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965-569

关于对中汇会计师业务所及会计师潘玉忠、马东宇采纳监管说话办法的决议

  针对已公告的监管信息,未履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对要害审计事项中的相关金额进行核实。年审期间湖南证监局对加加食物下发了行政处分决议书(号),处分决议书中对加加食物的违法现实进行了确定,对相关涉案金额予以清晰。审计报告要害审计事项中所提及的涉案金额,系直接征引加加食物年年报的相关联的内容。你们未充沛重视行政处分的具体的细节内容,未履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要害审计事项中发表的金额。

  此外,你们在作业草稿中未充沛记载对关联方联系及买卖相关的操控活动来了解的状况,未充沛记载针对银行函证瑕疵而履行的代替程序,未及时完结审计草稿的归档。

  上述事项不符合《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原则第1301号——审计依据》第十条、《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原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五条、《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原则第1131号——审计作业草稿》第十条、第十七条的规则。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则。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则,我局决议对你所及签字会计师潘玉忠、马东宇采纳监管说话的监督管理办法。请你所质量操控负责人及潘玉忠、马东宇于2021年1月23日前带着有用的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459号证券大厦)承受监管说话。

  假如对本监管办法不服,可在收到本决议之日起60日内向我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可在收到本决议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办法不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