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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常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怎么认证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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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规则: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交税人(以下简称交税人)进口货品获得的归于增值税扣税规模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交税人进口货品获得的归于增值税扣税规模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据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617号)规则,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据抵扣清单》(电子数据),请求稽核比对,逾期未请求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五、税务机关于每月交税申报期内,向交税人供给上月稽核比对成果,交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成果信息。

  对稽核比对成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交税人应在税务机关供给稽核比对成果的当月交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