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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票运用有关事项的布告

  为标准发票开具和运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办理办法》、发票办理有关政策规则,现将发票运用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出售产品、供给服务以及从事其他运营活动,对外产生运营事务收取金钱,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依照规则的时限、次序、栏目,悉数联次一次性照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单位和个人产生应税行为需求的,可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税服务厅等途径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三、一切单位和从事出产、运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产品、承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运营活动付出金钱时,应当向收款方获得发票。获得发票时,不得要求改变品名和金额。

  四、单位和个人获得增值税发票办理体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二手车出售统一发票,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渠道()查验;获得非增值税发票办理体系开具的普通发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查验。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纳税人存在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未依照规则的时限、次序、栏目,悉数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等发票违法违规行为均能够向税务机关进行检举,税务机关一经查实,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办理办法》等规则予以处分。税务机关将依法为检举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