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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韩坚、曹思迪、王陈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对你们执业的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王股份)2019年至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你们在2019年度执行风险评估程序时,将花王股份控制股权的人资金占用风险识别为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但在实质性程序中未保持职业怀疑并执行适当的审计程序予以应对。

  (一)未对大额专项备用金的不正常的情况保持适当职业怀疑,亦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花王股份2019年通过财务专员以垫付分包商款项等名义借支大额备用金,且当期频繁退回。你们关注到这一异常,但未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对大额备用金借款的合理性、必要性保持职业怀疑,未获取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执行情况等审计证据。以上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础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花王股份2019年期末预付账款大额增加,你们未对新增的异常分包商、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异常条款保持必要职业怀疑,未对分包合同履行进度、继续履行的可能性等获取必要审计的证据。以上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础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公司以前年度均将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水务)及其子公司郑州辉龙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龙管业)作为同一资产组。公司2020年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将辉龙管业作为非经营性资产予以剔除,但在财务报表附注中称郑州水务资产组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你们未关注到公司财务报告中与商誉相关资产组的披露与已获得的审计证据不一致,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公司及其聘请的评估机构在估计郑州水务2020年相关资产组可收回金额时,将在手订单作为测算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的依据。你们利用了管理层专家的工作,但未对管理层专家相关工作作必要了解,未关注到部分工程合同存在履约风险,未对相关订单的执行状况做必要的检查。以上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其中2019年签字注册会计师韩坚、曹思迪,2020年签字注册会计师韩坚、王陈燕,分别对2019年、2020年有关问题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请你们严格遵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相关执业规范的规定,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