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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理记账的组织和事务范围

  《管帐法》第36条明确规则:“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托付经同意建立从事管帐是指将本企业的管帐核算、记帐、报税等一系列的管帐作业悉数托付给专业记帐公司完结,本企业只建立出纳人员,担任日常钱银出入事务和产业保管等作业。

  依据署理记账事务的积极意义,为了充分肯定署理记账业簧,1993年修正《管帐法》时增加了“署理记账”规则,答应那些不具备独自设置管帐组织或许装备管帐人员条件的单位,托付有关的管帐服务组织进行署理记账,然后初次确立了我国署理记账事务的法律地位。1993年经过的《注册管帐师法》第十五条规则:“注册管帐师能够承办管帐咨询、管帐服务事务。”然后为署理记账事务的展开供给了合法的中介组织。与此同时,为了详细标准署理记账事务,财政部于1994年6月23日发布了《署理记账处理暂行办法》,对从事署理记账的条件、署理记账的程序以及托付两边的职责和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则。新修订的《管帐法》再一次确认了署理记账的法律地位。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则:“各单位应当依据管帐事务的需求,设置管帐组织,或许在有关组织中设置管帐人员并指定管帐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托付经同意建立从事管帐署理记账事务的中介组织署理记账。”

  署理记账组织,是指依法经同意建立从事署理记账事务的中介组织。现在,署理记账组织首要包含署理记账公司、管帐师事务所、具有署理记账资历的其他社会咨询服务组织等三类。署理记账组织从事署理记账事务有必要契合财政部发布的《署理记账处理暂行办法》中的关于从事署理记账事务应具备条件的规则。署理记账组织依据托付,代表托付人处理下列事务:一是处理管帐核算事务。依据托付人供给的原始凭据和其他材料,依照国家统一的管帐制度的规则,进行管帐核算,包含审阅原始凭据、填制证账凭据、挂号管帐账簿、编制管帐报表等;二是定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管帐报表使用者供给管帐报表;三是定时向税务机关供给税务材料;四是承办托付人托付的其他管帐事务。回来搜狐,检查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