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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署理记账处理实施方法

  《云南省署理记账处理实施方法》现已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室查看存案,现予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了加强云南省署理记账资历处理,标准署理记账活动,促进署理记账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帐法》、财政部《署理记账处理方法》(财政部令第80号)和《云南省管帐法令》等法令法规,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署理记账资历的请求、获得和处理,以及署理记账安排从事署理记账事务,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署理记账安排是指依法获得署理记账资历,从事署理记账事务的安排。

  第三条除管帐师事务所以外的安排从事署理记账事务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批阅机关)同意,收取由财政部一致款式,省级印制的署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四条未设置管帐安排或装备管帐人员的单位,应当托付署理记账安排处理管帐事务。未获得署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安排不得从事署理记账事务。

  第五条署理记账安排依法树立的职业安排,应当保护会员合法权益,树立会员诚信档案,标准会员署理记账行为,推进署理记账信息化建造。

  (三)主管署理记账事务的担任人具有管帐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历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第十条请求署理记账资历的安排,应当向所在地的批阅机关提交请求报告,填制《署理记账安排请求资历表》(附件1)、《署理记账安排合伙人或许股东状况汇总表》(附件2)、《署理记账安排状况汇总表》(附件3),并附送下列材料:

  (二)从业人员管帐从业资历证书,主管署理记账事务的担任人具有管帐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历的证明及复印件,并附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信息;

  (一)请求人提交的请求材料不完全或不契合规则方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内容,逾期不奉告的,自收到请求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请求人提交的请求材料完全、契合规则方式的,或许请求人依照要求提交悉数补正请求材料的,应当受理请求。

  (二)受理请求后应当依照规则对请求材料进行审阅,并自受理请求之日起20日内作出同意或许不予同意的决议。20日内不能作出决议的,经本批阅机关担任人同意可延伸10日,并应当将延伸期限的理由奉告请求人。

  (三)作出同意决议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向请求人发放署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四)作出不予同意决议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请求人。书面通知书应当阐明不予同意的理由,并奉告请求人享有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详细批阅程序应当依照《署理记账安排行政许可批阅流程》(附件9)规则流程处理。

  第十二条请求人应当自获得署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经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署理记账安排称号、主管署理记账事务的担任人产生改变,建立或吊销分支安排,跨原批阅机关管辖地搬迁工作地址的,应当自作出改变决议或改变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批阅机关处理改变挂号,填写《署理记账安排改变事项状况表》(附件5)或《署理记账安排吊销分支安排状况表》(附件7),并应当自改变挂号完结之日起20日内经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向社会公示。

  署理记账安排改变称号的,应当向批阅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收取新的署理记账许可证书,一起交回原署理记账许可证书。

  署理记账安排跨原批阅机关管辖地搬迁工作地址的,迁出地批阅机关应当及时将署理记账安排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批阅机关。

  第十四条署理记账安排建立分支安排的,应当及时向分支安排所在地的批阅机关处理存案挂号,填写《署理记账安排建立分支安排请求表》(附件4),并有必要具有以下条件:

  具有上述条件的署理记账安排,才干请求树立分支安排。树立分支安排,还须供给以下材料:

  2.在分支安排从事署理记账事务的人员信息和《管帐从业资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分支安排称号、主管署理记账事务的担任人产生改变的,分支安排应当依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批阅机关处理改变挂号,并填写《署理记账安排分支安排改变事项状况表》(附件6)。

  署理记账安排应当在人事、财政、事务、技术标准、信息处理等方面对其建立的分支安排进行实质性的一致处理,并对分支安排的事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款承当法令责任。

  (一)根据托付人供给的原始凭据和其他相关材料,依照国家一致的管帐准则的规则进行管帐核算,包含审阅原始凭据、填制记账凭据、挂号管帐账簿、编制财政管帐报告等;

  第十六条托付人托付署理记账安排署理记账,应当在彼此洽谈的基础上,缔结书面托付合同。托付合同除应具有法令规则的根本条款外,应当清晰下列内容:

  (一)对本单位产生的经济事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许获得契合国家一致的管帐准则规则的原始凭据;

  (四)关于署理记账安排退回的,要求依照国家一致的管帐准则的规则进行更正、弥补的原始凭据,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弥补。

  (一)恪守有关法令、法规和国家一致的管帐准则的规则,依照托付合同处理署理记账事务;

  (三)对托付人要求其作出不妥的管帐处理,供给不实的管帐材料,以及其他不契合法令、法规和国家一致的管帐准则行为的,予以回绝;

  第十九条署理记账安排为托付人编制的财政管帐报告,经署理记账安排担任人和托付人担任人签名并盖章后,依照有关法令、法规和国家一致的管帐准则的规则对外供给。

  署理记账安排建立分支安排的,分支安排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批阅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第二十一条署理记账安排实施属地处理准则,省、州(市)、县(区)的首要功能如下:

  2.辅导、催促州(市)加强署理记账安排处理,对批阅机关依法依规批阅署理记账行政许可状况进行监督;

  3.按财政部一致款式印制署理记账行政许可证(空白)、并对州(市)发放署理记账行政许可证(空白),盯梢查看州(市)署理记账许可证处理状况。

  1.根据省出台的署理记账安排处理准则和方法、职业发展规划,拟定贯彻实行定见及办法;

  2.辅导、催促县(市、区)加强署理记账安排处理,对批阅机关依法依规批阅署理记账行政许可状况进行监督;

  3.一致向省级财政预领署理记账行政许可证(空白)、一致对县(市、区)发放署理记账行政许可证(空白),盯梢查看署理记账许可证处理状况;

  3.定时安排对署理记账安排实行国家一致的管帐准则展开执法查看,催促署理记账安排恪守国家法令、法规和财政管帐准则,依法执业;

  4.仔细安排实施省、州(市)出台的署理记账安排处理方法和准则,拟定署理记账行政许可批阅事项详细操作流程、内部处理规则,标准行政许可批阅行为;

  第二十二条署理记账许可证书由省级财政部门一致印制,一致处理,一致向州(市)发放,州(市)财政部门根据所辖县的状况一致向省级财政部门请求预领,并根据所辖县的批阅状况发放到县,由批阅机关颁发给经同意的署理记账安排。州(市)、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署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处理。

  署理记账许可证(空白)收取依照《署理记账许可证书(空白)申领程序》(附件10)处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工商、税务等部门对署理记账安排及其从事署理记账事务状况实施监督查看。

  第二十四条署理记账安排采纳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署理记账资历的,由批阅机关吊销其资历,并在网上进行发布。

  第二十五条署理记账安排在运营期间达不到本方法规则的资历条件的,批阅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则条件的,由批阅机关吊销其署理记账资历,回收署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在网上进行公告。

  第二十六条署理记账安排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批阅机关应当处理刊出手续,回收署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署理记账安排违背本方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则,以及违背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则、作出不实许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期限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要点重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示其实行有关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令、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署理记账安排从业人员在处理事务中违背管帐法令、法规和国家一致的管帐准则的规则,形成托付人管帐核算紊乱、危害国家和托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帐法》等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处理。

  署理记账安排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期限改正,并给予正告;有违法所得的,能够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越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能够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托付人故意向署理记账安排隐秘真实状况或许托付人会同署理记账安排一起供给虚伪管帐材料的,应当承当相应法令责任。

  第三十条未经同意从事署理记账事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令、法规予以查办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署理记账资历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方法规则的“5日”、“10日”、“20日”、“30日”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请求署理记账资历,从事署理记账事务依照本方法和其他有关规则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方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月1日。云南省财政厅2005年7月1日发布的《云南省署理记账处理实施方法》(云财会〔2005〕29号)一起废止。

  (注:《云南省署理记账处理实施方法》云南省财政厅已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相关附件请自行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