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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署理记账处理办法》第三条 除管帐师事务所以外的组织从事署理记账事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①包含主管署理记账事务的负责人在内,在本署理记账组织从事署理记账事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

  ②署理记账组织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管帐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事务技术,可以独立处理根本管帐事务,并由署理记账组织自主点评确定。

  ●主管署理记账事务的负责人具有管帐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历或许从事管帐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请求人登陆“全国署理记账组织处理体系”,在对应模块上传相应资料,并提交请求。

  工作人员在收到组织请求后,会在1个工作日内对请求批阅的许诺内容是否事实进行检查。

  经审阅,请求人所供给的资料完全并符合规定方式,由批阅机关向请求人颁布署理记账许可证书,一起,将行政许可信息进行网上公示。

  如奉告许诺书和相关请求资料不完全或许不符合法定方式的,工作人员会退回请求并一次性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全部内容。

  分支组织称号、主管署理记账事务的负责人产生改变的,分支组织应当依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批阅机关处理改变挂号。

  署理记账组织改变称号的,应当向批阅机关收取新的署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一起交回原署理记账许可证书。

  署理记账组织及署理记账组织建立分支组织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批阅机关进行年度存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