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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一般交税人前进项税抵扣问题清晰

  视界讯 近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交税人确定或挂号为一般交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交税人自处理税务挂号至确定或挂号为一般交税人期间,契合条件能够在确定或挂号为一般交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公告称,交税人自处理税务挂号至确定或挂号为一般交税人期间,未获得出产经营收入,未依照出售额和征收率简易核算应交税额申报交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获得的增值税扣税凭据,能够在确定或挂号为一般交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公告指出,增值税扣税凭据依照现行规则无法处理认证或许稽核比对的,依照以下两个规则处理:

  购买方交税人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增值税发票体系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则的程序,由出售方交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从头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交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则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品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挑选“所购货品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规模”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规模”。

  交税人获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据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则的程序,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