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965-569

国家税务总局令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处理方法》,现已2019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榜首条为了确保单位、个人依法检举交税人、扣缴责任人违背税收法令、行政法规行为的权力,标准检举次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则,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选用信件、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方法,向税务机关供给交税人、扣缴责任人税收违法行为头绪的行为。

  选用前款所述的方法,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交税人、扣缴责任人称被检举人。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涉嫌偷税(躲避交交税款),躲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假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躲避交交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

  第五条市(地、州、盟)以上税务局稽查局建立税收违法案子举报中心。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子举报中心担任接交税收违法行为检举,催促、辅导、和谐处理重要检举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市(地、州、盟)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子举报中心担任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接纳、受理、处理和处理;各级跨区域稽查局和县税务局应当指定行使税收违法案子举报中心功能的部分,担任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接纳,并按规则责任处理。

  本方法所称举报中心是指前款所称的税收违法案子举报中心和指定行使税收违法案子举报中心功能的部分。举报中心应当对外挂标识牌。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发布举报中心的电话(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网络检举途径,建立检举招待场所和检举箱。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与公安、司法、纪检监察和信访等单位加强联络和协作,做好检举处理作业。

  第八条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检举人的自愿行为,检举人因检举而发生的开销应当由其自行承当。

  第九条检举人在检举过程中应当恪守法令、行政法规等规则;应当对其所供给检举资料的真实性担任,不得伪造、歪曲现实,不得诬告、栽赃别人;不得危害国家、社会、团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供给被检举人的称号(名字)、地址(居处)和税收违法行为头绪;尽或许供给被检举人一致社会信誉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实践操控人信息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检举人以个人名义实名检举应当由其自己提出;以单位名义实名检举应当托付本单位作业人员提出。

  多人联名进行实名检举的,应当承认榜首联络人;未承认的,以检举资料的榜首署名人为榜首联络人。

  第十二条12366交税服务热线接纳电话检举后,应当依照以下分类转交相关部分:

  (二)对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未申报处理税务挂号及其他细微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事项,依照有关规则直接转交被检举人主管税务机关相关业务部分处理;

  税务机关的其他单位或许部分接到契合本方法第三条规则的检举资料后,应当及时转交举报中心。

  第十三条以来访方法实名检举的,检举人应当供给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有用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以来信、网络、传真方法实名检举的,检举人应当供给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有用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以电话方法要求实名检举的,税务机关应当奉告检举人采纳本条榜首款、第二款的方法进行检举。

  举报中心能够应来访的实名检举人要求出具接纳回执;对多人联名进行实名来访检举的,向其承认的榜首联络人或许榜首署名人出具接纳回执。

  第十四条来访检举应当到税务机关建立的检举招待场所;多人来访提出相同检举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应当在3人以内。

  第十五条接纳来访口头检举,应当精确记载检举事项,交检举人阅览或许向检举人宣读承认。实名检举的,由检举人签名或许盖章;匿名检举的,应当记载在案。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合理设置检举招待场所。检举招待场所应当与作业区域恰当分隔,装备运用必要的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确保监控设备对招待场所全掩盖并正常运转。

  第十七条举报中心对接纳的检举事项,应当及时查看,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予受理:

  (二)检举事项现已或许依法应当经过诉讼、裁定、行政复议以及其他法定途径处理的;

  举报中心能够应实名检举人要求,视状况采纳口头或许书面方法解说不予受理原因。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对本级收到的检举事项应当进行鉴别。对本方法第三条规则以外的检举事项,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许部分;对本方法第三条规则范围内的检举事项,按属地处理准则转送相关举报中心,由该举报中心查看并决议是否受理。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应当定时向相关举报中心了解所转送检举事项的受理状况,对应受理未受理的应予以督办。

  第十八条未建立稽查局的县税务局受理的检举事项,契合本方法第三条规则的,提交上一级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一致处理。

  各级跨区域稽查局受理的检举事项,契合本方法第三条规则的,提交同级税务局稽查局存案后处理。

  第十九条检举事项统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子查办的准则洽谈处理;不能洽谈一致的,报请一起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和谐或许决议。

  (一)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头绪清楚、证明资料充沛的,由稽查局立案查看。

  (二)检举内容与头绪较清晰但短少必要证明资料,有或许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稽查局查询核实。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查看;未发现的,作查结处理。

  (三)检举目标清晰,但其他检举事项不完好或许内容不清、头绪不明的,能够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状况弥补完好今后,再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举报中心能够税务机关或许以自己的名义向下级税务机关督办、交办检举事项。

  第二十二条举报中心应当在检举事项受理之日起十五个作业日内完结分级分类处理,特殊状况在外。

  查办部分应当在收到举报中心转来的检举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处理结束;案情杂乱无法在期限内处理结束的,能够延期。

  第二十三条税务局稽查局对督办案子的处理成果应当仔细查看。关于现实不清、处理不妥的,应当告诉承办机关弥补查询或许从头查询,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举报中心应当严厉处理检举资料,逐件挂号已受理检举事项的主要内容、处理状况和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基本状况。

  第二十五条已接纳的检举资料准则上不予交还。不予受理的检举资料,挂号检举事项的基本信息和不予受理原因后,经本级稽查局担任人赞同能够毁掉。

  第二十六条暂存待查的检举资料,若在受理之日起两年内未收到有价值的弥补资料,能够毁掉。

  第二十七条督办案子的检举资料应当专门处理,并依照规则处理督办案子资料的转送、陈述等详细事项。

  第二十九条举报中心每年度对检举案子和有关事项的数量、类别及处理状况等进行汇总剖析,构成年度剖析陈述,并按规则报送。

  实名检举人要求答复处理状况时,应当合作核对身份;要求答复查办成果时,应当出示检举时所供给的有用身份证件。

  第三十一条实名检举事项的处理状况,由作出处理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答复。

  将检举事项督办、交办、提交或许转交的,应当奉告去向;暂存待查的,应当主张检举人弥补资料。

  实名检举人要求答复检举事项查办成果的,检举事项查结今后,举报中心能够将与检举头绪有关的查办成果扼要奉告检举人,但不得奉告其检举头绪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办状况,不得供给法令文书及有关案情资料。

  第三十三条12366交税服务热线接纳检举事项并转交举报中心或许相关业务部分后,能够应检举人要求将举报中心或许相关业务部分反应的受理状况奉告检举人。

  第三十四条检举事项经查验事实,为国家拯救或许削减丢失的,依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则对实名检举人给予相应奖赏。

  第三十五条检举人不肯供给个人信息或许不肯揭露检举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第三十七条税务机关作业人员与检举事项或许检举人、被检举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逃避。

  检举人有正当理由并且有依据证明税务机关作业人员应当逃避的,经本级税务机关担任人或许稽查局担任人赞同今后,予以逃避。

  (一)检举事项的受理、挂号、处理及查办,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等规则严厉保密,并建立健全作业责任制,不得私自摘录、仿制、扣压、毁掉检举资料;

  (二)禁止走漏检举人的名字、身份、单位、地址、联络方法等状况,禁止将检举状况泄漏给被检举人及与案子查办无关的人员;

  (三)查询核实状况和立案查看时不得出示检举信原件或许复印件,不得露出检举人的有关信息,对匿名的检举信件及资料,除特殊状况以外,不得判定笔迹;

  (四)宣传报道和奖赏检举有功人员,未经检举人书面赞同,不得揭露检举人的名字、身份、单位、地址、联络方法等状况。

  第三十九条税务机关作业人员违背本方法规则,将检举人的检举资料或许有关状况供给给被检举人或许与案子查办无关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税务机关作业人员打击报复检举人的,视情节和结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税务机关作业人员不履行责任、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检举作业形成丢失的,应当给予批判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作业岗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税收违法检举案子中触及税务机关或许税务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依照规则移交有关部分依纪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检举人违背本方法第九条规则的,税务机关作业人员应当对检举人进行劝止、批判和教育;经劝止、批判和教育无效的,能够联络有关部分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方法所称的检举事项查结,是指检举案子的结论性文书收效,或许检举事项经查询核实后未发现税收违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能够依据本方法拟定详细的实施方法。

  第四十六条本方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税收违法行为检举处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发布)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