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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针】《上海市署理记账处理实施办法》出台

  为加强本市署理记账资历处理,标准署理记账活动,促进署理记账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帐法》、《署理记账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等法令法规的规则,我局拟定了《上海市署理记账处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实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署理记账资历处理,标准署理记账活动,促进署理记账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帐法》、《署理记账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等法令法规的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署理记账资历的请求、获得和处理,以及署理记账安排从事署理记账事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署理记账安排是指依法获得署理记账资历,从事署理记账事务的安排。

  第三条除管帐师事务所以外的安排从事署理记账事务应当经安排所在地的区财政局(以下简称主管财政局)同意,收取由财政部一致规则款式的署理记账许可证书。

  (三)主管署理记账事务的担任人具有管帐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历或许从事管帐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署理记账安排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管帐类专业根底知识和事务技术,能够独立处理根本管帐事务,并由署理记账安排自主点评确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署理记账安排从事署理记账事务的人员。

  第五条请求署理记账资历的安排,应当向主管财政局提交署理记账资历请求,并附送下列材料:

  (二)主管署理记账事务的担任人具有管帐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历或许从事管帐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许诺;

  署理记账事务内部标准应包含从业人员执业道德标准、事务操作流程、事务质量操控标准、事务档案处理等准则。

  请求人应对其请求材料本质内容的真实性担任,主管财政局不得要求请求人提交与其请求无关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主管财政局应当依照合法、便民、高效的准则,标准署理记账行政许可批阅,完善批阅流程,细化批阅内容,进步批阅透明度。

  主管财政局应当实施承办、审阅、决议三级批阅制,削减批阅层级,进步批阅功率,一起,应树立健全相关根本服务准则,进步批阅服务质量。

  主管财政局应当将有关署理记账行政许可批阅事项的依据、条件、请求材料清单、批阅流程、批阅期限等内容,在工作服务场所和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

  (一)请求事项依法不归于本机关批阅规模的,应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议,并奉告请求人向有关批阅机关请求;

  (三)请求材料不完全或许不契合法定方法的,应当场一次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奉告书;

  (四)请求事项归于本机关批阅规模的,请求材料完全、契合法定方法,或许请求人依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悉数补正材料的,应当场受理请求。

  主管财政局受理或许不予受理请求,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据。署理记账行政许可事务专用章款式由市财政局一致规则。

  (一)依照规则对请求材料进行审阅,并自受理请求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或许不予同意的决议。10日内不能作出决议的,经本机关担任人同意可延伸10日,并应当将延伸期限的理由奉告请求人。

  (二)作出同意决议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5日内向请求人发放同意决议书和署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在工作服务场所和相关网站上向社会公示。主管财政局发放许可证后两个月内,进行全掩盖例行查看,发现实际状况与许诺内容不符的,依法吊销批阅并给予处分。

  (三)作出不予同意决议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请求人。书面通知应当阐明不予同意的理由,并奉告请求人享有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九条请求人应当自获得署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经过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署理记账安排称号、主管署理记账事务的担任人产生改变,树立或吊销分支安排,跨原批阅机关管辖地搬迁工作地址的,应当自作出改变决议或改变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主管财政局处理改变挂号,并提交相关材料,并应当自改变挂号完结之日起20日内经过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向社会公示。

  署理记账安排改变称号的,应当向主管财政局收取新的署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一起交回原署理记账许可证书。

  署理记账安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原主管财政局管辖地搬迁工作地址的,原主管财政局应在10日内将署理记账安排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主管财政局。

  署理记账安排跨省级行政区域搬迁工作地址的,本市原主管财政局应在10日内将署理记账安排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的外省市批阅机关。

  主管财政局依法处理改变挂号手续后,应当在30日内将有关改变署理记账安排状况报市财政局存案。

  第十一条署理记账安排树立分支安排的,分支安排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主管财政局处理存案挂号,并提交相关材料。

  分支安排称号、主管署理记账事务的担任人产生改变的,分支安排应当依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主管财政局处理改变挂号,并提交相关材料。

  署理记账安排应当在人事、财政、事务、技术标准、信息处理等方面对其树立的分支安排进行本质性的一致处理,并对分支安排的事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款承当法令职责。

  第十二条未设置管帐安排或装备管帐人员的单位,应当托付署理记账安排处理管帐事务。

  (一)依据托付人供给的原始凭据和其他相关材料,依照国家一致的管帐准则的规则进行管帐核算,包含审阅原始凭据、填制记账凭据、挂号管帐账簿、编制财政管帐报告等;

  第十四条托付人托付署理记账安排署理记账,应当在彼此洽谈的根底上,缔结书面托付合同。托付合同除应具有法令规则的根本条款外,应当清晰下列内容:

  (一)对本单位产生的经济事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许获得契合国家一致的管帐准则规则的原始凭据;

  (四)关于署理记账安排退回的,要求依照国家一致的管帐准则的规则进行更正、弥补的原始凭据,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弥补。

  (一)恪守有关法令、法规和国家一致的管帐准则的规则,依照托付合同处理署理记账事务;

  (三)对托付人要求其作出不妥的管帐处理,供给不实的管帐材料,以及其他不契合法令、法规和国家一致的管帐准则行为的,予以回绝;

  第十七条署理记账安排为托付人编制的财政管帐报告,经署理记账安排担任人和托付人担任人签名并盖章后,依照有关法令、法规和国家一致的管帐准则的规则对外供给。

  第十八条署理记账安排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主管财政局报送下列材料:

  署理记账安排树立分支安排的,分支安排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主管财政局报送上述材料。

  第十九条主管财政局应当实行监督职责,对署理记账安排及其从事署理记账事务状况实施监督查看,随机抽取查看目标、随机遴派法令查看人员,并将查看目标及查办成果依法及时向社会揭露。

  对托付署理记账的企业因违背财税法令、法规遭到处理处分的,主管财政局应当将其托付的署理记账安排列入要点查看目标。

  主管财政局要积极探索实施以诚信档案处理为根底的分类监管、社会监督等归纳监管的有用方法和办法,加强署理记账安排的事中过后处理。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发现有违法本办法规则的署理记账行为,能够依法向主管财政局进行告发,主管财政局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署理记账安排采纳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署理记账资历的,由主管财政局吊销其资历,并依据《署理记账处理办法》第十九条对其进行处理处分。

  第二十二条署理记账安排在运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则的资历条件的,主管财政局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则条件的,由主管财政局吊销其署理记账资历。

  第二十三条署理记账安排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主管财政局应当处理刊出手续,回收署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主管财政局依法处理刊出手续后,应当在30日内将署理记账安排刊出状况报市财政局存案。

  第二十四条署理记账安排违背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则,由主管财政局责令其期限改正,拒不改正的,将署理记账安排及其担任人列入要点重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示其实行有关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主管财政局依照有关法令、法规给予行政处分,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署理记账安排及其担任人、主管署理记账事务担任人及其从业人员违背规则出具虚伪请求材料或许存案材料的,由主管财政局依据《署理记账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对其进行处理处分。

  第二十六条署理记账安排从业人员在处理事务中违背管帐法令、法规和国家一致的管帐准则的规则,形成托付人管帐核算紊乱、危害国家和托付人利益的,由主管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帐法》等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处理。

  署理记账安排有前款行为的,主管财政局依据《署理记账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其进行处理处分。

  第二十七条托付人向署理记账安排隐秘真实状况或许托付人会同署理记账安排一起供给虚伪管帐材料的,应当承当相应法令职责。

  第二十八条未经同意从事署理记账事务的单位或许个人,由主管财政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则予以查办。

  第二十九条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各主管财政局实施署理记账行政许可批阅的监督查看,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主管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在署理记账资历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上海市署理记账职业协会应当保护会员合法权益,标准会员署理记账行为,树立会员诚信档案,推进署理记账信息化建造。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规则的“5日”、“10日”、“20日”、“30日”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请求署理记账资历,从事署理记账事务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则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有用期至2024年8月31日。上海市财政局2016年4月11日印发的《上海市署理记账处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16〕23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