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965-569

国金固收:资本新规正式稿落地四大内容值得关注

  2023年11月1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正式稿,以下四大内容值得关注:

  (一)地产板块LTV分档更加细化,风险权重整体下调。(1)正式稿在判断还款是否实质性依赖于房地产时,删去“用于购买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应按照还款实质性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处理”这一规定,仅依据债务人还款来源来判断;(2)正式稿中贷款价值比(LTV)的分档更加细化,且每档对应的风险权重基本都有所下调。正式稿落地后按揭占比较大的银行有望大幅释放资本,降低在存量房贷利率下调、地方债务化解过程中的资本压力。

  (二)正式稿中银行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有某些特定的程度的降低。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因市场化债转股持有的工商企业股权投资、获得国家重大补贴并受到政府监督的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均为250%,不再细分不一样的情况。这一修订有利于银行进一步支持债务化解处置。

  (三)资本新规正式稿完善了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的审慎要求。正式稿仅要求“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有关要求”,对住房开发贷款的资本金比例要求有所下降。

  (四)次级债权的风险权重对我国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作出区分。征求意见稿将次级债权和TLAC非资本债务工具的风险权重上调至150%,而正式稿将我国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的次级债权区分开来,仍然维持100%的风险权重,正式稿落地后政策行与国有行资本补充债券的品种利差或将有所走阔。

  正式稿对国内信用证的信用转换系数也进行了较大调整,将基于服务贸易的国内信用证的信用转换系数从100%降低至50%,或将利好国内信用证业务占比较大的银行。

  (1)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回购交易是隔夜的,或风险暴露和质物都是逐日盯市和逐日调整保证金”,则质物质押的风险暴露可适用10%的风险权重,而正式稿将这一规定放宽至7天(含)以内;

  (2)资本新规规定“交易对手为合乎条件的核心市场参与者,则质物质押的风险暴露可适用0%的风险权重”。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正式稿将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多边开发银行新纳入核心市场参与者的范围,且将满足一定资本或杠杆率要求且受监管的“开放式公募基金”放宽至“资产管理产品”。

  资本新规规定,商业银行采用穿透法计量时,所获取的基础资产信息能够被独立第三方确认。“独立第三方”特定情况下可包括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根据金管总局答记者问,现阶段“特定情况”是指商业银行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此外正式稿在第三方的认定及计量规则方面也新增了部分要求。

  资本新规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设立1年并行期,要求“自实施之日起至2024年年底,商业银行应按照新旧《资本办法》有关要求,分别计算并报送资本监管非现场监管报表”。此外资本新规还对部分指标设置过渡期:

  (一)对计入资本净额的损失准备设置2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银行需分别计算贷款损失准备和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

  (二)对信息公开披露设置五年过渡期。根据银行所属档次、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以及上市情况这三个维度,设置差异化的信息公开披露要求。

  2023年11月1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正式稿。在今年2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金管总局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重要调整,形成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正式稿(以下简称《资本办法》),以下四大内容值得关注:

  (一)地产板块LTV分档更加细化,风险权重整体下调。正式稿中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部分的规定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有两点差别:(1)正式稿在判断还款是否实质性依赖于房地产时,删去“用于购买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应按照还款实质性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处理”这一规定,仅依据债务人还款来源来判断,即“如果债务人还款来源中50%(不含)以上来自该房地产出售或租赁等所产生的现金流,则视为实质性依赖”;

  (2)正式稿中贷款价值比(LTV)的分档更加细化,如下图所示,且每档对应的风险权重基本都有所下调。

  正式稿落地后按揭占比较大的银行有望大幅释放资本,降低在存量房贷利率下调、地方债务化解过程中的资本压力。

  (二)正式稿中银行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有某些特定的程度的降低。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正式稿在股权投资风险暴露的规定中删去“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400%”。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因市场化债转股持有的工商企业股权投资、获得国家重大补贴并受到政府监督的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均为250%,不再细分不一样的情况。这一修订有利于银行进一步支持债务化解处置。

  (三)资本新规正式稿完善了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的审慎要求。征求意见稿中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的审慎要求包括“项目资本金比例为30%(含)以上,其中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5%(含)以上”。但正式稿仅要求“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有关要求”,根据2015年9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项目为25%。因此相较征求意见稿,资本新规正式稿对住房开发贷款的资本金比例要求有所下降。

  (四)次级债权的风险权重对我国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作出区分。征求意见稿将次级债权和TLAC非资本债务工具的风险权重从100%上调至150%,而正式稿将我国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的次级债权区分开来,仍然维持100%的风险权重,正式稿落地后政策行与国有行资本补充债券的品种利差或将有所走阔。

  此外正式稿对国内信用证的信用转换系数进行了较大调整。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方面,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国内信用证信用转换系数统一为100%,而正式稿将基于服务贸易的国内信用证的信用转换系数从100%降低至50%,可能会利好国内信用证业务占比较大的银行。

  (一)期限错配方面,对于合格质物的剩余期限短于风险暴露剩余期限的,若交易双方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了质物的补充、置换机制,能保证风险暴露剩余期限被完全覆盖的,不视为存在期限错配。

  (二)对于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正式稿在信用衍生工具部分新增了信用违约互换、信用保护合约、信用保护凭证,丰富了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种类。

  (1)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回购交易是隔夜的,或风险暴露和质物都是逐日盯市和逐日调整保证金”,则质物质押的风险暴露可适用10%的风险权重,而正式稿将这一规定放宽至7天(含)以内;

  (2)资本新规规定“交易对手为合乎条件的核心市场参与者,则质物质押的风险暴露可适用0%的风险权重”。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正式稿将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多边开发银行新纳入核心市场参与者的范围,且将满足一定资本或杠杆率要求且受监管的“开放式公募基金”放宽至“资产管理产品”。

  资本新规正式稿规定,商业银行采用穿透法计量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时,商业银行所获取的基础资产信息能够被独立第三方确认。“独立第三方”是指应独立于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的其他机构,如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特定情况下,可包括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根据金管总局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答记者问的回答,现阶段“特定情况”是指商业银行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此外正式稿在第三方的认定及计量规则方面也新增了要求。首先第三方应至少满足以下标准:(1)商业银行能够从第三方获取其用于计算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的充足信息;(2)第三方的计量频率应至少与商业银行财务报告的频率相同;(3)第三方为托管人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4)第三方的计量结果应经外部审计,且审计结果合格。

  此外第三方应采用权重法计量资管产品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且应计量资管产品基础资产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在需要计量信用估值调整风险时,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加权资产等于1.5倍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暴露与交易对手风险权重之积。

  《资本办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设立1年并行期,要求“自实施之日起至2024年年底,商业银行应按照新旧《资本办法》有关要求,分别计算并报送资本监管非现场监管报表”。此外资本新规还对部分指标设置过渡期。最重要的包含两个方面:

  (一)对计入资本净额的损失准备设置2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银行需分别计算贷款损失准备和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

  对于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为不良贷款余额100%对应的损失准备。实际计提低于最低要求的部分为缺口,超过最低要求的部分为超额损失准备,延续现行要求。

  对于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最低要求第一年为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50%对应的损失准备,第二年为75%,第三年起为100%。实际计提低于上述最低要求的部分为缺口,超过最低要求但未达到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100%的部分不可计入超额损失准备,超过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100%的部分才能计入超额损失准备。

  将贷款损失准备和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的缺口部分和超额部分进行加总,结果为负数应扣减核心一级资本,为正数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允许超出《资本办法》规定的上限。

  《商业银行金融实物资产风险分类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过渡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次正式稿对计入资本净额的损失准备设置2年过渡期,与之对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较大的银行平稳过渡,降低资本新规对其资本充足率的不利影响。

  (二)对信息公开披露设置五年过渡期。根据银行所属档次、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以及上市情况这三个维度,设置差异化的信息公开披露要求,其中:

  (1)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过渡期内应至少披露34张报表,过渡期后原则上应披露全套70张表格;(2)非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第一档银行及第二档上市银行不设置过渡期,自《资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披露8张报表;(3)第二档非上市银行,过渡期内应至少披露2张报表,过渡期结束后,原则上应披露全套8张表格;(4)第三档银行应披露2张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