帐人员作业调集或许因故离任,有必要将本人所经管的管帐作业悉数移送给顶替人员。没有办清交代手续的,不得调集或许离任。

  (二)没有挂号的帐目,应当挂号结束,并在最终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四)编制移送清册,列明应当移送的管帐凭据、管帐帐簿、管帐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管帐材料和物品等内容;施行管帐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作业的移送人员还应当在移送清册中列明管帐软件及暗码、管帐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材料、什物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管帐人员处理交代手续,有必要有监交人担任监交。一般管帐人员交代,由单位管帐安排担任人、管帐主管人员担任监交;管帐安排担任人、管帐主管人员交代,由单位领导人担任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分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九条 移送人员在处理移送时,要按移送清册逐项移送;顶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依据管帐帐簿有关记载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有必要与管帐帐簿记载坚持一起。不共一同,移送人员有必要期限查清。

  (二)管帐凭据、管帐帐簿、管帐报表和其他管帐材料有必要完好无缺。如有缺少,有必要查清原因,并在移送清册中注明,由移送人员担任。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起,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理表调理相符,各种产业物资和债务债款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查看单个帐户的余额,与什物核对相符,或许与来往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送人员经管的收据、印章和其他什物等,有必要交代清楚;移送人员从事管帐电算化作业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践操作状态下进行交代。

  第三十条 管帐安排担任人、管帐主管人员移送时,还有必要将悉数财务管帐作业、严峻财务出入和管帐人员的状况等,向顶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求移送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 交代结束后,交代两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送注册上签名或许盖章。并应在移送注册上注明:单位称号,交代日期,交代两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名字,移送清册页数以及需求阐明的问题和定见等。

  第三十二条 顶替人员应当持续运用移送的管帐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坚持管帐记载的接连性。

  第三十三条 管帐人员暂时离任或许因病不能作业且需求顶替或许署理的,管帐安排担任人、管帐主管人员或许单位领导人有必要指定有关人员顶替或许署理,并处理交代手续。

  暂时离任或许因病不能作业的管帐人员恢复作业的,应当与顶替或许署理人员处理交代手续。

  移送人员因病或许其他特别原因不能亲身处理移送的,经单位领导人同意,可由移送人员托付别人代理移送,但托付人应当承当本标准第三十五条规矩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单位吊销时,有必要留有必要的管帐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处理整理作业,编制决算。未移送前,不得离任。接收单位和移送日期由主管部分确认。

  第三十五条 移送人员对所移送的管帐凭据、管帐帐簿、管帐报表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合法性、实在性承当法令职责。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帐法》和国家一起管帐准则的规矩树立管帐帐册,进行管帐核算,及时供给合法、实在、精确、完好的管帐信息。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的管帐核算应当以实践产生的经济事务为依据,依照规矩的管帐处理方法进行,确保管帐目标的口径一起、彼此可比和管帐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起。

  出入事务以外国钱银为主的单位,也能够选定某种外国钱银作为记帐本位币,可是编制的管帐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依据国家一起管帐准则的要求,在不影响管帐核算要求、管帐报表目标汇总和对外一起管帐报表的前提下,能够依据实践状况自行设置和运用管帐科目。

  作业行政单位管帐科意图设置和运用,应当契合国家一起作业行政单位管帐准则的规矩。

  第四十二条 管帐凭据、管帐帐簿、管帐报表和其他管帐材料的内容和要求有必要契合国家一起管帐准则的规矩,不得假造、变造管帐凭据和管帐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报送虚伪管帐报表。

  第四十四条 施行管帐电算化的单位,对运用的管帐软件及其生成的管帐凭据、管帐帐簿、管帐报表和其他管帐材料的要求,应当契合财务部关于管帐电算化的有关规矩。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的管帐凭据、管帐帐簿、管帐报表和其他管帐材料,应当树立档案,妥善保管。管帐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毁掉方法等依据《管帐档案处理方法》的规矩进行。

  施行管帐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管帐软件材料等应当作为管帐档案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管帐记载的文字应当运用中文,少量民族自治地区能够一同运用少量民族文字。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安排也能够一同运用某种外国文字。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处理本标准第三十七条规矩的事项,有必要获得或许填制原始凭据,并及时送交管帐安排。

  (一)原始凭据的内容有必要具有:凭据的称号;填制凭据的日期;填制凭据单位称号或许填制人名字;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许盖章;承受凭据单位称号;经济事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获得的原始凭据,有必要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获得的原始凭据,有必要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许盖章。克己原始凭据有必要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许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许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据,有必要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据,大写与小写金额有必要相符。购买什物的原始凭据,有必要有检验证明。付出金钱的原始凭据,有必要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有必要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自身具有复写纸功用的在外)套写,并接连编号。报废时应当加盖“报废”戳记,连同存根一同保存,不得撕毁。

  (五)产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有必要有退货检验证明;退款时,有必要获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许汇款银行的凭据,不得以退货替收据。

  (六)员工公出告贷凭据,有必要附在记帐凭据之后。回收告贷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许交还欠据副本,不得交复原告贷收据。

  (七)经上级有关部分同意的经济事务,应当将同意文件作为原始凭据附件。假如同意文件需求独自归档的,应当在凭据上注明同意机关称号、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四十九条 原始凭据不得涂抹、挖补。发现原始凭据有过错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许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一)记帐凭据的内容有必要具有:填制凭据的日期;凭据编号;经济事务摘要;管帐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据张数;填制凭据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管帐安排担任人、管帐主管人员签名或许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据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许盖章。

  以克己的原始凭据或许原始凭据汇总表替代记帐凭据的,也有必要具有记帐凭据应有的项目。

  (二)填制记帐凭据时,应当对记帐凭据进行接连编号。一笔经济事务需求填制两张以上记帐凭据的,能够选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三)记帐凭据能够依据每一张原始凭据填制,或许依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据汇总填制,也能够依据原始凭据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据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据上。

  (四)除结帐和更正过错的记帐凭据能够不附原始凭据外,其他记帐凭据有必要附有原始凭据。假如一张原始凭据触及几张记帐凭据,能够把原始凭据附在一张首要的记帐凭据后边,并在其他记帐凭据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据的记帐凭据的编号或许附原始凭据复印件。

  一张原始凭据所列开销需求几个单位一同担负的,应当将其他单位担负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据切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据切割单有必要具有原始凭据的根本内容:凭据称号、填制凭据日期、填制凭据单位称号或许填制人名字、经办人的签名或许盖章、承受凭据单位称号、经济事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状况等。

  现已挂号入帐的记帐凭据,在当年内发现填写过错时,能够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帐凭据,在摘要栏注明“刊出某月某日某号凭据”字样,一同再用蓝字从头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据,注明“修订某月某日某号凭据”字样。假如管帐科目没有过错,仅仅金额过错,也能够将正确数字与过错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帐凭据,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帐凭据有过错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帐凭据。

  (六)记帐凭据填制完经济事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终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算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刊出。

  (一)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钱银币种符号或许钱银称号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边不再写钱银单位。

  (二)一切以元为单位(其他钱银品种为钱银根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明单价等状况外,一概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许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替代。

  (三)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概用正楷或许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替代,不得恣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许角停止的,在“元”或许“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许“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边不写“整”或许“正”字。

  (四)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钱银称号的,应当加填钱银称号,钱银称号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五)阿拉伯金额数字中心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心接连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能够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许数字中心接连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能够只写一个“零”字,也能够不写“零”字。

  第五十三条 施行管帐电算化的单位,关于机制记帐凭据,要仔细审阅,做到管帐科目运用正确,数字精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帐凭据要加盖制单人员、审阅人员、记帐人员及管帐安排担任人、管帐主管人员印章或许签字。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管帐凭据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详细方法由各单位依据管帐事务需求自行规矩。

  (三)记帐凭据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据或许原始凭据汇总表,依照编号次序,折叠规整,如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称号、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据品种、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许盖章。

  关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据,能够独自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帐凭据日期、编号、品种,一同在记帐凭据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据称号及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确保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据,应当另编目录,独自挂号保管,并在有关的记帐凭据和原始凭据上彼此注明日期和编号。

  (四)原始凭据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别原因需求运用原始凭据时,经本单位管帐安排担任人、管帐主管人员同意,能够仿制。向外单位供给的原始凭据仿制件,应当在专设的挂号簿上挂号,并由供给人员和收取人员一同签名或许盖章。

  (五)从外单位获得的原始凭据如有丢失,应当获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本来凭据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管帐安排担任人、管帐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后,才干代作原始凭据。假如的确无法获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据,由当事人写出详细状况,由经办单位管帐安排担任人、管帐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后,代作原始凭据。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一起管帐准则的规矩和管帐事务的需求设置管帐帐簿。管帐帐簿包含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第五十七条 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有必要选用订本式帐簿。不得用银行对帐单或许其他方法替代日记帐。

  第五十八条 施行管帐电算化的单位,用核算机打印的管帐帐簿有必要接连编号,经审阅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帐人员和管帐安排担任人、管帐主管人员签字或许盖章。

  第五十九条 启用管帐帐簿时,应当在帐簿封面上写明单位称号和帐簿称号。在帐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含:启用日期、帐簿页数、记帐人员和管帐安排担任人、管帐主管人员名字,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帐人员或许管帐安排担任人、管帐主管人员调集作业时,应当注明交代日期、接办人员或许监交人员名字,并由交代两边人员签名或许盖章。

  启用订本式帐簿,应当从榜首页到最终一页次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运用活页式帐页,应当按帐户次序编号,并须定时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践运用的帐页次序编定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帐户的称号和页次。

  第六十条 管帐人员应当依据审阅无误的管帐凭据挂号管帐帐簿。挂号帐簿的根本要求是:

  (一)挂号管帐帐簿时,应当将管帐凭据日期、编号、事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材料逐项记入帐内,做到数字精确、摘要清楚、挂号及时、笔迹整齐。

  (二)挂号结束后,要在记帐凭据上签名或许盖章,并注明现已登帐的符号,表明现已记帐。

  (三)帐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恰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四)挂号帐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许碳素墨水书写,不得运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帐簿在外)或许铅笔书写。

  3.在三栏式帐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挂号负数余额;

  (六)各种帐簿按页次次序接连挂号,不得跳行、隔页。假如产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刊出,或许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帐人员签名或许盖章。

  (七)凡需求结出余额的帐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许“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帐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Q”表明。

  (八)每一帐页挂号结束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算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终一行和下页榜首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能够将本页算计数及金额只写鄙人页榜首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对需求结计本月产生额的帐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算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产生额算计数;对需求结计本年累计产生额的帐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算计数应当为自年头起至本页末止的累计数;对既不需求结计本月产生额也不需求结计本年累计产生额的帐户,能够只将每页末的余额结转次页。

  第六十一条 帐簿记载产生过错,禁绝涂抹、挖补、刮擦或许用药水消除笔迹,禁绝从头誊写,有必要依照下列方法进行更正:

  (一)挂号帐簿时产生过错,应当将过错的文字或许数字划红线刊出,但有必要使原有笔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许数字,并由记帐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关于过错的数字,应当悉数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间的过错数字。关于文字过错,可只划去过错的部分。

  (二)因为记帐凭据过错而使帐簿记载产生过错,应当按更正的记帐凭据挂号帐簿。

  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定时对管帐帐簿记载的有关数字与库存什物、钱银资金、有价证券、来往单位或许个人等进行彼此核对,确保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作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一)帐证核对。核对管帐帐簿记载与原始凭据、记帐凭据的时刻、凭据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起,记帐方向是否相符。

  (二)帐帐核对。核对不同管帐帐簿之间的帐簿记载是否相符,包含: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总帐与明细帐核对,总帐与日记帐核对,管帐部分的产业物资明细帐与产业物资保管和运用部分的有关明细帐核对等。

  (三)帐实核对。核对管帐帐簿记载与产业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含: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现金实践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定时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各种资产明细帐帐面余额与资产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款、债务单位或许个人核对等。

  (二)结帐时,应当结出每个帐户的期末余额。需求结出当月产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算计”字样,并鄙人面通栏划单红线。需求结出本年累计产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鄙人面通栏划单红线月末的“本年累计”便是全年累计产生额。全年累计产生额下面应当通栏划双红线。年度终了结帐时,一切总帐帐户都应当结出全年产生额和年底余额。

  (三)年度终了,要把各帐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管帐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鄙人一管帐年度新建有关管帐帐簿的榜首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财务陈述包含管帐报表及其阐明。管帐报表包含管帐报表主表、管帐报表附表、管帐报表附注。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陈述应当依据国家一起管帐准则规矩的格局和要求编制。

  第六十六条 管帐报表应当依据挂号完好、核对无误的管帐帐簿记载和其他有关材料编制,做到数字实在、核算精确、内容完好、阐明清楚。

  第六十七条 管帐报表之间、管帐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联系的数字,应当彼此一起。本期管帐报表与上期管帐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彼此联接。假如不同管帐年度管帐报表中各项意图内容和核算方法有改变的,应当在年度管帐报表中加以阐明。

  第六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一起管帐准则的规矩仔细编写管帐报表附注及其阐明,做到项目完全,内容完好。

  对外报送的财务陈述,应当顺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称号,单位地址,财务陈述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领导人、总管帐师、管帐安排担任人、管帐主管人员签名或许盖章。

  第七十条 依据法令和国家有关规矩应当对财务陈述进行审计的,财务陈述编制单位应当先行托付注册管帐师进行审计,并将注册管帐师出具的审计陈述伴随财务陈述依照规矩的期限报送有关部分。

  第七十一条 假如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陈述有过错,应当及时处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陈述外,并应一同告诉承受财务陈述的单位更正。过错较多的,应当从头编报。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务厅(局)和国务院事务主管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帐法》和国家一起管帐准则拟定的详细施行方法或许弥补规矩;

  (四)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帐法》和国家一起管帐准则拟定的单位内部管帐处理准则;

  对不实在、不合法的原始凭据,不予受理。对招摇撞骗、严峻违法的原始凭据,在不予受理的一同,应当予以拘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陈述,恳求查明原因,追查当事人的职责。

  第七十五条 管帐安排、管帐人员对假造、变造、成心消灭管帐帐簿或许帐外设帐行为,应当阻止和纠正;阻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陈述,恳求作出处理。

  第七十六条 管帐安排、管帐人员应当对什物、金钱进行监督,催促树立并严格履行产业清查准则。发现帐簿记载与什物、金钱不符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矩进行处理。超出管帐安排、管帐人员职权规模的,应当当即向本单位领导陈述,恳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七十七条 管帐安排、管帐人员对指派、强令假造、篡改财务陈述行为,应当阻止和纠正;阻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陈述,恳求处理。

  (四)对认为是违背国家一起的财务、财务、管帐准则规矩的财务出入,应当阻止和纠正;阻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定见恳求处理。

  (五)对违背国家一起的财务、财务、管帐准则规矩的财务出入,不予阻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定见的,也应当承当职责。

  (六)对严峻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出入,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许财务、审计、税务机关陈述。

  第七十九条 管帐安排、管帐人员对违背单位内部管帐处理准则的经济活动,应当阻止和纠正;阻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陈述,恳求处理。

  第八十条 管帐安排、管帐人员应当对单位拟定的预算、财务方案、经济方案、事务方案的履行状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一条 各单位有必要依照法令和国家有关规矩承受财务、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照实供给管帐凭据、管帐帐簿、管帐报表和其他管帐材料以及有关状况、不得回绝、藏匿、谎称。

  第八十二条 依照法令规矩应当托付注册管帐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托付注册管帐师进行审计,并合作注册管帐师的作业,照实供给管帐凭据、管帐帐簿、管帐报表和其他管帐材料以及有关状况,不得回绝、藏匿、谎称,不得暗示注册管帐师出具不妥的审计陈述。

  第八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帐法》和国家一起管帐准则的规矩,结合单位类型和内容处理的需求,树立健全相应的内部管帐处理准则。

  (三)应当全面标准本单位的各项管帐作业,树立健全管帐根底,确保管帐作业的有序进行。

  第八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树立内部管帐处理体系。首要内容包含:单位领导人、总管帐师对管帐作业的领导职责;管帐部分及其管帐安排担任人、管帐主管人员的职责、权限;管帐部分与其他职能部分的联系;管帐核算的安排方式等。

  第八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树立管帐人员岗位职责准则。首要内容包含:管帐人员的作业岗位设置;各管帐作业岗位的职责和标准;各管帐作业岗位的人员和详细分工;管帐作业岗位轮换方法;对各管帐作业岗位的查核方法。

  第八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树立帐务处理程序准则。首要内容包含:管帐科目及其明细科意图设置和运用;管帐凭据的格局、审阅要求和传递程序;管帐核算方法;管帐帐簿的设置;编制管帐报表的品种和要求;单位管帐目标体系。

  第八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树立内部控制准则。首要内容包含:内部控制准则的准则;安排分工;出纳岗位的职责和约束条件;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树立稽核准则。首要内容包含:稽核作业的安排方式和详细分工;稽核作业的职责、权限;审阅管帐凭据和复核管帐帐簿、管帐报表的方法。

  第九十条 各单位应当树立原始记载处理准则。首要内容包含:原始记载的内容和填制方法;原始记载的格局;原始记载的审阅;原始记载填制人的职责;原始记载签署、传递、聚集要求。

  第九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树立定额处理准则。首要内容包含:定额处理的规模;拟定和修订定额的依据、程序和方法;定额的履行;定额查核和奖惩方法等。

  第九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树立计量检验准则。首要内容包含:计量检测手法和方法;计量检验处理的要求;计量检验人员的职责和奖惩方法。

  第九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树立产业清查准则。首要内容包含:产业清查的规模;产业清查的安排;产业清查的期限和方法;对产业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方法;对产业处理人员的奖惩方法。

  第九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树立财务出入批阅准则。首要内容包含:财务出入批阅人员和批阅权限;财务出入批阅程序;财务出入批阅人员的职责。

  第九十五条 施行本钱核算的单位应当树立本钱核算准则。首要内容包含:本钱核算的目标;本钱核算的方法和程序;本钱剖析等。

  第九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树立财务管帐剖析准则。首要内容包含:财务管帐剖析的首要内容;财务管帐剖析的根本要求和安排程序;财务管帐剖析的详细方法;财务管帐剖析陈述的编写要求等。

  第九十七条 本标准所称国家一起管帐准则,是指由财务部拟定、或许财务部与国务院有关部分联合拟定、或许经财务部审阅同意的在全国规模内一起履行的管帐规章、准则、方法等标准性文件。

  本标准所称管帐主管人员,是指不设置管帐安排、只在其他安排中设置专职管帐人员的单位行使管帐安排担任人职权的人员。

  本标准第三章第二节和第三节关于填制管帐凭据、挂号管帐帐簿的规矩,除特别指出外,一般适用于手艺记帐。施行管帐电算化的单位,填制管帐凭据和挂号管帐帐簿的有关要求,应当契合财务部关于管帐电算化的有关规矩。

  第九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务厅(局)、国务院各事务主管部分能够依据本标准的准则,结合本地区、本部分的详细状况,拟定详细施行方法,报财务部存案。

  榜首百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4月24日财务部发布的《管帐人员作业规矩》一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