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965-569

国家食物药品监督处理总局令

  《食物运营答应处理办法》现已国家食物药品监督处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标准食物运营答应活动,加强食物运营监督处理,确保食物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答应法》等法律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物出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获得食物运营答应。

  第四条食物运营答应施行一地一证准则,即食物运营者在一个运营场所从事食物运营活动,应当获得一个食物运营答应证。

  第五条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依照食物运营主体业态和运营项目的危险程度对食物运营施行分类答应。

  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物运营答应处理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能够依据食物类别和食物安全危险状况,确认市、县级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的食物运营答应处理权限。

  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施行食物运营答应查看,应当恪守食物运营答应查看公例。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应当加速信息化建造,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发布运营答应事项,便利请求人采纳数据电文等办法提出运营答应请求,进步办事效率。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请求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许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许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请求人。

  食物运营主体业态分为食物出售运营者、餐饮服务运营者、单位食堂。食物运营者请求通过网络运营、树立中心厨房或许从事团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示。

  食物运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物出售(含冷藏冷冻食物、不含冷藏冷冻食物)、散装食物出售(含冷藏冷冻食物、不含冷藏冷冻食物)、特别食物出售(保健食物、特别医学用处配方食物、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物)、其他类食物出售;热食类食物制售、冷食类食物制售、生食类食物制售、糕点类食物制售、克己饮品制售、其他类食物制售等。

  列入其他类食物出售和其他类食物制售的详细种类应当报国家食物药品监督处理总局同意后实行,并清晰标示。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景象,难以清晰归类的食物,能够依照食物安全危险等级最高的景象进行归类。

  国家食物药品监督处理总局能够依据监督处理作业需求对食物运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一)具有与运营的食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食物质料处理和食物加工、出售、储存等场所,坚持该场所环境整齐,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坚持规则的间隔;

  (二)具有与运营的食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运营设备或许设备,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刷以及处理废水、寄存废物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许设备;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物与直接进口食物、质料与制品穿插污染,防止食物触摸有毒物、不干净物;

  第十二条请求食物运营答应,应当向请求人地址地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四)食物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处理、进货查验记载、食物安全事故处置等确保食物安全的规章制度。

  使用主动售货设备从事食物出售的,请求人还应当提交主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详细放置地址,运营者称号、居处、联系办法、食物运营答应证的公示办法等资料。

  请求人托付别人处理食物运营答应请求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托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请求人应当照实向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提交有关资料和反映真实状况,对请求资料的真实性担任,并在请求书等资料上签名或许盖章。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对请求人提出的食物运营答应请求,应当依据下列状况别离作出处理:

  (二)请求事项依法不属于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议,并奉告请求人向有关行政机关请求。

  (三)请求资料存在能够当场更正的过错的,应当答应请求人当场更正,由请求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许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请求资料不完全或许不契合法定方法的,应当当场或许在5个作业日内一次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内容。当场奉告的,应当将请求资料退回请求人;在5个作业日内奉告的,应当收取请求资料并出具收到请求资料的凭证。逾期不奉告的,自收到请求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请求资料完全、契合法定方法,或许请求人依照要求提交悉数补正资料的,应当受理食物运营答应请求。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对请求人提出的请求决议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议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阐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奉告请求人依法享有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应当对请求人提交的答应请求资料进行查看。需求对请求资料的本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对。仅请求预包装食物出售(不含冷藏冷冻食物)的,以及食物运营答应改动不改动设备和布局的,能够不进行现场核对。

  现场核对应当由契合要求的核对人员进行。核对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对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物运营答应现场核对表,制造现场核对记载,经请求人核对无误后,由核对人员和请求人在核对表和记载上签名或许盖章。请求人回绝签名或许盖章的,核对人员应当注明状况。

  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能够托付下级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对受理的食物运营答应请求进行现场核对。

  核对人员应当自承受现场核对使命之日起10个作业日内,完结对运营场所的现场核对。

  第十七条除能够当场作出行政答应决议的外,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20个作业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答应的决议。因特别原因需求延伸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担任人同意,能够延伸10个作业日,并应当将延伸期限的理由奉告请求人。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应当依据请求资料查看和现场核对等状况,对契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运营答应的决议,并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个作业日内向请求人颁布食物运营答应证;对不契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答应的书面决议并阐明理由,一起奉告请求人依法享有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以为食物运营答应请求触及公共利益的严重事项,需求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办听证。

  第二十一条食物运营答应直接触及请求人与别人之间严重利益联系的,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在作出行政答应决议前,应当奉告请求人、好坏联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请求人、好坏联系人在被奉告听证权力之日起5个作业日内提出听证请求的,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应当在20个作业日内安排听证。听证期限不核算在行政答应查看期限之内。

  国家食物药品监督处理总局担任拟定食物运营答应证正本、副本款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食物运营答应证的印制、发放等处理作业。

  第二十三条食物运营答应证应当载明:运营者称号、社会信誉代码(个体运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担任人)、居处、运营场所、主体业态、运营项目、答应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处理机构、日常监督处理人员、投诉告发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在运营场所外设置库房(包含自有和租借)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库房详细地址。

  第二十四条食物运营答应证编号由JY(“运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次序码、1位校验码。

  第二十五条日常监督处理人员为担任对食物运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处理的作业人员。日常监督处理人员发生改变的,能够通过签章的办法在答应证上改动。

  第二十六条食物运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物运营答应证,不得假造、涂抹、倒卖、租借、出借、转让。

  第二十七条食物运营答应证载明的答应事项发生改变的,食物运营者应当在改变后10个作业日内向原发证的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请求改动运营答应。

  运营场所发生改变的,应当从头请求食物运营答应。外设库房地址发生改变的,食物运营者应当在改变后10个作业日内向原发证的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陈述。

  第二十九条食物运营者需求连续依法获得的食物运营答应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物运营答应有效期届满30个作业日前,向原发证的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提出请求。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应当依据被答应人的连续请求,在该食物运营答应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连续的决议。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应当对改动或许连续食物运营答应的请求资料进行查看。

  请求人声明运营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能够不再进行现场核对。

  请求人的运营条件发生改变,或许影响食物安全的,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应当就改变状况进行现场核对。

  第三十三条原发证的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决议准予改动的,应当向请求人颁布新的食物运营答应证。食物运营答应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作出改动答应决议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共同。

  第三十四条原发证的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决议准予连续的,应当向请求人颁布新的食物运营答应证,答应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作出连续答应决议之日起核算。

  不契合答应条件的,原发证的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连续食物运营答应的书面决议,并阐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食物运营答应证丢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请求补办,并提交下列资料:

  (二)食物运营答应证丢失的,请求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网站或许其他县级以上首要媒体上刊登丢失公告的资料;食物运营答应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物运营答应证原件。

  资料契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作业日内予以补发。

  因丢失、损坏补发的食物运营答应证,答应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坚持共同。

  第三十六条食物运营者停止食物运营,食物运营答应被撤回、撤消或许食物运营答应证被撤消的,应当在30个作业日内向原发证的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请求处理刊出手续。

  食物运营者请求刊出食物运营答应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景象之一,食物运营者未按规则请求处理刊出手续的,原发证的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食物运营答应刊出手续:

  第三十八条食物运营答应证改动、连续、补办与刊出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则实行。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则的责任,对食物运营者的答应事项进行监督查看。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应当树立食物答应处理信息渠道,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安排查询。

  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应当将食物运营答应颁布、答应事项查看、日常监督查看、答应违法行为查办等状况记入食物运营者食物安全信誉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发布;对有不良信誉记载的食物运营者应当添加监督查看频次。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日常监督处理人员担任所统辖食物运营者答应事项的监督查看,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物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查看。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及其作业人员实行食物运营答应处理责任,应当自觉承受食物运营者和社会监督。

  接到有关作业人员在食物运营答应处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告发,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状况事实的,应当当即纠正。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应当树立食物运营答应档案处理制度,将处理食物运营答应的有关资料、发证状况及时归档。

  第四十四条国家食物药品监督处理总局能够定时或许不定时安排对全国食物运营答应作业进行监督查看;省、自治区、直辖市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能够定时或许不定时安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物运营答应作业进行监督查看。

  第四十五条未获得食物运营答应从事食物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则给予处置。

  第四十六条答应请求人隐秘真实状况或许供给虚伪资料请求食物运营答应的,由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给予正告。请求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请求食物运营答应。

  第四十七条被答应人以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食物运营答应的,由原发证的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撤消答应,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答应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请求食物运营答应。

  第四十八条违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则,食物运营者假造、涂抹、倒卖、租借、出借、转让食物运营答应证的,由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正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则,食物运营者未按规则在运营场所的明显方位悬挂或许摆放食物运营答应证的,由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正告。

  第四十九条违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则,食物运营答应证载明的答应事项发生改变,食物运营者未按规则请求改动运营答应的,由原发证的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正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则或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则,食物运营者外设库房地址发生改变,未按规则陈述的,或许食物运营者停止食物运营,食物运营答应被撤回、撤消或许食物运营答应证被撤消,未按规则请求处理刊出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正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被撤消运营答应证的食物运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置决议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请求食物生产运营答应,或许从事食物生产运营处理作业、担任食物生产运营企业食物安全处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对不契合条件的请求人准予答应,或许逾越法定职权准予答应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则给予处置。

  (一)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给内部员工、学生等会集就餐的餐饮服务供给者;

  (二)预包装食物,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许制造在包装资料和容器中的食物,包含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造在包装资料和容器中并且在必定量限范围内具有一致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物;

  (三)散装食物,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出售的食物,包含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物;

  (四)热食类食物,指食物质料经粗加工、切配并通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造,在必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物,含火锅和烧烤等烹饪办法加工而成的食物等;

  (五)冷食类食物,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许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物,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七)糕点类食物,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首要质料经焙烤等工艺现场加工而成的食物,含裱花蛋糕等;

  (九)中心厨房,指由餐饮单位树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备设备,会集完结食物制品或许半制品加工制造并配送的食物运营者;

  (十)团体用餐配送单位,指依据服务目标订货要求,会集加工、分送食物但不供给就餐场所的食物运营者;

  本办法所称的特别医学用处配方食物,是指国家食物药品监督处理总局依照分类处理准则确认的能够在商场、超市等食物出售场所出售的特别医学用处配方食物。

  第五十三条对食物摊贩等的监督处理,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拟定的详细处理办法实行。

  第五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物药品监督处理部门能够依据本行政区域实际状况,拟定有关食物运营答应处理的详细施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