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965-569

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税务中介服务收费规范》的告诉

  各市物价局,各市及常熟市、姑苏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地税局直属分局:

  依据《江苏省税务中介服务收费处理暂行办法(试行)》(苏价费〔2008〕187号)规则,咱们拟定了《江苏省税务中介服务收费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本告诉规则的收费是指经国家税务行政主管部分同意,持有“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处理注册挂号的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二、税务中介机构在规则的收费规范基础上可上下起浮20%。计时收费办法中注册税务师和助理人员的工时费规范由各地价格主管部分会同税务部分依据当地实际状况拟定。

  三、税务中介机构应按有关规则实施收费公示,承受价格、税务部分的监督查看。

  制造、填写各类涉税表格、将批阅材料在规则时间内送至税务机关、将税务机关核准、批阅状况及时反馈给委托人。

  依据交税人原始材料,教导委托人调整帐务,编制正确交税申报材料,代向税务机关申报交税。

  依据委托人供给的材料,依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制相牵涉税文书.包含:(1)代理增值税一般交税人确定请求陈述;(2)代理一般交税人年检请求陈述;(3)代理请求延期交税陈述;(4)代理其它文件类涉税文书。

  依据管帐准则和企业财务制度,依照企业实际状况树立合法有用的管帐制度、规划管帐账簿。

  依照委托人的需求,查询状况、收集材料,依据税收政策法规,规划若干计划,引荐危险较小、收益较大的优化计划。

  注:1、企业(非企业)规划的区分按《国家计算局关于印发〈计算上大中小型企业区分办法(暂行)〉的告诉》(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业企业大中小型区分弥补规范(草案)》(国资厅点评函〔2003〕327号)履行。2、涉税服务类事务中需进行鉴证的,加收涉税鉴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