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965-569

最新资讯 分类
税务总局最新发布:2022年施行的减税降费办法(悉数方针文件享用主体条件等)

  原标题:税务总局最新发布:2022年施行的减税降费办法(悉数方针文件/享用主体/条件等)

  减税降费是助企纾困解难的最公正、最直接、最有用的行动。本年我国经济展开面对需求缩短、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党中心、国务院布置施行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撑方针,对安稳商场预期、提振商场决心、助力企业纾困展开具有重要意义。

  本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撑方针,既有阶段性办法,又有准则性组织;既有减免方针,又有缓缴、退税办法;既有遍及适用的减负方针,又有特定范畴专项帮扶办法;既有接连性组织,又有新增布置;既有中心一致施行的方针,又有当地依法自主施行的办法,呈现出全面发力、多点打破的特色。

  为了便利商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支撑方针,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和接连施行的有关方针进行了整理,依照享用主体、优惠内容、享用条件、方针根据的编写编制,构成了包含33项内容的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撑方针指引,后续将根据新出台税费方针状况持续更新。详细包含:

  【享用主体】契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制作业”“科学研讨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出产和供给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处理业”和“交通运送、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作业等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及“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补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作业”和“文明、体育和文娱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1.契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能够自2022年4月交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交还增量留抵税额。

  2.契合条件的微型企业,能够自2022年4月交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一次性交还存量留抵税额;契合条件的小型企业,能够自2022年5月交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一次性交还存量留抵税额。

  3.契合条件的制作业等职业企业,能够自2022年4月交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交还增量留抵税额。

  4.契合条件的制作业等职业中型企业,能够自2022年5月交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一次性交还存量留抵税额;契合条件的制作业等职业大型企业,能够自2022年6月交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一次性交还存量留抵税额。

  5.契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职业企业,能够自2022年7月交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交还增量留抵税额。

  6.契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职业企业,能够自2022年7月交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一次性交还存量留抵税额。

  (2)请求退税前36个月未产生骗得留抵退税、骗得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景象;

  (1)交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比较新添加的留抵税额。

  (1)交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进项构成份额,为2019年4月至请求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出售一致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一般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据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悉数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5.交税人出口货品劳务、产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处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处理结束后,仍契合规则条件的,能够请求交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交还留抵税额。

  6.交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获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请求享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方针。交税人能够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获得的留抵退税款悉数缴回后,按规则请求享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方针。交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方针的,能够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交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悉数缴回后,按规则请求交还留抵税额。

  7.交税人能够挑选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留抵退税,也能够挑选结转下期持续抵扣。交税人应在交税申报期内,完结当期增值税交税申报后请求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请求时刻,延伸至每月最终一个作业日。

  1. 《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方针施行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2. 《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速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方针施行进展的公告》(2022年第17号)

  3. 《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速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方针施行进展的公告》(2022年第19号)

  4. 《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展全额交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方针职业规模的公告 》(2022年第21号)

  【优惠内容】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置办的设备、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依照单位价值的必定份额自愿挑选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间,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规则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他50%按规则在剩下年度核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挑选适用上述方针当年缺乏扣除构成的亏本,可在今后5个交税年度结转补偿,享用其他延伸亏本结转年限方针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则履行。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借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运营收入10亿元以下或财物总额12亿元以下;

  2.设备、用具,是指除房子、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财物;从业人数,包含与企业树立劳作联系的员工人数和企业承受的劳务差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财物总额方针,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认。详细核算公式如下:

  年度中心开业或许中止运营活动的,以其实践运营期作为一个交税年度确认上述相关方针。

  3.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用上述方针。 《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方针的公告》 (2022年第12号)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置办的设备、用具,可在方针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用。

  4.中小微企业可根据本身出产运营核算需求自行挑选享用上述方针,当年度未挑选享用的,今后年度不得再改变享用。

  《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方针的公告》(2022年第12号)

  【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送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交税申报期至 《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范畴困难职业纾困展开有关增值税方针的公告》 (2022年第11号)发布之日(2022年3月3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交还。

  《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范畴困难职业纾困展开有关增值税方针的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二条

  【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交税人供给公共交通运送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务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范畴困难职业纾困展开有关增值税方针的公告》 (2022年第11号)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规则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交税人今后月份应交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许处理税款退库。

  1.公共交通运送服务的详细规模,依照 《运营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则》 (财税〔2016〕36号印发)履行。

  《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范畴困难职业纾困展开有关增值税方针的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三条

  【享用主体】3岁以下婴幼儿的监护人,包含生爸爸妈妈、继爸爸妈妈、养爸爸妈妈,爸爸妈妈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能够对比履行

  【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方针:

  1.交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开销,依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爸爸妈妈能够挑选由其间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能够挑选由两边别离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详细扣除办法在一个交税年度内不能改变。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触及的确保办法和其他事项,参照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国发〔2018〕41号文件印发)有关规则履行。

  《国务院关于树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告诉》(国发〔2022〕8号)

  【优惠内容】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出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注: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出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出售收入;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优惠内容】科技型中小企业展开研制活动中实践产生的研制费用,未构成无形财物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则据实扣除的根底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依照实践产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构成无形财物的,自2022年1月1日起,依照无形财物本钱的200%在税前摊销。

  1.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处理办法依照 《科技部 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告诉》 (国科发政〔2017〕115号)履行。

  2.科技型中小企业享用研制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方针的其他方针口径和处理要求,依照 《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讨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方针的告诉》 (财税〔2015〕119号)、 《财务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托付境外研讨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方针问题的告诉》 (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则履行。

  《财务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进步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制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份额的公告》(2022年第16号)

  【优惠内容】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交税人为居民供给必需日子物资快递收派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快递收派服务的详细规模,依照 《出售服务、无形财物、不动产注释》 (财税〔2016〕36号印发)履行,是指承受寄件人托付,在许诺的时限内完结信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事务活动。

  1. 《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方针的公告》(2022年第18号)

  2. 《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运营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告诉》(财税〔2016〕36号)

  【优惠内容】对置办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越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折半征收车辆置办税。

  1.置办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越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

  2.乘用车,是指在规划、制作和技术特性上首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暂时物品,包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越9个座位的轿车。

  4.乘用车置办日期依照机动车出售一致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用凭据的开具日期确认。

  5.乘用车排量、座位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许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电子信息所载的排量、额外载客(人)数确认。

  《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置办税的公告》(2022年第20号)

  【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域实践状况,以及宏观调控需求确认,对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能够在50%的税额起伏内减征资源税、城市保护建造税、房产税、乡镇土地运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买卖印花税)、犁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当地教育附加。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约束和制止职业,且一起契合年度应交税所得额不超越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越300人、财物总额不超越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含与企业树立劳作联系的员工人数和企业承受的劳务差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财物总额方针,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认。详细核算公式如下:

  年度中心开业或许中止运营活动的,以其实践运营期作为一个交税年度确认上述相关方针。

  挂号为增值税一般交税人的新树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约束和制止职业,且一起契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越300人、财物总额不超越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初次处理汇算清缴前依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用 《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施行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方针的公告》 (2022年第10号)第一条规则的优惠方针。

  2.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用资源税、城市保护建造税、房产税、乡镇土地运用税、印花税、犁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当地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方针的,可叠加享用《 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施行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方针的公告》 (2022年第10号)第一条规则的优惠方针。

  《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施行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方针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交税所得额超越100万元但不超越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交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约束和制止职业,且一起契合年度应交税所得额不超越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越300人、财物总额不超越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含与企业树立劳作联系的员工人数和企业承受的劳务差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财物总额方针,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认。详细核算公式如下:

  年度中心开业或许中止运营活动的,以其实践运营期作为一个交税年度确认上述相关方针。

  《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施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享用主体】契合条件的制作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在持续推迟交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根底上,推迟交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在依法处理交税申报后,制作业中型企业能够推迟交纳本方针规则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作业小微企业能够推迟交纳本方针规则的悉数税费,推迟的期限为6个月。推迟期限届满,交税人应依法交纳相应月份或许季度的税费。

  1.制作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职业分类中职业类别为制作业,且年出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作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职业分类中职业类别为制作业,且年出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出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出售额,包含交税申报出售额、稽查查补出售额、交税评价调整出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交税方针的,以差额后的出售额确认。

  到2021年12月31日建立满一年的企业,依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出售额确认。

  到2021年12月31日建立不满一年的企业,依照所属期到2021年12月31日的出售额/实践运营月份×12个月的出售额确认。

  2022年1月1日及今后建立的企业,依照实践申报期出售额/实践运营月份×12个月的出售额确认。

  3.推迟交纳的税费包含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交纳)或许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交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保护建造税、教育费附加、当地教育附加,不包含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请求时交纳的税费。

  关于在 《国家税务总局 财务部关于接连施行制作业中小微企业推迟交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2年第2号)施行前已交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挑选请求处理退税(费)并享用缓缴方针。

  《国家税务总局 财务部关于接连施行制作业中小微企业推迟交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享用主体】1.困难职业所属企业。餐饮、零售、旅行、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送5个特困职业;农副食物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载前言仿制业,医药制作业,化学纤维制作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作业,轿车制作业,铁路、船只、航空航天和其他运送设备制作业,仪器仪表制作业,社会作业,播送、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明艺术业,体育,文娱业17个困难职业。上述职业中以单位办法参加社会稳妥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2.受疫情影响严峻区域出产运营呈现暂时困难的一切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办法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员工基本养老稳妥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履行。

  【优惠内容】1.困难职业所属企业,可请求缓缴企业员工基本养老稳妥费、赋闲稳妥费、工伤稳妥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间养老稳妥费缓缴施行期限到2022年年末,工伤稳妥费、赋闲稳妥费缓缴期限不超越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受疫情影响严峻区域出产运营呈现暂时困难的一切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办法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请求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施行期限到2022年年末,期间免收滞纳金。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员工基本养老稳妥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敏作业人员,2022年交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末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规模内自主挑选,缴费年限累计核算。

  1. 《人力资源社会确保部 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赋闲稳妥稳岗位 提技术 防赋闲作业的告诉》(人社部发〔2022〕23号)

  2. 《人力资源社会确保部作业厅 国家税务总局作业厅关于特困职业阶段性施行缓缴企业社会稳妥费方针的告诉》(人社厅发〔2022〕16号)

  3. 《人力资源社会确保部 国家展开变革委 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展阶段性缓缴社会稳妥费方针施行规模等问题的告诉》(人社部发〔2022〕31号)

  【享用主体】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作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方针”或“结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方针”)或《作业赋闲挂号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方针”)的人员,详细包含:

  4.结业年度内高校结业生。高校结业生是指施行高档学历教育的一般高档学校、成人高档学校应届结业的学生;结业年度是指结业地点天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人员从事个体运营的,自处理个体工商户挂号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顺次扣减其当年实践应交纳的增值税、城市保护建造税、教育费附加、当地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区域实践状况在此起伏内确认详细限额标准。

  交税人实践应交纳的增值税、城市保护建造税、教育费附加、当地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践应交纳的增值税、城市保护建造税、教育费附加、当地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践应交纳的增值税、城市保护建造税、教育费附加、当地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1. 《财务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确保部 国家村庄复兴局关于延伸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方针履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 《财务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确保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撑和促进要点集体创业作业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19〕22号)

  【享用主体】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确保部分公共作业服务机构挂号赋闲半年以上且持《作业创业证》或《作业赋闲挂号证》(注明“企业吸交税收方针”)人员,并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作合同并依法交纳社会稳妥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确保部分公共作业服务机构挂号赋闲半年以上且持《作业创业证》或《作业赋闲挂号证》(注明“企业吸交税收方针”)的人员,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作合同并依法交纳社会稳妥费的,自签定劳作合同并交纳社会稳妥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践招用人数予以定额顺次扣减增值税、城市保护建造税、教育费附加、当地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区域实践状况在此起伏内确认详细定额标准。

  1.上述方针中的企业,是指归于增值税交税人或企业所得税交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2.企业与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确保部分公共作业服务机构挂号赋闲半年以上且持《作业创业证》或《作业赋闲挂号证》(注明“企业吸交税收方针”)的人员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作合同并依法交纳社会稳妥费。

  3.按上述标准核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践应交纳的增值税、城市保护建造税、教育费附加、当地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运用。

  4.城市保护建造税、教育费附加、当地教育附加的计税根据是享用本方针前的增值税应交税额。

  5.企业招用作业人员既能够适用本告诉规则的税收优惠方针,又能够适用其他扶持作业专项税收优惠方针的,企业能够挑选适用最优惠的方针,但不得重复享用。

  1. 《财务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确保部 国家村庄复兴局关于延伸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方针履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 《财务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确保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撑和促进要点集体创业作业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19〕22号)

  【享用主体】经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许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分和直属机构,捐献开销用于方针脱贫区域扶贫的企业

  【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经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许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分和直属机构,用于方针脱贫区域的扶贫捐献开销,准予在核算企业所得税应交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方针履行期限内,方针脱贫区域完结脱贫的,可持续适用上述方针。

  1.“方针脱贫区域”包含832个国家扶贫开发作业要点县、会集连片特困区域县(新疆阿克苏区域6县1市享用片区方针)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2.企业一起产生扶贫捐献开销和其他公益性捐献开销,在核算公益性捐献开销年度扣除限额时,契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献开销不核算在内。

  3.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产生的契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献开销,没有在核算企业所得税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履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方针。

  1. 《财务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确保部 国家村庄复兴局关于延伸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方针履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 《财务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献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针的公告》(2019年第49号)

  【享用主体】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购买的货品经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分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献给方针脱贫区域单位和个人的单位或许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许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购买的货品经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分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献给方针脱贫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方针履行期限内,方针脱贫区域完结脱贫的,可持续适用上述方针。

  1.“方针脱贫区域”包含832个国家扶贫开发作业要点县、会集连片特困区域县(新疆阿克苏区域6县1市享用片区方针)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2.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产生的契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品捐献,可追溯履行上述增值税方针。

  3.2019年第55号公告发布前(即2019年4月10日前),已征收入库的按规则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交税人今后月份应交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许处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处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1. 《财务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确保部 国家村庄复兴局关于延伸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方针履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 《财务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品捐献免征增值税方针的公告》(2019年第55号)

  【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作业退役战士从事个体运营的,自处理个体工商户挂号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顺次扣减其当年实践应交纳的增值税、城市保护建造税、教育费附加、当地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区域实践状况在此起伏内确认详细限额标准。

  1.自主作业退役战士,是指依照《退役战士安顿法令》(国务院 令第608号)的规则退呈现役并按自主作业办法安顿的退役战士。

  2.交税人年度应缴交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践交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3.交税人的实践运营期缺乏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践运营月数。

  4.城市保护建造税、教育费附加、当地教育附加的计税根据是享用本项税收优惠方针前的增值税应交税额。

  1. 《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伸部分税收优惠方针履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 《财务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作业退役战士创业作业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19〕21号)

  【享用主体】招用自主作业退役战士并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作合同并依法交纳社会稳妥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作业退役战士,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作合同并依法交纳社会稳妥费的,自签定劳作合同并交纳社会稳妥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践招用人数予以定额顺次扣减增值税、城市保护建造税、教育费附加、当地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区域实践状况在此起伏内确认详细定额标准。

  1.自主作业退役战士,是指依照《退役战士安顿法令》(国务院 令第608号)的规则退呈现役并按自主作业办法安顿的退役战士。

  2.本方针中的企业,是指归于增值税交税人或企业所得税交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3.企业与招用自主作业退役战士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作合同并依法交纳社会稳妥费。

  4.企业既能够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方针,又能够适用其他扶持作业专项税收优惠方针的,能够挑选适用最优惠的方针,但不得重复享用。

  5.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定的劳作合一起刻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顺次扣减增值税、城市保护建造税、教育费附加和当地教育附加。企业实践应交纳的增值税、城市保护建造税、教育费附加和当地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践应交纳的增值税、城市保护建造税、教育费附加和当地教育附加为限;实践应交纳的增值税、城市保护建造税、教育费附加和当地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交税年度终了,假如企业实践减免的增值税、城市保护建造税、教育费附加和当地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今后年度扣减。

  自主作业退役战士在企业作业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核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作业退役战士本年度在本单位作业月份÷12×详细定额标准。

  6.城市保护建造税、教育费附加、当地教育附加的计税根据是享用本方针前的增值税应交税额。

  1. 《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伸部分税收优惠方针履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 《财务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作业退役战士创业作业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19〕21号)

  【优惠内容】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存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经过租借等办法供给给在孵目标运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乡镇土地运用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存案众创空间向在孵目标供给孵化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目标供给的生意署理、运营租借、研制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存案众创空间应当独自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3.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存案众创空间确认和处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分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确认和处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分另行发布。

  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存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则申报享用免税方针,并将房产土地权属材料、房产原值材料、房产土地租借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检。

  5.2018年12月31日曾经确认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用本方针规则的税收优惠。2019年1月1日今后确认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存案众创空间,自确认之日次月起享用本方针规则的税收优惠。2019年1月1日今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中止享用本方针规则的税收优惠。

  1. 《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伸部分税收优惠方针履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 财务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18〕120号)

  【优惠内容】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定的高校学生公寓租借合同,免征印花税。

  1.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供给住宿服务,依照国家规则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2.企业享用本方针,应按规则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房产用处证明、租借合平等材料留存备检。

  1. 《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伸部分税收优惠方针履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 《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9〕14号)

  【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路途客运站场、城市轨迹交通体系运营用地,免征乡镇土地运用税。

  1.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含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作业用地、出产辅佐用地。

  路途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含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作业用地、出产辅佐用地。

  城市轨迹交通体系运营用地,包含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隶属设备)、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独自的归纳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含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备用地。

  2.城市公交站场、路途客运站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送主管部分等同意建造的,为大众及旅客、运送运营者供给站务服务的场所。

  城市轨迹交通体系,是指依规则同意建造的,选用专用轨迹导向运转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体系,包含地铁体系、轻轨体系、单轨体系、有轨电车、磁浮体系、主动导向轨迹体系、市域快速轨迹体系,不包含旅行景区等单位内部为特定人群服务的轨迹体系。

  3.交税人享用本方针,应按规则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处证明等材料留存备检。

  1. 《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伸部分税收优惠方针履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 《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持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路途客运站场 城市轨迹交通体系减免乡镇土地运用税优惠方针的告诉》(财税〔2019〕11号)

  【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商场、农贸商场(包含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运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乡镇土地运用税。对一起运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商场和农贸商场运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买卖场地面积的份额确认征免房产税和乡镇土地运用税。

  1.农产品批发商场和农贸商场,是指经工商挂号注册,供买卖两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买卖的场所。农产品包含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分确认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2.享用本方针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商场、农贸商场直接为农产品买卖供给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商场、农贸商场的行政作业区、日子区,以及商业餐饮文娱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买卖供给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归于规则的优惠规模,应按规则征收房产税和乡镇土地运用税。

  3.企业享用本方针,应按规则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租借协议、房产土地用处证明等材料留存备检。

  1. 《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伸部分税收优惠方针履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 《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持续施行农产品批发商场 农贸商场房产税 乡镇土地运用税优惠方针的告诉》(财税〔2019〕12号)

  【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契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托付,担任环境污染处理设备(包含主动接连监测设备,下同)运营保护的企业。

  (2)具有1年以上接连从事环境污染处理设备运营实践,且能够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3)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范畴作业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许至少2名从事本范畴作业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档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4)从事环境保护设备运营服务的年度运营收入占总收入的份额不低于60%;

  (5)具有检验能力,具有自有实验室,仪器装备可满意运转服务规模内惯例污染物方针的检测需求;

  (6)确保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备正常运转,使污染物排放方针能够接连安稳到达国家或许当地规则的排放标准要求;

  1. 《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伸部分税收优惠方针履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 《财务部 税务总局 国家展开变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方针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0号)

  2.获得单位发给用于防备新式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什物(不包含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1.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作业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作业者依照政府规则标准获得的暂时性作业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则标准包含各级政府规则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则的对参加疫情防控人员的暂时性作业补助和奖金,对比履行。

  2.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防备新式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什物(不包含现金),不计入薪酬、薪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 《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伸部分税收优惠方针履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 《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撑新式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方针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优惠内容】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产品储藏处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当产品储藏事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交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产品储藏处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当产品储藏事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乡镇土地运用税。

  1.产品储藏处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承受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分托付,承当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产品储藏使命,获得财务储藏经费或许补助的产品储藏企业。

  2.承当中心政府有关部分托付产品储藏事务的储藏处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含我国储藏粮处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华商储藏产品处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处理的国家储藏糖库、国家储藏肉库。

  承当当地政府有关部分托付产品储藏事务的储藏处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务、税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清晰或许拟定详细处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

  3.企业享用本方针,应按规则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当产品储藏事务状况、储藏库建造规划等材料留存备检。

  4.2022年1月1日今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金钱,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许予以退税。

  1. 《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接连履行部分国家产品储藏税收优惠方针的公告》(2022年第8号)

  2. 《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藏产品有关税收方针的公告》(2019年第77号)

  【享用主体】契合条件的制作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国家税务总局、财务部关于制作业中小微企业推迟交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则的制作业中小微企业推迟交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方针,缓缴期限持续延伸6个月。

  1.制作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职业分类中职业类别为制作业,且年出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作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职业分类中职业类别为制作业,且年出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出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出售额,包含交税申报出售额、稽查查补出售额、交税评价调整出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交税方针的,以差额后的出售额确认。

  到2021年9月30日建立满一年的企业,依照所属期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出售额确认;

  到2021年9月30日建立不满一年的企业,依照所属期到2021年9月30日的出售额/实践运营月份×12个月的出售额确认;

  2021年10月1日及今后建立的企业,依照首个申报期出售额/实践运营月份×12个月的出售额确认。

  3.推迟交纳的税费包含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交纳)或许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交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在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保护建造税、教育费附加、当地教育附加,不包含向税务机关请求时交纳的税费。

  4.享用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方针的制作业中小微企业,在处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起拖延交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交税人依照有关规则处理。

  5.享用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方针的制作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推迟交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交纳入库的,可自愿挑选请求处理退税(费)并享用接连缓缴方针。

  1. 《国家税务总局 财务部关于接连施行制作业中小微企业推迟交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2. 《国家税务总局 财务部关于制作业中小微企业推迟交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

  【优惠内容】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答应出产、日子性服务业交税人依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交税额。

  2.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答应日子性服务业交税人依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交税额。

  1.出产、日子性服务业交税人,是指供给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日子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获得的出售额占悉数出售额的比重超越50%的交税人。四项服务的详细规模依照 《出售服务、无形财物、不动产注释》 (财税〔2016〕36号印发)履行。

  2019年3月31日前树立的交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出售额(运营期不满12个月的,依照实践运营期的出售额)契合上述规则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方针。

  2019年4月1日后树立的交税人,自树立之日起3个月的出售额契合上述规则条件的,自挂号为一般交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方针。

  2.日子性服务业交税人,是指供给日子服务获得的出售额占悉数出售额的比重超越50%的交税人。日子服务的详细规模依照 《出售服务、无形财物、不动产注释》 (财税〔2016〕36号印发)履行。

  2019年9月30日前树立的交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出售额(运营期不满12个月的,依照实践运营期的出售额)契合上述规则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方针。

  2019年10月1日后树立的交税人,自树立之日起3个月的出售额契合上述规则条件的,自挂号为一般交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方针。

  1. 《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范畴困难职业纾困展开有关增值税方针的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一条

  2. 《财务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变革有关方针的公告》(2019年39号)

  3. 《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清晰日子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方针的公告》(2019年第87号)

  【享用主体】公司制创业出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出资企业合伙人和天使出资个人

  【优惠内容】1.公司制创业出资企业采纳股权出资办法直接出资于种子期、草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草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能够依照出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出资企业的应交税所得额;当年缺乏抵扣的,能够在今后交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纳股权出资办法直接出资于草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别离按以下办法处理:

  (1)法人合伙人能够依照对草创科技型企业出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缺乏抵扣的,能够在今后交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能够依照对草创科技型企业出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运营所得;当年缺乏抵扣的,能够在今后交税年度结转抵扣。

  3.天使出资个人采纳股权出资办法直接出资于草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能够依照出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草创科技型企业股权获得的应交税所得额;当期缺乏抵扣的,能够在今后获得转让该草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交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4.天使出资个人出资多个草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间处理刊出清算的草创科技型企业,天使出资个人对其出资额的70%没有抵扣完的,可自刊出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出资个人转让其他草创科技型企业股权获得的应交税所得额。

  (1)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区域)注册建立、施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归于被出资草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承受出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越300人,其间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财物总额和年出售收入均不超越5000万元;

  (5)承受出资当年及下一交税年度,研制费用总额占本钱费用开销的份额不低于20%。

  (1)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区域)注册建立、施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归于被出资草创科型企业的发起人;

  (2)契合《创业出资企业处理暂行办法》(展开变革委等10部分令第39号)规则或许《私募出资基金监督处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出资基金的特别规则,依照上述规则完结存案且标准运作;

  (3)出资后2年内,创业出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出资草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份额算计应低于50%。

  (1)不归于被出资草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含爱人、爸爸妈妈、子女、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出资草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差遣等联系;

  (2)出资后2年内,自己及其亲属持有被出资草创科技型企业股权份额算计应低于50%。

  4.享用本方针的出资,仅限于经过向被出资草创科技型企业直接付出现金办法获得的股权出资,不包含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已出资满2年及新产生的出资,可按 《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出资企业和天使出资个人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 (财税〔2018〕55号)、 《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施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方针的告诉》 (财税〔2019〕13号)以及 《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接连履行创业出资企业和天使出资个人出资草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方针条件的公告》 (2022年第6号)规则适用税收方针

  1. 《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接连履行创业出资企业和天使出资个人出资草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方针条件的公告》(2022年第6号 )

  2. 《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施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方针的告诉》(财税〔2019〕13号)

  3. 《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出资企业和天使出资个人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18〕55号)

  【优惠内容】居民个人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归纳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依照按月换算后的归纳所得税率表,确认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独自核算交税。核算公式为:应交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当契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核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5〕9号)规则。

  1. 《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接连施行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方针的公告》(2021年第42号)

  2. 《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方针联接问题的告诉》(财税〔2018〕164号)

  【优惠内容】居民个人获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约束性股票、股权奖赏等股权鼓励,契合相关方针条件的,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归纳所得,全额独自适用归纳所得税率表,核算交税。核算公式为:

  居民个人一个交税年度内获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鼓励的,应合并按规则核算交税。

  居民个人获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约束性股票、股权奖赏等股权鼓励,应当契合《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告诉》(财税〔2005〕35号)、《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约束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5号)、 《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立异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方针推行到全国规模施行的告诉》 (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 《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鼓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方针的告诉》 (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则的相关条件。

  1. 《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接连施行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方针的公告》(2021年第42号)

  2. 《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方针联接问题的告诉》(财税〔2018〕164号)

  【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外籍个人契合居民个人条件的,能够挑选享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能够挑选依照《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获得有关补助征免个人所得税履行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7〕54号)和《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获得港澳区域住宅等补助征免个人所得税的告诉》(财税〔2004〕29号)规则,享用住宅补助、言语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助免税优惠方针。

  外籍个人契合居民个人条件,能够挑选享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能够挑选享用住宅补助、言语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助免税优惠方针,但不得一起享用。外籍个人一经挑选,在一个交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1. 《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接连施行外籍个人津补助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方针的公告》(2021年第43号)

  2. 《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方针联接问题的告诉》(财税〔2018〕164号)

  【优惠内容】自2022年5月1日,接连施行阶段性下降赋闲稳妥、工伤稳妥费率方针1年,履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依照现行阶段性降率方针规则,赋闲稳妥总费率为1%。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一致,个人费率不得超越单位费率。本地详细费率由各省(区、市)确认。工伤稳妥基金累计结余可付出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区域能够现行费率为根底下调20%,累计结余可付出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区域能够现行费率为根底下调50%。

  1. 《人力资源社会确保部 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赋闲稳妥稳岗位提技术防赋闲作业的告诉》(人社部发〔2022〕23号)

  2. 《人力资源社会确保部 财务部关于持续阶段性下降社会稳妥费率的告诉》(人社部发〔2018〕25号)

  3. 《人力资源社会确保部 财务部关于阶段性下降赋闲稳妥费率有关问题的告诉》(人社部发〔2017〕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