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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勤技术: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人”)作为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勤技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的要求,对华勤技术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做了认真、审慎核查,详细情况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6月20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40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2,425,241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80.8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85,195.9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73,068.36万元,其中超募资金为人民币23,068.36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8月3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471号),验证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为规范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成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根据《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广泛征集资金投资项目详细情况如下:

  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满足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增强公司的业务拓展能力,逐步提升公司纯收入能力和经营效益,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和主要营业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以满足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3,068.36万元,本次拟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6,92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29.998%。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未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可能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形。公司承诺: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允许超出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在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赞同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6,92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企业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资本预算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有利于提升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承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公司的业务拓展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经营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