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965-569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报告摘要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9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2,944,000.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证监会公告2012[31]号),公司所处行业为医药制造业。

  根据申万行业分类,化学制药行业是一级行业医药生物下的二级行业(其它几个二级行业分别是:中药、生物制品、医疗服务、医疗器械和医药商业)。从产业链来看,化学制药行业处于整个医药产业链的中游,其上游为化工行业,下游是医药流通行业。化学制药行业又可以细分为两个三级行业:化学原料药和化学制剂,化学原料药与化学制剂呈上下游关系。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人口总量的增加、社会老龄化程度的提高以及居民保健意识的增强,全球对药品的需求强劲,尤其是新兴市场的迅速增加带动了全球医药市场的持续增长。与此同时,国内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环境和竞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医药、医疗、医保等行业有关政策均有重大调整,药品集中采购步入常态化、制度化,医药行业同质化竞争严重,研发、人力、生产等各项成本快速上涨,整个医药行业发展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我国医药行业经历了快速地发展30年、药品市场营销井喷20年,直到目前全面医改进入深水区,中国医药行业的生态体系正在快速重构,国家不断出台一系列政策促进我们国家医药行业转型,其影响是颠覆性和深远的。“三医联改”、“降价控费”、“以价换量”、“腾笼换鸟”、“市场准入”、“鼓励创新”、“产业升级”和“重严监管”,成了近来国家各部委相继出台医改政策的关键词。这些政策的出台,客观上要求制药制造企业以创新谋发展,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努力控制制造成本,为广大患者提供价廉物美的临床药品。

  由此,“原料药+制剂”一体化慢慢的变成了我国制药企业的重要发展的新趋势之一,具备原料药领域相对优势的医药制造企业,通过其原料药与制剂的协同作用,将有望获得更广阔的市场机遇。

  《中国制造2025》提出发展针对重大疾病的化学药,《医药工业发展规划指南》中指出:加快临床急需、新专利到期药物的仿制药开发,提高患者用药可及性。提高仿制药质量水平,重点结合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提高口服固体制剂生产技术和质量控制水平。重点开发应用原料药晶型控制、酶法合成、手性合成、微反应连续合成、碳纤维吸附、分子蒸馏等新技术,发酵菌渣等固态废料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技术,提高原料药清洁生产水平;巩固化学原料药国际竞争地位,提高精深加工产品出口比重,增加符合领先水平GMP要求的品种数量。立足原料药产业优势,实施制剂国际化战略,全方面提高我国制剂出口规模、比重和产品附加值,重点拓展发达国家市场和新兴医药市场。本项目的建设将加强公司药品制剂的研发与生产能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政策。

  公司主要是做化学原料药、医药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产品主要涵盖抗细菌类药物(β-内酰胺类和喹诺酮类)、抗胆碱和合成解痉药物(马来酸曲美布汀)、皮肤用抗真菌药物等多个用药领域。

  公司设立采购部,由采购部负责采购公司所需各类物资,包括原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配件及辅助材料、分析仪器、实验室耗材和试剂等。采购部根据销售部门的销售计划以及生产部门的生产计划和生产任务,结合相关质量指标,制定采购计划,既要做到保证生产、销售,又要尽可能的避免库存积压。

  公司采购部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内控标准,通过考察评选确定原辅料供应商并建立合格供应商目录,主要的组成原材料原则上应选择两家或两家以上经过公司审计并经质量部批准的合格供应商采购。

  采购员对下月主要的组成原材料价格进行询价,并获取经质量部批准合格的两家或以上供应商的报价,采购员综合比较质量、价格、信誉等指标,择优确定供货单位。

  公司采购的原辅材料进入公司后由仓库管理人员保管、点收,并由质量部对原辅料进行采样、检验、检测合格后,按照原辅料的不同性质进行分类、分库(或分区),按批存放。

  化学原料药和医药中间体的生产通常由若干道工序构成,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依次产出中间体和原料药,其中部分中间体既可用于下道工序继续生产,也可直接对外销售。

  对于原料药产品,正常的情况下,公司结合订单情况和设备正常运行情况,组织安排生产。对于既可用于下道工序继续生产、又可直接对外销售的中间体,公司在排产时,结合该产品的下道工序领用需求量和销售需求量,确定合理的生产数量。

  此外,对于小批量的客户采购公司产品用于研究开发或进行药政审批阶段的产品,由于通常客户对该产品的单次采购量较小、每次采购时间间隔较长,出于对生产经济性的考虑,公司结合该产品的未来市场发展的潜力、成品质量发展要求、药政法规的要求、市场开拓的重要性,确定排产数量。

  公司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结合客户指定的产品规格和公司制定的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组织生产。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产品工艺规程、岗位标准操作规程、设备标准操作规程和清洁标准操作规程,确保生产的产品符合各项质量标准。生产完成后,质量部组织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进入成品库。公司不断通过提升生产工艺水平、细化相关制度,实现生产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公司采用直销为主、经销为辅的销售模式。对于国内市场,目标客户较为明确,因此采用直接销售为主的销售模式;对于国际市场,由于市场范围广阔,采用直接销售和通过经销商销售(包括国外经销商)相结合的销售模式,具体情况如下:

  国内市场销售模式主要为直接销售。公司通过网络、贸易商、展销会、拜访客户等方式收集公司产品的潜在销售对象信息,并与其取得联系,实现直接销售;同时,公司也会与下游客户的研发机构进行合作,参与产品的前期开发,待下游产品批量化生产后,实现向下游客户的销售。部分产品的国内销售以经销销售作为补充,通过医药贸易公司进行。公司根据与客户签订的《购货合同》等合同文件约定,向客户销售相关产品,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在指定地点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

  公司与外国客户直接取得联系,产品符合客户标准及出口国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后,即可直接出口。直接与客户进行业务往来,不仅可以减少中间环节的费用,降低销售成本,同时与客户的直接交流可以有效提升公司的生产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有利于公司及时了解最新市场动态。

  根据最终进口国的具体情况,出于控制成本、提高效率、经商环境等方面的考虑,公司选择通过国内、外经销商出口的方式实现产品出口销售。经销商熟悉出口地市场情况,掌握诸多客户资源,语言沟通便利,了解客户的情况和需求。公司与经销商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通过其专业知识和市场能力为公司带来更多的客户资源。

  经销商模式在原料药行业内较为常见,尤其是部分原料药品种的主要市场在境外,境外客户由于不熟悉出口国政策、供应商格局,习惯通过熟悉出口国政策和供应商格局的专业机构进行采购,还有部分境外客户出于保护商业机密的考虑,不愿在海关数据上体现核心物料的终端供应商信息,往往更倾向于通过经销商进行间接采购。

  公司经销商主要服务于境外市场。公司部分产品如抗胆碱和合成解痉药的境外市场分散、单一客户采购规模小,客户获取和沟通成本均较高,并且部分非规范市场诸如俄罗斯、南美地区等,客户回款风险较高,通过经销商进行交易有助于提高交易效率并降低业务风险,使公司能够在销售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尽可能覆盖更多的境外订单。这类贸易商性质的经销商一般是在获取下游终端需求后,向公司进行询单和价格谈判,双方达成意向后签署买断式销售合同或订单,公司在产品发出经客户确认或报关出口后确认销售收入。

  公司经销模式主要应用于境外市场,选择经销商的标准与总体的客户选择标准基本一致,即综合考虑经销商客户的公司规模、资信状况、所处地区、订单潜力等因素,结合第三方机构如中信保对境外经销商的调查报告,选择规模较大、资金状况良好、订单潜力较大的经销商开展合作。

  在对经销商的日常管理模式上,公司制定了《销售管理制度》,对新经销客户档案建立、客户复审、销售定价、销售合同与订单审批、销售合同台账及档案管理、销售出库与收入确认、应收账款管理、售后管理等进行统一管理。

  4.1 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1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17,955.67万元,同比增长65.62%;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442.39万元,同比增长52.4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83,978.93万元,同比增长4.65%,详见《2022年年度报告》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一、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2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本次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99,519,369.61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2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9元(含税)。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13,600,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32,944,000.00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31.55%。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因素,符合公司实际;公司董事会对于该项方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是在充分考虑公司后续发展及资金现实需求等因素情况下制定的,符合公司经营现状和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盈利情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造成公司流动,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议案已获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于2023年4月1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法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

  2、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有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

  3、符合条件的股东可用传真、信函或邮件方式进行登记,须在登记时间2023年4月27日下午16:00前送达,传真、信函或邮件登记需附上上述1、2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传真、信函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并请在传真或信函上注明联系电话,以便联系。

  (二)登记时间:本公司股东可于2023年4月27日前工作时间(9:00-16:00)内办理。

  (三)登记地点: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劳动北路118号总商会大厦23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办公室。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5月4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4月7日(星期五)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劳动北路118号总商会大厦23层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3月28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池正明先生主持,监事、高管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2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2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续聘2023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25)。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4月7日(星期五)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劳动北路118号总商会大厦23层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3月28日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徐菁女士主持,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规范合法,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内容线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未发现参与2022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存在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整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有效地提升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有序运行和公司资产的安全。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和法规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实际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监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是在充分考虑公司后续发展及资金现实需求等因素情况下制定的,符合公司经营现状和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对公司的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披露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3年4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拟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0万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满足相关监管法规要求,能够依法承担因审计失败可能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在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赔付。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5次,未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16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5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

  上述人员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质量或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受到监管机构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审计费用定价原则:2023年度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指定人员与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就2023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收费协商确定。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拟聘任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审计的专业能力和资质,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要求,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前认可: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及良好的诚信状况,具备对上市公司进行年度审计的经验和能力。公司拟聘任其作为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了独立意见: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审计过程中,态度认真、工作严谨、行为规范,结论客观,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报表发表意见。公司续聘其为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被担保人名称:浙江东邦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邦药业”)、浙江善渊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善渊”)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11,000万元、2,500万元

  为满足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亚药业”)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求,保证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顺利开展,在确保规范运作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11,000万元的担保,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含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等)、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多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等形式。

  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预计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在上述担保总额范围内确定各项融资业务方式及金额、担保方与被担保方、担保金额、调剂额度和具体担保内容等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各项法律文件,公司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

  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实际发生融资类担保时,被担保方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可以调剂给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控股子公司(含新设立、收购的控股子公司)使用。

  2、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7,569.35万元,净资产总额3,442.89万元。负债总额4,126.46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1,500.00万元和流动负债总额2,626.46万元。2022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0.00万元,净利润-57.10万元。

  上述担保预计总额仅为公司拟提供的担保预计额度,该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尚未与相关方签订担保协议,实际新增担保金额以最终签署并执行的担保合同为准。

  公司本次担保额度预计是为满足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经营需要,保障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事项是在综合考虑被担保人业务发展需要而做出的,有利于公司的稳定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且被担保人资信状况良好,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预计提供担保额度,是为了满足被担保对象的日常经营需求,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稳定发展。相关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和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本次预计担保额度有利于公司的整体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2,500万元,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6%。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担保。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4月7日,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公司发展计划和资金需求,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折合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0,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内,该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上述授信额度对应的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贷款、长期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

  上述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公司将通过询价的方式甄选有竞争优势的金融机构进行实际合作,以有效控制资金成本,具体融资金额将依据公司实际资金需求及相关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确定。

  为便于相关工作的开展,需得到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在授信额度内办理上述授信具体相关手续事宜,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上述授信额度仅为可预计的授信额度,上述授信额度的授权有效期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规定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2年11月30日起执行。

  由于财政部的上述规定,公司将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从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2023年4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生的产品和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解释15号规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一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解释15号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为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解释16号规定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解释16号规定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15号和解释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依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执行财政部文件对会计政策予以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对公司的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披露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会议问题征集:投资者可于2023年5月5日前访问网址或使用微信扫描下方小程序码进行会前提问,公司将通过本次业绩说明会,在信息披露允许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3年4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经营业绩、发展的策略等情况,公司定于2023年5月5日(星期五)10:00-11:00在“价值在线”()举办东亚药业(605177)2022年度业绩说明会,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董事长池正明,总经理池骋,独立董事冯燕,财务总监王小敏,董事会秘书贾飞龙(如遇特殊情况,参会人员可能进行调整)。

  投资者可于2023年5月5日(星期五)10:00-11:00通过网址或使用微信扫描下方小程序码即可进入参与互动交流。投资者可于2023年5月5日前进行会前提问,公司将通过本次业绩说明会,在信息披露允许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本次业绩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能够最终靠价值在线网址()或易董app查看本次业绩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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