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965-569

国务院公报

  《关于批改〈外商出资世界海运业处理规则〉的决议》已于2014年4月4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4月23日起实施。

  交通运送部、商务部决议对《外商出资世界海运业处理规则》作如下批改:一、将第四条中的“经交通部和商务部同意,答应外商选用以下方式出资运营世界海运业”批改为“按照本规则经同意,答应外商选用以下方式出资运营世界海运业”。二、将第十七条批改为:“经国务院同意的《内地与香港关于树立更严密经贸关系的组织》、《内地与澳门关于树立更严密经贸关系的组织》及其补充协议,以及《海峡两岸海运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结构协议》、《海峡两岸服务交易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三、将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四条中的“商务部”以及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中的“商务部或其授权的部分”批改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分”。四、将条文中一切“交通部”一致批改为“交通运送部”,一切“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一致批改为“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送主管部分”。本决议自2014年4月23日起实施。《外商出资世界海运业处理规则》依据本决议作相应批改,从头发布。

  外商出资世界海运业处理规则(2004年2月25日交通部、商务部发布依据2014年4月23日交通运送部、商务部《关于批改〈外商出资世界海运业处理规则〉的决议》批改)

  第一条为标准对外商在我国境内树立外商出资企业从事世界海上运送事务以及与世界海上运送相关的辅佐性运营事务的处理,维护中外出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世界海运法令》(以下简称《海运法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出资的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外商在我国境内出资运营世界海上运送事务以及与世界海上运送相关的辅佐性运营事务(以下简称世界海运业),适用本规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送部和商务部及其授权的部分担任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资树立运营世界海运业的外商出资企业的批阅和处理工作。第四条按照本规则经同意,答应外商选用以下方式出资运营世界海运业:(一)树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运营世界船只运送、世界船只署理、世界船只处理、世界海运货品装卸、世界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事务;(二)树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运营世界海运货品仓储事务;(三)树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为出资者具有或许运营的船只供给日常事务服务。第五条树立外商出资世界船只运送企业,需契合如下条件:(一)有与运营世界海上运送事务相适应的船只,其间必须有我国籍船只;(二)投入运营的船只契合国家规则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三)有提单、客票或许多式联运单证;(四)有具有交通运送部规则的从业资历的高档事务处理人员;(五)以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方式树立,外商的出资份额不得超越49%;(六)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出资各方洽谈后由中方指定;(七)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第六条树立外商出资企业运营世界船只运送事务,应当首要依据《海运法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法令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海运法令实施细则》)的规则向交通运送部提出请求,经交通运送部答应后,请求人应依据国家外商出资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凭交通运送部的答应文件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分提交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则的文件,到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分处理外商出资企业的树立批阅手续,获得《外商出资企业同意证书》。请求人应当持交通运送部的答应文件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分颁布的《外商出资企业同意证书》等有关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处理工商挂号,收取运营执照。外商出资世界船只运送企业依法树立后,请求人应当持工商行政处理机关颁布的运营执照向交通运送部申领《世界船只运送运营答应证》,获得答应证书后方可从事世界船只运送运营活动。第七条树立外商出资世界船只署理企业,需契合如下条件:(一)高档事务处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世界海上运送运营活动的阅历。高档事务处理人员是指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在世界海运企业或许世界海运辅佐企业任部分经理以上职务的我国公民。(二)有固定的运营场所和必要的运营设备,包含具有同港口和海关等部分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才能。(三)以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方式树立,外商出资份额不得超越49%。(四)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第八条树立外商出资企业运营世界船只署理事务,应当首要依据《海运法令》及《海运法令实施细则》的规则向交通运送部提出请求,经交通运送部答应后,请求人应依据国家外商出资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凭交通运送部的答应文件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分提交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则的文件,到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分处理外商出资企业的树立批阅手续,获得《外商出资企业同意证书》。请求人应当持交通运送部的答应文件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分颁布的《外商出资企业同意证书》等有关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处理工商挂号,收取运营执照。外商出资世界船只署理企业依法树立后,请求人应当持工商行政处理机关颁布的运营执照向交通运送部申领《世界船只署理运营资历挂号证》,获得资历挂号证后方可从事世界船只署理运营活动。第九条树立外商出资世界船只处理企业,需具有下列条件:(一)高档事务处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世界海上运送运营活动的阅历;(二)有持有与所处理船只品种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三)有与世界船只处理事务相适应的设备、设备。第十条树立外商出资企业运营世界船只处理事务,应当依据《海运法令》及《海运法令实施细则》的规则向交通运送部提出请求,经交通运送部答应后,请求人凭交通运送部的答应文件并提交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则的资料,依据国家有关外商出资的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向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分处理《外商出资企业同意证书》。外商出资世界船只处理企业依法树立后,请求人应当持工商行政处理机关颁布的运营执照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送主管部分申领《世界海运辅佐业运营资历挂号证》,获得挂号证书后方可从事世界船只处理运营活动。第十一条树立外商出资企业运营世界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事务、世界海运货品仓储,应当依据《海运法令》及《海运法令实施细则》的规则向交通运送部提出请求,经交通运送部答应后,请求人凭交通运送部的答应文件并提交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则的资料,依据国家有关外商出资的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向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分处理《外商出资企业同意证书》。外商出资世界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企业、世界海运货品仓储企业依法树立后,请求人应当持工商行政处理机关颁布的运营执照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送主管部分申领《世界海运辅佐业运营资历挂号证》,获得挂号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事务。外商出资树立世界海运货品装卸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处理。第十二条对现已树立的外商出资企业请求添加运营世界海运或世界海运辅佐性事务,应当按照本规则中树立相关外商出资世界海运企业的程序处理相应手续。现已树立的外商出资世界海运企业树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外商出资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和《海运法令》及《海运法令实施细则》的规则分别到交通运送部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分处理相应手续。现已树立的外商出资世界海运企业的合营合同、公司规章中有关出资、股权结构、运营范围等重要内容进行改变的,应当按照有关外商出资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到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分处理相关手续。改变《海运法令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则事项的,应当向交通运送部存案。第十三条外国航运公司能够树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为出资者具有或许运营的船只供给承包货品、代签提单、代结运费、代签服务合同等日常事务服务,其请求树立程序按照交通运送部与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外商独资船务公司批阅处理的有关规则处理。第十四条在我国境内的外商出资企业运营无船承运事务,应按照《海运法令》及《海运法令实施细则》的规则,向交通运送部请求挂号获得《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资历挂号证》,并按照外商出资的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到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分处理批阅手续。第十五条请求人向交通运送部提出请求,应当提交《海运法令》及《海运法令实施细则》规则的资料;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分提出请求的,应向批阅机关提交如下资料:(一)请求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合营合同和合营公司规章(独资企业只报送规章);(四)出资者注册挂号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五)拟树立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身份证明;(六)法令、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六条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出资者在我国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出资树立世界海运及其世界海运辅佐企业,参照本规则处理。第十七条经国务院同意的《内地与香港关于树立更严密经贸关系的组织》、《内地与澳门关于树立更严密经贸关系的组织》及其补充协议,以及《海峡两岸海运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结构协议》、《海峡两岸服务交易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第十八条本规则由交通运送部和商务部担任解说。第十九条本规则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