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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4日,财政部网站发布了《关于印发其他专业资历人员担任特别一般合伙会计师业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的告诉》。

  该暂行办法提出,具有我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历的人员,契合必定条件的,能够担任特别一般合伙会计师业务所的合伙人(以下简称其他专业资历合伙人)。

  五、在境内有安稳居处,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接连居留已满5年。

  此外,暂行办法也提出,其他专业资历合伙人在特别一般合伙会计师业务所合伙人总数中的比例不允许超出 20%。其他专业资历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产业比例不允许超出会计师业务所合伙产业的20%,且任一其他专业资历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产业比例均不得位居合伙人合伙产业比例前 5 位。

  第一条 为标准其他专业资历人员担任特别一般合伙会计师业务所合伙人的办理,依据《会计师业务所执业答应和监督办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契合《会计师业务所执业答应和监督办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则的条件,但具有我国财物鉴定估量师、我国税务师、我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历的人员,契合以下条件的,能够担任特别一般合伙会计师业务所的合伙人(以下简称其他专业资历合伙人):

  第四条 其他专业资历合伙人能够担任特别一般合伙会计师业务所实行内部特定办理责任或许从事咨询业务的合伙人,但不得担任会计师业务所首席合伙人、履行合伙业务的合伙人和分所负责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该会计师业务所施行操控。第五条 有其他专业资历人员担任合伙人的特别一般合伙会计师业务所对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请求执业答应时,除了提交《会计师业务所执业答应和监督办理办法》规则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与其他专业资历合伙人有关的下列资料:

  其他专业资历合伙人是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的,还应当提交契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五项条件的居处有用证明和居留时刻有用证明及许诺函。

  第六条 特别一般合伙会计师业务所新增或改变其他专业资历合伙人的,应当依照《会计师业务所执业答应和监督办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则对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进行存案。关于新添加的合伙人,还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则的资料。

  第七条 有其他专业资历人员担任合伙人的特别一般合伙会计师业务所依照《会计师业务所执业答应和监督办理办法》向省级财政部门进行年度报备或许跨省级行政区划搬迁存案时,还应当报送其他专业资历合伙人状况表。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发现特别一般合伙会计师业务所的其他专业资历合伙人不契合本办法规则的,应当依照《会计师业务所执业答应和监督办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则处理。

  第九条 一起持有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历和其他专业资历,但以其他专业资历身份成为特别一般合伙会计师业务所合伙人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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