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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混淆是怎么的

  关于混淆,既有广义上的说法,也有狭义上的说法。那么合同法中的混淆,是哪一种呢?什么叫合同法中的混淆

  混淆,指债款人和债款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联系及其他债的联系消除的现实。广义的混淆,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令联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除的现象。包含:

  合同混淆是合同权利义务停止的方法之一。它是指合同项下的债款人和债款人合二为一,这是根据合同意图消除二是权利义务停止。其他的方法还有清偿,抵消,提存,革除,实行,实行不能等方法。这是狭义的混淆,是专指合同法上的状况。

  这种方法使合同消除并非逻辑的成果,而是因为在法令上现已没有必要存续,所以法令规则因混淆而消除合同,作用更契合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则,债款和债款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停止,但触及第三人利益的在外。本条是关于债款债款混淆的规则。

  混淆是一种事情,即因某些客观现实发生而发生的债款债款同归一人,不用由当事人为意思表明。

  (1)企业兼并,兼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款债款因同归于兼并后的企业而消除。

  (2)债款人承继债款人,比方父亲向儿子借钱后逝世,儿子承继父亲的债款和债款。

  (3)债款人承继债款人,比方儿子向父亲借钱后,父亲逝世,儿子承继了父亲的产业。

  (4)第三人承继债款人和债款人,比方儿子甲向父亲乙借钱后,因意外事情二人一起逝世,由甲的儿子丙承继他们二人的产业。

  综上所述,合同法上的混淆,仅指债款与债款同归于一人的状况,是混淆的狭义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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