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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出台《其他专业资历人员担任特别一般合伙会计师业务所合伙人暂行方法

  经济日报-我国经济网北京2月23日讯(记者 董碧娟)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历;最近接连3年在会计师业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业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刻累计不少于10年或许获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历后最近接连5年在会计师业务所从事审计业务……这是《会计师业务所执业答应和监督办理方法》规则的会计师业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具有的条件。本年3月1日起,这些条件将不再是“硬杠杠”。

  2月23日,财政部发布《其他专业资历人员担任特别一般合伙会计师业务所合伙人暂行方法》(以下简称《方法》)清晰,具有我国财物鉴定估量师、我国税务师、我国造价工程师工作资历的人员,契合有关条件的,能够担任特别一般合伙会计师业务所的合伙人(以下简称其他专业资历合伙人)。

  “相关条件”包含5方面:一是在会计师业务所专职作业;二是未受过刑事处分;三是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未因执业行为遭到行政处分;四是获得上述工作资历后最近接连5年从事与该资历相关的作业;五是在境内有安稳居处,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接连居留已满5年。

  《方法》规则,其他专业资历合伙人在特别一般合伙会计师业务所合伙人总数中的比例,以及在合伙人办理委员会总人数中的比例不允许超出20%。其他专业资历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产业比例不允许超出会计师业务所合伙产业的20%,且任一其他专业资历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产业比例均不得位居合伙人合伙产业比例前5位。

  除了对人数比例、产业比例有所约束外,《方法》也对其他专业资历合伙人的责任进行了规则。依据《方法》,其他专业资历合伙人能够担任特别一般合伙会计师业务所实行内部特定办理责任或许从事咨询业务的合伙人,但不得担任会计师业务所首席合伙人、履行合伙业务的合伙人和分所负责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该会计师业务所施行操控。

  有其他专业资历人员担任合伙人的特别一般合伙会计师业务所对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请求执业答应时,除了提交《会计师业务所执业答应和监督办理方法》规则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与其他专业资历合伙人有关的资料。比方其他专业资历合伙人状况表、有用身份证明、相关工作资历证书复印件等。

  特别一般合伙会计师业务所新增或改变其他专业资历合伙人的,应当依照《会计师业务所执业答应和监督办理方法》相关规则对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进行存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