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965-569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原标题: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振华科技),于2023年10月11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赞同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91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1,813,013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9.1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17,999,978.95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5,686,549.5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12,313,429.3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大信验字〔2023〕第14-00013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依规定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根据《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承诺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若本次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公司可根据项目的实际的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产金额的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依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真实的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以部分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建设。截至2023年9月26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78,710,735.93元,本次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为178,710,735.93元,详细情况如下:

  注:截至2023年9月26日,继电器及控制组件数智化生产线建设项目、新型阻容元件生产线建设项目及开关及显控组件研发与产业化能力建设项目实际投入金额包含已开票未到期的承兑汇票等支付金额人民币43,042,431.96元。

  上述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3〕第14-00204号)。

  公司这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下同)合计人民币5,686,549.58元,其中直接从募集资金中扣除的发行费用为人民币3,301,886.79元,部分发行费用人民币1,419,811.31元已由公司使用自筹资金支付。本次拟用募集资金一并置换上述公司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1,419,811.31元。

  2023年10月11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赞同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企业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可能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赞同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本次置换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可能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赞同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3〕第14-00204号),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截至2023年9月26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审核报告。本次置换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本次置换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振华科技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4.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3]第14-00204号);

  5. 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振华科技),于2023年10月11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21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91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1,813,013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9.1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17,999,978.95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5,686,549.5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12,313,429.3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大信验字〔2023〕第14-00013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按照规定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根据《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承诺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若本次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公司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为了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合理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

  为控制风险,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产品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

  公司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21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不超过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上述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授权管理层在额度范围内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理财产品发行主体、明确理财金额、选择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理财产品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且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实施,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尽管公司投资的理财产品属于流动性好、安全性高、风险等级低的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公司拟采取如下措施控制风险:

  1. 公司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

  2. 公司财务部设专人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 公司审计部为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

  4.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购买理财产品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2023年10月11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21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10,00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10,00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该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210,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经核查,保荐机构觉得:公司本次拟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10,00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10,00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4. 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振华科技)于2023年10月11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91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1,813,013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9.1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17,999,978.95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5,686,549.5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12,313,429.3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大信验字〔2023〕第14-00013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按照规定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根据《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承诺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若本次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公司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三、使用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拟在实施募投项目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为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确保承兑汇票等方式用于募投项目,主要操作流程与要求如下:

  1. 使用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所需的申请、审批、支付等程序,须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 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由经办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确认可以采取承兑汇票等方式进行支付的,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3. 达到合同付款条件时,由经办部门提交付款申请,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方式为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财务部门根据审批手续齐全的付款申请使用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

  4. 财务部门按月统计尚未置换的以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款项并编制募集资金置换清单,并按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审核、批准后,按以下方式操作:对于自开的承兑汇票,在票据到期后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子公司一般账户;对于背书转让的承兑汇票,在背书转让后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子公司一般账户;并按月汇总通知保荐机构;

  5. 建立使用上述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专项台账,并逐笔记载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票据、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募投项目;

  6.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以及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公司使用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募投项目实施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省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影响募投项目资本预算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3年10月11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募投项目实施效率,降低公司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建立了规范的操作流程。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使用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制定了相应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募投项目实施效率,节省财务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拟使用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综上,保荐机构对振华科技本次使用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4. 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91号),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1,813,013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9.1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17,999,978.95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5,686,549.5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12,313,429.3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大信验字〔2023〕第14-00013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办理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设立相关事项。

  截至2023年9月26日,公司及负责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注1:存放金额为截至2023年9月26日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尚未支付的保荐承销费用(含税)后的金额,暂未扣除未支付和未置换的律师、审计等发行费用,且暂未记入存款利息。

  注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马陇坝支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城北支行”的下属分支机构,此次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城北支行”名义签署。

  注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新添寨支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乌当支行”的下属分支机构,此次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乌当支行”名义签署。

  注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的下属分支机构,此次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名义签署。

  公司及负责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城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乌当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乌当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贵州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北京路支行,以下合称乙方)、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甲方半导体功率器件产能提升项目/混合集成电路柔性智能制造能力提升项目/新型阻容元件生产线建设项目/继电器及控制组件数智化生产线建设项目/开关及显控组件研发与产业化能力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宝慧、杨治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节假日可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线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按孰低原则确定),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

  9.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

  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别与开户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3年10月11日下午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9月28日以书面、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会议由董事长陈刚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以部分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建设。为满足现阶段流动资金需求,公司董事会同意以募集资金178,710,735.93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以募集资金1,419,811.31元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这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10,000.00万元(包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资本预算正常进行的前提下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并授权管理层在额度范围内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董事会赞同公司在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以上议案内容详见2023年10月1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10月11日下午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9月28日以书面、邮件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强先生主持,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

  监事会认为: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该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资本预算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210,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募投项目实施效率,降低公司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建立了规范的操作流程。因此,我们赞同公司使用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