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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有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近期,我局牵头对你所内部治理与一体化管理、质量控制体系、职业道德与独立性情况做检查,并对你所执业的以下三个审计项目进行执业质量检查:

  一是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剑环境)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项目(报告文号:中汇会审〔2023〕4450号、中汇会审〔2023〕4457号)。

  二是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格米特)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项目(报告文号:中汇会审〔2023〕4579号、中汇会审〔2023〕4582号)。

  三是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赛龙)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鉴证项目(报告文号:中汇会审〔2023〕2861号、中汇会鉴〔2023〕2863号)。

  一是部分IPO项目约定发行奖励、约定发行成功后补充审计费用等或有收费情形。

  三是个别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各存在签字会计师未按规定轮换的情形。

  四是存在从某一审计客户收取的全部费用占某一分部收取费用总额比例较大等情况,你所未制定相关防范措施。

  五是合伙人杨建平买卖本部门审计客户股票,执业人员独文俊、余林森、钱凡凡在项目执行期间买卖其参与审计的上市公司股票。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3号——提供专业服务的具体实际的要求》(2020)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2020)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第十七条的规定。

  一是穿行测试执行不到位,未获取穿行测试一贯执行的支持文件并作为审计证据归档。

  二是风险评估底稿记录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与财务报告披露的会计政策不符。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第十条的规定。

  一是未完整执行审计报告披露的关键审计事项的应对措施。

  二是控制测试底稿记录的审计程序与实际执行情况不符。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第十条的规定。

  二是未对收入确认依据验收单存在无签字、仅盖项目章或业务章、未区分验收内容等异常情形予以说明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础要求》(2022)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是对在建存货项目仅抽取前十大项目进行减值测试,剩余未测试项目金额超过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未能保证执行减值测试的项目代表总体情况。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一是未分析期末应该支付的账款余额的合理性。公司期后支付应付在建工程供应商款项明显高于期末应该支付的账款余额,你们未就该异常情形进行说明,复核应该支付的账款暂估的完整性,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础要求》(2022)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一是对个别重要组成部分的子公司,未对销售与收款等重要循环的信息系统和重大交易流程内部控制来了解和测试。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第八条、第十七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第十六条的规定。

  一是对金融实物资产的公允市价复核不到位,未考虑购买日至资产负债表日被投资单位是否出现重大变化,未考虑部分被投资单位最近一次增资价格对其期末公允市价的影响。

  二是其他非流动金融实物资产列报的对外投资中,未对部分投资持股票比例超过20%并已委派董事等情形予以充分关注,未对麦格米特能否对上述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做评估,未分析上述对外投资作为其他非流动金融实物资产列报的合理性。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市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2010)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础要求》(2022)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对麦格米特聘请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做评估的商誉减值测试项目,未评价管理层聘用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未充分关注并复核专家在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所选取的各项关键参数。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2022)第十条及第十三条的规定。

  未关注个别子公司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未检查折旧费用分类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础要求》(2022)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未关注到麦格米特将截至2022年底未到期内部票据或信用证的贴现利息全部计入当期财务费用,未在2022年度及以后期间分摊,未评价贴现利息全部计入当期的合理性。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础要求》(2022)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对麦格米特根据期末累计亏损金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子公司,你们未获取个别子公司的盈利预测;对其他取得了盈利预测的子公司,未对获取的盈利预测数据合理性和准确性做多元化的分析,未考虑对应的可抵扣亏损是否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础要求》(2022)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未关注到租赁相关资产和负债确认时使用的利率非LPR利率、测算部分使用权资产的期间、租金与租赁合同不一致等情况,未充分核查租赁相关的合同条款和租赁相关资产、负债测算的关键参数。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础要求》(2022)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子公司存在涉及金额较大的未决诉讼,麦格米特未进行会计处理。你们未执行向公司法律顾问或律师函证等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评估未决诉讼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础要求》(2022)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一是个别零余额的银行账户未执行函证程序且未说明原因。

  二是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有效控制,境外子公司的部分银行询证函由麦格米特人员寄送,通过电子邮箱发函的往来款询证函未核查收件人地址真实性,部分往来款询证函通过麦格米特转发回函、回函寄出地址与发函收件地址不一致。

  三是部分银行询证函、往来款询证函回函显示不符或存在别的异常事项,如存在当期注销或零余额的未入账账户、存在大额资金冻结、对个别客户同一事项两次函证结果不一致、回函印鉴非公章或财务章,你们未对不符原因或异常事项做调查,其中部分回函不符的直接在底稿中记录回函相符,未执行重新发函、替代测试等进一步审计程序。

  四是部分未回函的函证未执行替代程序,部分未回函的函证直接在底稿中记录回函相符。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是未关注到个别子公司部分产品单位月成本差异波动较大、部分产品在存货计价测试表和成本分析表中记录了不同的单位成本。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10)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

  一是子公司湖南麦格米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和浙江麦格米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期末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占合并财务报表在建工程比例较高,你们未执行监盘。

  二是未完整记录个别子公司在建工程的监盘程序,未记录盘点地点与该子公司地址不一致的原因。

  三是未关注到存货盘点表存在签字人员和底稿记录的监盘人员不一致、签字不完整等情况。

  四是未对资产负债表日至盘点日期间的应收票据变动执行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9)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一是未关注到部分子公司收入细节测试样本中存在对账单金额和收入确认金额不一致的情形。

  二是未关注到个别子公司采购细节测试样本中存在发票、回单金额与凭证不一致的情形。

  三是未关注到个别子公司的新增固定资产执行细节测试样本中存在账面记录与原始凭证金额不符或凭证缺失的情形。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五条的规定。

  一是对个别子公司检查新增固定资产时,部分测试样本未获取发票、验收报告等原始凭证进行核查。

  二是未获取湖南麦格米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和浙江麦格米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在建工程建设进度相关资料,未就期末在建工程和应付账款的暂估金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是未获取部分子公司期末计提奖金的相关支持性文件。

  四是对部分子公司执行收入细节测试时,未获取并核查送货回签单、第三方物流记录等实物流相关的原始凭证。

  五是未获取个别子公司部分项目的研发费用明细台账、结项报告等研发费用分配相关的支持性文件,未对董监高的薪酬分配予以充分关注,未复核研发费用分配的合理性。

  六是未获取个别子公司研发立项资料、年度内结项资料、研发成果和年末研发项目进度说明等支持性文件,未对研发费用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核查。

  七是未评价分析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印度子公司营业利润占合并财务报表营业利润的10.20%,达到你们认定的财务重大性判断标准,但未将其识别为重要组成部分并执行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2022)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未对境外存货执行监盘程序;在利用管理层聘请的境外事务所出具的盘点结果作为审计证据时,未评价其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未评价其工作成果作为审计证据的适当性。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9)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

  未获取通过中介销售的物流、付款单等相关资料,未对合并抵消数据进行核查。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一是未对非重要组成部分的重要账户执行特定审计程序。二是个别组成重要性水平确定不合理,高于集团审计分配的重要性水平。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2022)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未对期权价值评估专家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价,未对专家工作涉及的重要原始数据、假设和方法以及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2022)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二条的规定。

  一是未在商誉减值底稿中记录内部专家工作的具体内容和程序。

  二是个别细节测试选取样本数量多,实际测试数量过低。

  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0)第十条的规定。

  对母公司计划和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高于集团重要性水平;未对个别子公司分配重要性水平。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2022)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一是货币资金循环、销售与收款循环部分控制点未执行控制测试程序。

  二是未对销售与收款循环的部分关键控制点、生产与仓储循环的全部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测试目标和测试结果进行审计说明,部分关键控制点的测试结果与事实不符。

  三是未关注到生产与仓储循环控制测试中部分入库单和领料单签字人为公司财务人员而非仓库、生产或研发等相关人员。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第八条、第十七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第十六条的规定。

  未亲自获取部分开户清单、征信报告、银行对账单等资料,由聚赛龙财务人员转交。未关注到个别账户已撤销,且底稿中记录为正常账户。

  未关注到钢结构工程分包给其他供应商,暂估土建工程供应商应付款时已包含钢结构工程相关款项。

  未关注到聚赛龙参与研发的董监高工时占比过高、部分研发助理分配的薪酬远高于同职位水平等情形。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一是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有效控制,发出商品函证未核对发函收件地址与注册地址是否相符,未核对回函寄件地址与发函收件地址是否相符。

  二是部分回函显示不符或存在其他异常事项,如未入账的零余额账户、未入账的未到期远期外汇合约、受限货币资金与账面记录不一致;部分客户同一事项两次函证结果不一致、回函印鉴非公章或财务章、发函收件地址与工商注册地址不一致、不同函证对象但函证地址相同、回函寄出地址与发函收件地址不一致。你们未对不符原因或异常事项做出详细的调查,其中部分回函不符的直接在底稿中记录回函相符,未执行重新发函、替代测试等进一步审计程序。

  三是部分函证的不符事项调查程序执行不到位,未针对差异原因获取支持性文件。

  四是未对部分未回函的函证执行替代程序,其中部分未回函的函证直接在底稿中记录回函相符。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2010)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未关注到聚赛龙下半年制造费用与产量的波动关系异常,未关注到销售费用中薪酬增长幅度远超收入增长幅度、业务招待费大幅增长、测算的运输费单价与实际单价差异较大的情形。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3 号——分析程序》(2010)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

  一是未对个别重要子公司的固定资产实施监盘;未完整记录个别重要子公司在建工程的监盘程序,底稿记录的在建工程地址与实际不一致。

  二是存货监盘程序中存在代签、签字人员和底稿记录的监盘人员不一致、签字不完整、底稿记录的盘点时间与盘点表签字日期及监盘人员行程记录不一致、底稿记录的盘点照片与真实的情况不符等情形。

  三是未对资产负债表日至盘点日期间的应收票据变动执行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9)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一是底稿记录的测试样本与送货回签单单号、回签日期与原始凭证不一致,且未对收入真实性测试目标及测试结果进行说明。

  二是未关注到部分收入细节样本存在对账单日期早于出库单日期、部分样本底稿记录的订购公司名称与原始凭证中签章的收货单位不一致、部分样本的送货回签单与对账单确认时间为2022年度但收入确认在2023年度等情形。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你所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杨建平、独文俊、余林森、钱凡凡对各自买卖股票行为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薛伟、汪涛作为盛剑环境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盛剑环境项目有关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王甫荣、曾荣华、赖东群作为麦格米特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麦格米特项目有关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昝丽涛、曾荣华作为聚赛龙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对聚赛龙项目有关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上述人员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