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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铂股份: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核查意见及承诺函

  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核查意见及承诺

  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核查意见及承诺函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铂股份”、“发行人”或“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于2023年5月1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并于2023年6月12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证监许可〔2023〕1283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作为鑫铂股份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计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对鑫铂股份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自通过深交所审核之日至本专项意见签署日期间的相关会后事项做了审慎核查,并出具说明及承诺如下:

  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披露了《2023年半年度报告》,公司2023年上半年主要经营数据情况如下:

  受益于新能源光伏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公司募投项目产能的释放,新能源光伏铝型材和铝部件的产销量持续增长,公司2023年上半年收入与净利润较上年同期相应增加。

  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参与认购产业基金的议案》。公司拟出资5,000万元参与投资由安徽安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元基金”,登记编号:P1023390)作为普通合伙人,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滁州市城投鑫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长市城镇金融发展有限公司、滁州市理想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来安县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滁州安元新兴起的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暂定名,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产业基金的投资方向为:重点投向新能源、仪表线缆、合金材料、电子信息、医疗器械及安徽省十大新兴产业等行业。主要投资领域为:基金以天长市(也包括南谯区、来安县)为主要投资区域,也可投资以设立总部和子分公司、研发基地以及将生产基地等投放到天长市(也包括南谯区、来安县)的域外企业,及投资政策鼓励的省外项目等。

  本次投资有助于公司凭借团队专业的投资分析能力、资金及平台优势,有效筛选目标产业中的优质标的,有助于公司挖掘潜在合作机会及储备优质项目资源,深化公司与新能源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合作,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时,公司在保证现金流与业务正常流转及运作的情况下,通过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拓宽公司投资渠道,积极提升投资效率及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为公司股东创造投资收益,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及综合竞争力。

  本次投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短期内对公司主要营业业务、财务情况及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投资未引起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拟出资共计5,000.00万元设立产业基金属于财务性投资。截至2023年6月30日,除以上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别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为199,720.46万元,财务性投资占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2.50%,小于30%,不属于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新增财务性投资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本次新增5,000.00万元财务性投资应从这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故应调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由134,500.00万元至129,500.00万元,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原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调整后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调减后,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金额占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比例为27.25%,不超过30%,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要求。

  公司董事会已审议新增财务性投资扣减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的相关议案,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

  1、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的财务报告均经审计,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保荐机构(承销总干事)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发行人律师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中没有影响企业这次发行的情形出现。

  4、发行人的财务情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发行人未出现亏损或业绩大幅度地下跌等重大不利变化情形。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业务人员稳定,没再次出现对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发生未在申报的申请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发行人聘请的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及保荐代表人、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潜在纠纷。

  13、发行人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8、发行人不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情形。

  综上所述,自2023年5月1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至本专项意见签署日,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除因财务性投资需要调减募集资金总额以外,发行人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本专项意见签署日后,若出现重大事项,本所将及时向深交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