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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别一般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李晓刚、张凤红、潘巧玲采纳出具警示函办法的决议〔2023〕20号

  不符合《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原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二十三条和《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原则第1131号——审计作业草稿》(财会〔2022〕1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则。

  (二)函证进程操控不到位。单个发函目标地址不精确或未附快递单,单个回函未附快递单,未记载单个回函信息与发函信息不一致的原因。

  上述景象不符合《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原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四条的规则。

  (三)对单个回函差异的进一步查询程序履行不到位,或未在草稿中记载差异原因。

  上述景象不符合《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原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则。

  (一)应收账款坏账预备草稿中未记载关于剖析查看要害假定及数据合理性的应对程序。

  上述景象不符合《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原则第1301号——审计根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的规则。

  上述景象不符合《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原则第1131号——审计作业草稿》(财会〔2022〕1号)第十三条的规则。

  (三)针对存货宣布计价测验中各月入库数量的计量单位不同、单个月份存货余额为负数的状况,未履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景象不符合《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原则第1301号——审计根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的规则。

  (四)对集团财务报表兼并进程的审计程序履行不到位,未将公司一切组成部分均包含在集团财务报表中。

  上述景象不符合《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原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别考虑》(财会〔2022〕1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则。

  存在单个材料原件丢掉、单个作业草稿未及时来更新或未归档的状况。

  上述景象不符合《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原则第1131号——审计作业草稿》(财会〔2022〕1号)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

  上述行为不符合《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原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则。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则,我局决议对你所及注册会计师李晓刚、张凤红、潘巧玲采纳出具警示函的监管办法,并将相关状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所及有关人员分外的注重以上问题,严格遵守有关规则法律法规,实在进步审计执业质量。

  假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