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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日起撤销进项发票360天认证抵扣期限!

  近来,税务总局发布了一则增值税征管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增值税扣税凭据认证承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公告指出2020年3月1日起撤销进项发票360天认证抵扣期限!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获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今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承认等,现已超期的,也能够自2020年3月1日后,经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归纳服务渠道进行用处承认。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获得的2016年12月31日及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超越认证承认等期限,但契合相关条件的,仍可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据抵扣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如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据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正)规则,持续抵扣其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