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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解读待认证进项税额的结转

  我部在2016年12月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管帐处理规则的告诉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自发布以来,遭到广泛重视,为便于了解,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依据《规则》第二(一)2项,一般纳税人购进货品、加工修补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财物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依照现行增值税准则规则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财物科目,借记“应缴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依据有关“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及“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先转入“进项税额”专栏,借记“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缴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准则规则转出时,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财物科目,贷记“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事例:某一般纳税人企业2016年12月收购一台不需装置设备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金钱已付清。假定当月的销项税额是20万元,无其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抵扣。(该事例出自《我国税务报》,2017-01-16 ,作者:金缨 )

  依照财会〔2016〕22号文件的账务处理规则应做如下管帐分录:(单位:万元,下同)

  当月应交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20-0+8.5=28.5(万元)。

  通过年终转账后,最终“应缴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有结余8.5万元。而这样处理将多缴增值税8.5万元。

  该文作者以为,上述处理遗漏了一个重要的进程: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缴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因此,管帐处理如下:

  当月应交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20-8.5+8.5=20万元

  该文作者以为因增值税管帐处理办法不同,企业的税收担负不同。因此笔者主张对财会〔2016〕22号文件此项账务处理办法进行修正,不然简单引起纳税人申报犯错,添加税收担负。

  兰州财经大学苏强剖析以为:22号文件即《规则》原文中清晰有“经税务机关认证后”的文字表述,其实这儿的意思便是要求纳税人,先通过认证后,再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我一向也这样了解文件的,但是,许多财税专业人士对《规则》不太了解,谈论《规则》写错了,少了一步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进项税额的管帐处理,这样会多缴税,所以《解读》出台就把问题说却清楚了,不过财政部管帐司可没说自己文件犯错了,是我们了解文件不到位,所以才出来解读的!

  依照财政部管帐司关于《增值税管帐处理规则》有关问题的解读(以下简称《解读》),事例1的管帐处理如下:

  第一步处理《规则》和《解读》完全一致,但提示我们需求留意的是,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即便一般纳税人一开始就确定归于购进货品、加工修补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财物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依照现行增值税准则规则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景象的,也有必要首先借记“应缴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其次经税务机关认证,再次认证一起再将进项税额转出,千万不能直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财物科目。也便是说,假如做如下管帐处理是过错的!

  2.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认证,包含扫描认证或网络查询、勾选认证办法。

  《解读》规则,经税务机关认证后,依据有关“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及“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先转入“进项税额”专栏,借记“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缴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

  留意《解读》添加了一段话:(依据有关“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及“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先转入“进项税额”专栏,借记“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缴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这样解读阐明就十分清晰,即分为先获得、再认证、在转出三个进程,别离进行管帐核算,由于《办法》规则:

  “进项税额”专栏,记载一般纳税人购进货品、加工修补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财物或不动产而付出或担负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载一般纳税人购进货品、加工修补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财物或不动产等产生非正常丢失以及其他原因此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则转出的进项税额。

  “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含:一般纳税人已获得增值税扣税凭据、依照现行增值税准则规则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没有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请求稽核但没有获得稽核相符成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我曾在2016年12月事例解读《规则》的文章中强调过,经税务机关认证,这个认证程序要独自通过管帐核算反映出来,这是《规则》之前的增值税管帐核算准则没有清晰要求的,但这次22号文件和解读都要求有必要进行的核算作业,并不像有些专家讲的归于财政部“多此一举”,由于这一步管帐处理是对认证这个法定程序事务进程的反映,是随意不能省掉或简化处理。这类似于资料收购事务中运用“在途物资”、“资料收购”和“原资料”科目的管帐核算要求,在没有检验入库前,先通过用“在途物资”或“资料收购”核算,检验入库后转入“原资料”科目。

  3.一般纳税人将确定归于购进货品、加工修补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财物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依照现行增值税准则规则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景象的后不得抵扣,作进项税额转出:

  苏强提示我们留意:为了确保固定财物原值核算精确,不影响次月计提折旧金额的核算,一般纳税人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认证(扫描认证或网络查询、勾选认证办法)和将进项税额转出,都应该在获得财物的同一管帐期间(获得、认证、转出当月)进行,这样就确保了固定财物原值不必再今后月份调整,也就不影响次月计提折旧金额的核算了。

  当月应交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20-8.5+8.5=20(万元)。

  依照上述办法处理之后,就会呈现一个问题:“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各专栏在期末都会有余额。为防止应交增值税各专栏余额越来越大,形成各专栏余额失掉含义。主张月末不做处理,年终将“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各明细专栏余额结转。

  将应交增值税下的各三级明细科目的相应金额结转到“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缴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款)

  借: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

  依据“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借贷方的差额,转入“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借方或贷方。

  通过年终转账后,最终“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各明细专栏余额为0,“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和“应缴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余额也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