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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方针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清晰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方针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为保证相关方针顺畅施行,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事项进行了清晰。

  答:没有改变。交税人承认出售额有两个关键:一是以一切增值税应税出售行为(包含出售货品、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兼并核算出售额,判别是否到达免税规范。但为除掉偶尔产生的不动产出售业务的影响,使交税人更充沛享用方针,本公告清晰小规模交税人算计月出售额超越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交税期的,季度出售额超越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产生的出售不动产的出售额后未超越10万元的,其出售货品、劳务、服务、无形资产获得的出售额,也可享用小规模交税人免税方针。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交税方针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出售额,承认其是否可享用小规模交税人免税方针。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交税人A在2023年4月出售货品获得收入10万元,5月供给修建服务获得收入20万元,一起向其他修建企业付出分包款12万元,6月出售自建的不动产获得收入200万元。则A小规模交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算计出售额218万元(=10+20-12+200),超越30万元,可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出售额是18万元(=10+20-12),不超越30万元,可以享用小规模交税人免税方针。一起,交税人出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交税。

  答:此前,税务总局清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纳一次性收取租金(包含预收款)方式租借不动产获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借期内均匀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越小规模交税人免税月出售额规范的,可享用小规模交税人免税方针。为保证交税人充沛享用方针,连续此前已出台方针的相关口径,小规模交税人免税月出售额规范调整为10万元今后,其他个人采纳一次性收取租金方式租借不动产获得的租金收入,相同可在对应的租借期内均匀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越10万元的,可以享用免征增值税方针。

  答:小规模交税人适用月出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方针的,交税人可对部分或许悉数出售收入挑选抛弃享用免税方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交税人适用3%征收率出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方针的,交税人可对部分或许悉数出售收入挑选抛弃享用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小规模交税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现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如产生出售折让、间断、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景象,应当怎么处理?

  答:小规模交税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现已开具增值税发票,产生出售折让、间断、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景象需求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的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即:假如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依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假如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依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假如2022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了免税发票,则开具免税红字发票。交税人开票有误需求从头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从头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答:小规模交税人产生增值税应税出售行为,算计月出售额未超越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出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交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出售额”或许“未达起征点出售额”相关栏次,假如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出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交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出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交税额按出售额的2%核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交税人适用)》“本期应交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答:小规模交税人可以自行挑选交税期限。小规模交税人交税期限不同,其享用免税方针的作用或许存在差异。为保证小规模交税人充沛享用方针,连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交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相关规则,本公告清晰,依照固定期限交税的小规模交税人可以依据自己的实践运营状况挑选施行按月交税或按季交税。可是需求留意的是,交税期限一经挑选,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改变。

  状况1:某小规模交税人2023年4-6月的出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12万元。假如交税人按月交税,则6月的出售额超越了月出售额10万元的免税规范,需求交纳增值税,4月、5月的6万元、8万元可以享用免税;假如交税人按季交税,2023年2季度出售额算计26万元,未超越季度出售额30万元的免税规范,因而,26万元悉数可以享用免税方针。

  状况2:某小规模交税人2023年4-6月的出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20万元,假如交税人按月交税,4月和5月的出售额均未超越月出售额10万元的免税规范,可以享用免税方针;假如交税人按季交税,2023年2季度出售额算计34万元,超越季度出售额30万元的免税规范,因而,34万元均无法享用免税方针。

  答:现行增值税施行了若干预缴税款的规则,比方跨地区供给修建服务、出售不动产、租借不动产等等。本公告清晰,依照现行规则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交税人,凡在预缴地完成的月出售额未超越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完成的月出售额超越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答:小规模交税人包含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含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方针应视不同状况而定。

  榜首,小规模交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售不动产,触及交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怎么适用方针与出售额以及交税人挑选的交税期限有关。举例来说,假如交税人出售不动产出售额为28万元,则有两种状况:一是交税人挑选按月交税,出售不动产出售额超越月出售额10万元免税规范,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二是该交税人挑选按季交税,出售不动产出售额未超越季度出售额30万元的免税规范,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而,本公告清晰小规模交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售不动产,应按其交税期、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方针规则承认是否预缴增值税。

  第二,小规模交税人中其他个人偶尔产生出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依照现行方针规则履行。因而,本公告清晰其他个人出售不动产,持续依照现行规则征免增值税。

  答:生产性服务业交税人,依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交税额。生产性服务业交税人,是指供给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获得的出售额占悉数出售额的比重超越50%的交税人。四项服务的详细规模依照《出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履行。

  答:生活性服务业交税人,依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交税额。生活性服务业交税人,是指供给生活服务获得的出售额占悉数出售额的比重超越50%的交税人。生活服务的详细规模依照《出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履行。

  答:交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则的加计抵减方针,仅需在年度初次承认适用时,经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方针的声明。其间,生产性服务业交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方针,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方针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交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方针,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方针的声明》。

  十二、交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则的加计抵减方针,和此前履行的加计抵减方针比较,相关征管规则有无改变?

  答:没有改变。本公告清晰,交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方针的其他征管事项,持续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送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则履行。

  十三、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交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出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方针到期后,在1号公告出台前部分交税人已依照3%征收率交纳了增值税,可以交还相应的税款么?

  答:依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则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1号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交税人今后交税期应缴交税款或予以交还。可是,交税人假如现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方针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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