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965-569

署理记账许可证请求条件及资料

  2.从业人员身份证明、《管帐从业资历证书》,主管署理记账事务的负责人具有管帐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历的证明资料;

  3.主管署理记账事务的负责人、持有管帐从业资历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组织专职从业的书面许诺;

  请求建立除管帐师事务所以外的署理记账组织,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县级市财政局同意,并收取由财政部一致印制的《署理记账许可证》,才干从事署理记账事务。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受理《署理记账许可证》请求后,检查请求组织的请求资料和工作场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决议同意或许不同意。20日内不能作出决议的,经批阅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延伸10日,并将延伸期限的理由奉告请求人。

  批阅机关检查契合条件的,自作出同意决议之日起10日内向请求人下达同意文件、颁布《署理记账许可证》。

  请求单位具有请求条件后,除管帐师事务所外,应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地的区、县级市财政局请求《署理记账许可证》。请求人经同意获得《署理记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署理记账组织应当于每年4Hale Waihona Puke Baidu30日之前,向批阅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3.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管帐从业资历证书》、管帐专业技术职务资历证书。

  署理记账组织不如期报送资料的,由各区、县级市财政局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