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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了深化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变革的定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法律规范一致,公正二手房转让税负,进步办税便当度,下降征纳本钱,进步税法遵照度和社会满意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宅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6〕21号),现就我市调整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不包含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住所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不包含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所(不包含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别景象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则履行。

  二、个人(包含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所(不包含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本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履行。《湛江市当地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湛江市当地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湛江市当地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湛江市当地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中有关规则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南宁市住宅和城乡建造局关于揭露寻求《关于做好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补助发放有关作业的告诉(寻求定见稿)》定见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开展变革委关于推进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进步公民生活品质若干定见的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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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行稳妥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中国公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深圳市当地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推进金融业服务新开展格式的辅导定见

  甘肃省公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四五”市场体系建造规划》和《甘肃省“十四五”工作促进规划》的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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