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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咨询台

  问:外商出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具有的车辆,应征收车船运用车牌税吗?

  答:依据有关文件的规则:①对外商出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具有的车辆,不管其车辆领挂的是哪类交通车牌,一概征收车船运用车牌税。②对外籍个人(包含港、澳、台同胞,下同)具有的车辆,除外国驻华使、领馆和享有使、领馆待遇的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组织的公务人员自用的车辆外,不管其车辆领挂的是哪类车牌。一概征收车船运用车牌税。

  问:我公司在厂房修建中,有自购土地一块,并在厂房中一并列入固定资产入账,但在税务查看时,他们以为自购土地运用权应独自列入无形资产,按合同40年摊销,而不应与厂房按20年摊销。我公司本来的办法是否合理?应该怎么办?

  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则,土地运用权归于无形资产,不应在“固定资产”列账。在获得土地运用权时,签订合同中已规则了运用年限的,应按合同规则的运用年限分期摊销。合同没有规则运用年限的,可按现行税法规则,其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答:《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则:纳税人按外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能够挑选营业额产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心价)。但金融保险业按财税字[1996]50号文处理,即金融业按其收到外汇当天或当季季末,保险业按收到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的人行发布的基准汇价折算。纳税人应在事前确认选用何种折合率,确认后一年内不得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