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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会计师所收警示函 审计飞利信2022年报存多宗违规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丛存、廖家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一、风险评估和控制测试方面。一是未充分执行与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确认相关的控制测试;二是风险评估底稿中的部分记录与实际执行情况不一致;三是部分计划执行的控制测试程序实际未执行,调整情况及原因未在底稿中记录;四是部分重大错报风险识别与认定相关记录前后矛盾。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实质性程序方面。一是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审计程序不充分,部分所组成部分底稿中未记录针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是否合理所实施的相关审计程序情况。二是未充分关注应收账款信用风险组合划分、应收账款核销的合理性。公司将部分已涉及诉讼的债权沿用原信用风险组合划分并据此计提坏账准备、将个别长期应收款转入账龄组合应收账款并按转入之日起重新计算账龄、将个别仍在司法诉讼环节的应收账款核销,大华会计师所及丛存、廖家河在相关审计过程中未充分关注前述做法的合理性。三是存货跌价准备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关注到公司存货减值测试不完整、未完全按会计政策计提跌价准备等问题。四是未按既定审计计划编制销售成本倒轧表,亦未修改审计计划。五是在执行商誉审计程序时,未充分关注管理层专家工作结论用作审计认定的适当性。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础要求》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市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审计工作底稿方面。审计底稿中存在部分记录不准确、审计计划部分描述与公司真实的情况不符、个别审计程序表记录与实际执行情况不符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对大华会计师所及丛存、廖家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飞利信2022年年报显示,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字会计师为丛存、廖家河。

  《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等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报送或者披露有关的资料、信息,保证其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独立性管理和投资者保护机制,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为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能采用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丛存、廖家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大华审字〔2023〕000058号)进行了检查,并对2021年度相关审计项目进行延伸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充分执行与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确认相关的控制测试;二是风险评估底稿中的部分记录与实际执行情况不一致;三是部分计划执行的控制测试程序实际未执行,调整情况及原因未在底稿中记录;四是部分重大错报风险识别与认定相关记录前后矛盾。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一是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审计程序不充分,部分所组成部分底稿中未记录针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是否合理所实施的相关审计程序情况。

  二是未充分关注应收账款信用风险组合划分、应收账款核销的合理性。公司将部分已涉及诉讼的债权沿用原信用风险组合划分并据此计提坏账准备、将个别长期应收款转入账龄组合应收账款并按转入之日起重新计算账龄、将个别仍在司法诉讼环节的应收账款核销,你们在相关审计过程中未充分关注前述做法的合理性。

  三是存货跌价准备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关注到公司存货减值测试不完整、未完全按会计政策计提跌价准备等问题。

  五是在执行商誉审计程序时,未充分关注管理层专家工作结论用作审计认定的适当性。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础要求》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市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审计底稿中存在部分记录不准确、审计计划部分描述与公司真实的情况不符、个别审计程序表记录与实际执行情况不符等问题。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