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965-569

【保藏学习】国家税务总局12366每日最新答疑汇总

  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撑新式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献税收方针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则,企业和个人经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分等国家机关,捐献用于应对新式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答应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那么在第一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就可以申报享用该方针吗?

  答:企业可在第一季度申报享用,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撑新式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办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有关要求,将捐献全额扣除状况填入企业所得税交税申报表相应行次,相关材料留存备检。

  问: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分捐献,怎样了解?向政府哪个部分捐献都可以吗?

  答:依据《关于支撑新式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献税收方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则,企业和个人经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分等国家机关,捐献用于应对新式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答应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因而,不管哪个政府部分(如民政局、卫生局等),只需契合县级及以上的条件且归于国家机关规模,捐献者经过他们捐献就可以享用全额扣除的优惠方针。回来搜狐,检查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