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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败案例:容城事务所一则研发费用审计纰漏被深圳证监局监管约谈!

  原标题:失败案例:容城事务所一则研发费用审计纰漏,被深圳证监局监管约谈!

  本文转发徐风细语文章《从一个处罚案例看研发费用审计该如何做》。针对研发费用审计普遍的问题,监管理由,能够准确的看出,研发费用审计普遍的问题以及到底要怎么做才可以审计到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鹏环保或公司)IPO审计执业项目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查,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充分了解研发相关的内部控制。你们在了解研究与开发循环内部控制底稿中记录研发流程包括研发领料,但在穿行测试关于研发程序或控制的描述未包括研发领料等关键控制点,且未见解释。此外,审计工作底稿中关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单记录的检测结果大部分为“不合格”,你们未了解相关原因。

  二是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不充分。2018年、2019年、2020年公司研发费用率和毛利率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中等水准;你们也关注到公司生产与研发使用同一套设备、生产和研发活动未有明确区分,可能会影响到经营成本和研发费用划分的准确性。你们将经营成本作为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但未将研发费用作为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且未说明理由。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础要求》(2019年)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一是测试程序难以支持控制目标的实现。在研究与开发循环中,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公司研发领料涉及单据包括研发部门每月月初下发的研发领料通知单、实际领料时仓库手工填写的领料单和ERP系统自动生成的研发领料出库单,其中ERP系统生成的研发领料出库单为财务核算依据。你们在执行研究与开发循环控制测试程序时仅检查ERP系统生成的出库单和记账凭证,未核对上述三类单据信息的一致性,也未对人力成本、折旧费用入账金额准确性进行全方位检查,无法判断“研发费用分类正确,入账准确、及时”的控制目标是否实现。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第十条的规定。

  一是审计工作底稿显示研发费用实施的实质性程序包括“结合存货等资产项目的检查,是不是真的存在产品成本和研发费用之间串户”,但你们在执行该程序时未将生产和研发过程中的单据信息进行比对,未发现两类单据记录存在冲突,产品成本和研发费用有几率存在串户的情形,审计程序不充分。

  三是某子公司将部分生产线中的固定资产直接划为研发设备,相关折旧全部计入研发费用,未明确区分研发使用设备和生产使用设备。你们知悉该情况,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审慎分析该事项对经营成本和研发费用划分准确性的影响。

  四是公司报告期内以研发形成废料为由将740.95万元废布收入直接冲减研发费用,你们未了解核实废布形成是否与研发活动相关,未考虑废布收入冲减研发费用会计处理的合理性。

  23家客户和供应商的发函地址与工商地址不一致,你们解释称“发函地址与工商注册地址距离较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了解不一致的原因,未对函证保持应有的控制。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第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我局认定,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3号,下同)第六条的规定。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吴强、王英航、刘佳明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现要求你所相关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于2022年7月18日9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