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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财物丢掉所得税税前扣除办理方法》的公告

  条款失效,第十二条废止。拜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因国务院决议事项构成的财物丢掉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财物丢掉依据资料、管帐核算资料、交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一起废止。拜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财物丢掉资料留存备检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正部分税收标准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进行了修正。

  现将《企业财物丢掉所得税税前扣除办理方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物丢掉税前扣除方针的告诉》(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告诉》)的规则,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财物是指企业具有或许操控的、用于运营办理活动相关的财物,包含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金钱(包含应收收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金钱)等钱银性财物,存货、固定财物、无形财物、在建工程、出产性生物财物等非钱银性财物,以及债款性出资和股权(权益)性出资。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财物丢掉,是指企业在实践处置、转让上述财物进程中产生的合理丢掉(以下简称实践财物丢掉),以及企业虽未实践处置、转让上述财物,但契合《告诉》和本方法规则条件核算承认的丢掉(以下简称法定财物丢掉)。

  第四条 企业实践财物丢掉,应当在其实践产生且管帐上已作丢掉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财物丢掉,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供给依据资料证明该项财物已契合法定财物丢掉承认条件,且管帐上已作丢掉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 企业产生的财物丢掉,应按规则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丢掉,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 企业以前年度产生的财物丢掉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能够依照本方法的规则,向税务机关阐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间,归于实践财物丢掉,准予追补至该项丢掉产生年度扣除,其追补承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越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进程中留传的财物丢掉、企业重组上市进程中因权属不清呈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财物丢掉、因承当国家方针性使命而构成的财物丢掉以及方针定性不明确而构成财物丢掉等特别原因构成的财物丢掉,其追补承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赞同后可适当延伸。归于法定财物丢掉,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践财物丢掉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承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交税款中予以抵扣,缺乏抵扣的,向今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践财物丢掉产生年度扣除追补承认的丢掉后呈现亏本的,应先调整财物丢掉产生年度的亏本额,再按补偿亏本的准则核算今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方法进行税务处理。

  第七条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财物丢掉申报资料和交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交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八条 企业财物丢掉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方法。其间,归于清单申报的财物丢掉,企业可按管帐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管帐核算资料和交税资料留存备检;归于专项申报的财物丢掉,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陈述,一起附送管帐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交税资料。

  企业在申报财物丢掉税前扣除进程中不契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回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第九条 下列财物丢掉,应以清单申报的方法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运营办理活动中,依照公允价格出售、转让、变卖非钱银财物的丢掉;

  (五)企业依照商场公平生意准则,经过各种生意场所、商场等生意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出产品等产生的丢掉。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财物丢掉,应以专项申报的方法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精确判别是否归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财物丢掉,能够采纳专项申报的方法申报扣除。

  第十一条 在我国境内跨地区运营的汇总交税企业产生的财物丢掉,应按以下规则申报扣除:

  (一)总组织及其分支组织产生的财物丢掉,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则,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组织一起还应上报总组织;

  (二)总组织对各分支组织上报的财物丢掉,除税务机关还有规则外,应以清单申报的方法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三)总组织将跨地区分支组织所属财物绑缚打包转让所产生的财物丢掉,由总组织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第十二条 企业因国务院决议事项构成的财物丢掉,应向国家税务总局供给有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审阅有关状况后,将丢掉状况告诉相关税务机关。企业应按本方法的要求进行专项申报。

  第十三条 归于专项申报的财物丢掉,企业因特别原因不能在规则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能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赞同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树立健全财物丢掉内部核销办理准则,及时搜集、收拾、编制、审阅、申报、保存财物丢掉税前扣除依据资料,便利税务机关查看。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按分项建档、分级办理的准则,树立企业财物丢掉税前扣除办理台账和交税档案,及时进行评价。对财物丢掉金额较大或经评价后发现不契合财物丢掉税前扣除规则、或存有疑点、异常状况的财物丢掉,应及时进行核对。对有依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财物丢掉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作出税收处理。

  第十六条 企业财物丢掉相关的依据包含具有法令效力的外部依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依据。

  第十七条 具有法令效力的外部依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分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财物丢掉相关的具有法令效力的书面文件,首要包含:

  第十八条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依据,是指管帐核算准则健全、内部操控准则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财物产生毁损、作废、盘亏、逝世、蜕变等内部证明或承当职责的声明,首要包含: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担任人和企业财政担任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当法令职责的声明。

  第十九条 企业钱银财物丢掉包含现金丢掉、银行存款丢掉和应收及预付金钱丢掉等。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因金融组织清算而产生的存款类财物丢掉应依据以下依据资料承认:

  金融组织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越三年的,企业可将该金钱承以为财物丢掉,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办理人出具的未完结清算证明。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金钱坏账丢掉应依据以下相关依据资料承认:

  (三)归于诉讼案子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判决书或判决组织的判决书,或许被法院判决终(中)止履行的法令文书;

  (五)归于债款人逝世、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分对债款人个人的逝世、失踪证明;

  (七)归于自然灾害、战役等不可抗力而无法回收的,应有债款人受灾状况阐明以及抛弃债款声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金钱在管帐上已作为丢掉处理的,能够作为坏账丢掉,但应阐明状况,并出具专项陈述。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越五万或许不超越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金钱,管帐上现已作为丢掉处理的,能够作为坏账丢掉,但应阐明状况,并出具专项陈述。

  第二十五条 企业非钱银财物丢掉包含存货丢掉、固定财物丢掉、无形财物丢掉、在建工程丢掉、出产性生物财物丢掉等。

  第二十六条 存货盘亏丢掉,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职责人补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依据资料承认:

  第二十七条 存货作废、毁损或蜕变丢掉,为其计税本钱扣除残值及职责人补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依据资料承认:

  (四)该项丢掉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财物计税本钱10%以上,或削减当年应交税所得、添加亏本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定见或法定资质中介组织出具的专项陈述等。

  第二十八条 存货被盗丢掉,为其计税本钱扣除稳妥理赔以及职责人补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依据资料承认:

  第二十九条 固定财物盘亏、丢掉丢掉,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职责人补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依据资料承认:

  (五)丢掉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陈述或法定资质中介组织出具的专项陈述等。

  第三十条 固定财物作废、毁损丢掉,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职责人补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依据资料承认:

  (五)丢掉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构成固定财物毁损、作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定见或法定资质中介组织出具的专项陈述等。

  第三十一条 固定财物被盗丢掉,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职责人补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依据资料承认:

  第三十二条 在建工程停建、作废丢掉,为其工程项目出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依据资料承认:

  (三)因质量原因停建、作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作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定见和职责确认、补偿状况的阐明等。

  第三十三条 工程物财物生丢掉,可对比本方法存货丢掉的规则承认。

  第三十四条 出产性生物财物盘亏丢掉,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职责人补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依据资料承认:

  (三)出产性生物财物丢掉金额较大的,企业应有专业技术鉴定定见和职责确认、补偿状况的阐明等。

  第三十五条 因森林病虫害、疫情、逝世而产生的出产性生物财物丢掉,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稳妥补偿和职责人补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依据资料承认:

  第三十六条 对被盗伐、被盗、丢掉而产生的出产性生物财物丢掉,为其账面净值扣除稳妥补偿以及职责人补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依据资料承认:

  (一)出产性生物财物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载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资料;

  第三十七条 企业因为未能如期换回典当财物,使典当财物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可确认为财物丢掉,按以下依据资料承认:

  第三十八条 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或现已超越法令保护期限,现已丢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没有摊销的无形财物丢掉,应提交以下依据存案:

  (三)技术鉴定定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首要担任人和财政担任人签章证明无形财物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声明;

  第三十九条 企业出资丢掉包含债款性出资丢掉和股权(权益)性出资丢掉。

  第四十条 企业债款出资丢掉应依据出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管帐核算资料等相关依据资料承认。下列状况债款出资丢掉的,还应出具相关依据资料:

  (一)债款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封闭、被闭幕或撤消、被撤消营业执照、失踪或许逝世等,应出具财物清偿证明或许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财物清偿证明或许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越三年以上的,或债款出资(包含信用卡透支和助学告贷)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款人和担保人破产、封闭、闭幕证明、撤消文件、工商行政办理部分刊出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载等(包含司法追索、电话追索、函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载);

  (二)债款人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财物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回收的债款,应出具债款人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稳妥补偿证明、财物清偿证明等;

  (三)债款人因承当法令职责,其财物缺乏偿还所借债款,又无其他债款承当者的,应出具法院判决证明和财物清偿证明;

  (四)债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款,企业提出诉讼或判决的,经人民法院对债款人和担保人强制履行,债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物可履行,人民法院判决完结或中止(间断)履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判决文书;

  (五)债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款,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申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撑的,或经判决组织判决革除(或部分革除)债款人职责,经追偿后无法回收的债款,应提交法院驳回申述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撑证明,或判决组织判决革除债款人职责的文书;

  (六)经国务院专案赞同核销的债款,应供给国务院赞同文件或经国务院赞同后由国务院有关部分赞同的文件。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首要担任人和财政担任人签章证明有关出资(权益)性丢掉的书面声明;

  第四十二条 被出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封闭、闭幕或撤消、撤消营业执照、中止出产运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财物清偿证明或许遗产清偿证明。

  上述事项超越三年以上且未能完结清算的,应出具被出资企业破产、封闭、闭幕或撤消、撤消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阐明。

  第四十三条 企业托付金融组织向其他单位告贷,或托付其他运营组织进行理财,到期不能回收告贷或理财金钱,依照本方法第六章有关规则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企业对外供给与本企业出产运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如期偿还债款而承当连带职责,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才能,对无法追回的金额,对比本方法规则的应收金钱丢掉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出产运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供给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出资、融资、资料收购、产品出售等出产运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第四十五条 企业按独立生意准则向相关企业转让财物而产生的丢掉,或向相关企业供给告贷、担保而构成的债款丢掉,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阐明,一起出具中介组织出具的专项陈述及其相关的证明资料。

  第四十七条 企业将不同类其他财物绑缚(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商洽、投标等商场方法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本钱的差额,能够作为财物丢掉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财物处置计划、各类财物作价依据、出售进程的状况阐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财物计税根底等确认依据。

  第四十八条 企业正常运营事务因内部操控准则不健全而呈现操作不妥、不标准或因事务立异但方针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构成的财物丢掉,应由企业承当的金额,能够作为财物丢掉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丢掉原因证明资料或事务监管部分定性证明、丢掉专项阐明。

  第四十九条 企业因刑事案子原因构成的丢掉,应由企业承当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能够作为财物丢掉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状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丢掉原因证明资料。

  第五十条 本方法没有触及的财物丢掉事项,只需契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法令等法令、法规规则的,也能够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第五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能够依据本方法拟定详细实施方法。

  第五十二条 本方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物丢掉税前扣除办理方法〉的告诉》(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财物丢掉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7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丢掉税前扣除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10〕196号)一起废止。本方法收效之日前没有进行税务处理的财物丢掉事项,也应按本方法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