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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证监局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肖峰、聂慧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众环审字(2019)011606号)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风险评估环节未能识别出职工薪酬费用存在重大错报风险。精伦电子2018年员工总数611人,相比2017年增加3人,2018年计提的职工薪酬费用为4,942.83万元,比2017年计提的职工薪酬费用减少690.11万元,存在很明显异常,远超过审计计划的重要性水平,你们在风险评估环节未将职工薪酬费用作为重大错报风险。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对职工薪酬费用执行的实质性程序不充分,未能发现职工奖金跨期计提的情况。你们未充分关注员工总数与职工薪酬费用的配比,未对职工薪酬费用的波动情况做分析,未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导致未能发现精伦电子母公司及部分子公司将员工2018年的奖金放在2019年计提,公司2018年少计相关联的费用322.84万元。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三、对研发支出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充分。一是精伦电子母公司2018年计入研发费用的人工费用为635.58万元,比2017年同期减少644.52万元,你们在底稿中记载“工薪费用的下降主要是研发人员的减少”,未见你们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二是精伦电子母公司2018年将研发支出的511.2万元计入开发支出,子公司武汉普利商用机器有限公司2018年将研发支出的314.41万元计入开发支出,你们获取了企业来提供的情况说明、立项资料、可研报告、资本化时点审批资料、进度资料等,但是未对计入开发支出金额的准确性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按照《证券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现提醒你们关注以下事项:(一)你所应严格遵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执业质量;(二)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三)你们应格外的重视以上问题,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