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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一人公司产业混淆的确定

  相关于一般的有限职责公司,一人有限职责公司因为只需一个股东直接运营公司,短少其他股东的有用限制,极易形成股东对公司法人品格的乱用。因而,《公司法》第63条专门针对一人公司因产业混淆而导致法人品格否定的景象作了特别规矩。可是,怎么确定一人公司是否构成产业混淆,现行法令法规并无清晰详细的规矩。本期法信经过收集相关事例、专家观念,对上述问题进行概括总结,供您参看。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产业,享有法人产业权。公司以其悉数产业对公司的债款承当职责。

  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职责;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当职责。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恪守法令、行政法规和公司规章,依法行使股东权力,不得乱用股东权力危害公司或许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乱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职责危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乱用股东权力给公司或许其他股东形成丢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公司股东乱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职责,躲避债款,严峻危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产业独立于股东自己的产业的,应当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

  1.一人公司法人品格否定之诉中产业混淆的检查要素及举证职责分配规矩——应顶峰诉嘉美德(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陈惠美其他合同胶葛案

  事例要旨:(1)在一人公司法人品格否定之诉中,应区别作为原告的债权人申述所根据的事由。若债权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产业混淆为由申述要求股东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应实施举证职责倒置,由被告股东对其个人产业与公司产业之间不存在混淆承当举证职责。而其他景象下需遵从关于有限职责公司法人品格否定举证职责分配的一般准则,即折衷的举证职责分配准则。(2)一人公司的产业与股东个人产业是否混淆,应当检查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标准的财政准则、财政付出是否清楚、是否具有独立的运营场所等进行归纳考量。

  2.一人公司以本身产业为其股东供给担保的,不能作为确定一人公司产业混淆的根据——北京运河旅行社有限公司诉北京京城水系旅行开发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胶葛案

  事例要旨:一人公司系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与母公司之间具有各自独立的产业,该一人公司以本身名下产业为母公司供给担保属企业之间彼此进行担保,不能证明二者存在产业混淆。

  3.无独立财政报表证明股东个人产业独立于一人公司产业的,可确定构成产业混淆——郦根木诉上海杰东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胶葛案

  事例要旨:公司是否实践运营并非检查一人公司股东职责的要点,作为一个合法存续的一人公司,是否存在独立的财政报表以证明股东个人产业独立于公司产业才是评判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的根据。一人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其个人产业独立于公司产业的,构成产业混淆,股东需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

  4.仅供给审计陈述、会计师事务所陈述和银行对账单的,不能作为确定不构成产业混淆的根据——魏华与张海熳、原审原告巴州华业世界开云体育集团有限公司挂靠运营合同胶葛案

  事例要旨:一人公司股东仅供给了审计陈述、会计师事务所陈述和银行对账单而未供给公司出资、运营、预决算、亏本补偿、个人分红等各个环节的书面抉择和相应的财政凭据等相关根据的,不能证明其个人产业与公司彼此独立,应承当举证不能的法令结果。

  一人公司股东身兼数职并对公司有极大控制权,简略诱发股东产业和公司产业边界模糊不清,股东歹意搬运产业等现象。针对此等状况,我国《公司法》第63条规矩,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产业独立于股东自己的产业的,应当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可是,该条款只是确立了在产业独立性上实施举证职责倒置规矩,而不能阐明一人公司的产业没有独立性。在实践中,只需股东能在股东产业与公司产业上做到别离列支列收,独自核算,赢利别离分配和保管,危险别离承当,就应当确定完成了公司和股东产业的别离。至于有的集团公司对一人公司在财政事项,包含预算结算、出资建造等方面进行的统一管理,并不损坏一人公司产业的独立性和导致产业的混淆。

  (摘自《公司胶葛裁判精要与规矩适用》,王林清、杨心忠著,北京大学出书社2014年10月出书)

  产业混淆是公司形骸化最基本的表征,一起也是法院适用揭开公司面纱理论要点要调查的内容。因为产业的混淆将无法确保公司遵循本钱保持准则和本钱不变准则,从而会影响到公司对外清偿债款的物质基础。产业混淆指公司产业与股东产业无法别离,从而导致公司不具备独立产业,无法独立承当民事职责,或许为股东收益与公司利益的一体化,二者可以随时转化。产业的混淆彻底背离了产业别离准则,简略引发公司产业的藏匿、不合法搬运或被股东私吞、移用的状况。实践中一人公司的产业混淆多表现为:公司经营场所、首要开云体育全站与一人股东的经营场所或居所等彻底同一,公司与股东运用同一工作设备;公司与股东的银行存款账户、财政管理机构和财政收支核算均未分隔,公司无健全财政准则及财政记载;也表现为公司盈余与股东收益无法区别,公司盈余不按法定程序分配,而是直接作为股东收益为股东一切;还或许表现为公司产业被搬运用于归还股东个人债款,公司产业和股东产业之间可随时转化。

  (摘自《一人公司的法人品格否定》,季奎明,《公民司法(使用)》2008年第5期)

  鉴于一人公司相关于一般公司乱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的状况会相对严峻,第63条规矩将举证职责从公司债权人搬运到一人公司股东,这是为了便当债权人提出否定法人品格的诉求。那么,一人公司股东需求供给何种根据才干得到法院的确定?公司法60条、61条、62条别离规矩了一人公司的公司规章、股东抉择书面备置、财政会计陈述审计,实践中法院也多以规章、书面股东抉择、财政审计陈述作为一人公司举证证明其品格独立与否的“标配”。关于规章和备置的书面股东抉择,因是方式性的、公司内部的文件,即便一人公司股东可以供给,债权人对其真实性也往往予以否定。而财政审计陈述,许多一般公司姑且达不到托付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对公司财政进行审计,对资金有限、运作形式简略的一人公司来说更难办到,因而在实践中简直没有一人公司股东能供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政会计陈述,法院往往以此确定一人公司股东举证不能,判定否定一人公司品格。

  根据学者黄辉的实证研讨,因为我国一人公司在产业混淆状况下实施特别的举证职责倒置规矩,我国一人公司根据产业混淆的法人品格否定概率高达100%,这一数据远高于美国的49.64%和澳大利亚的50%。我国一人公司品格否定概率如此之高有三个原因。榜首,我国一人公司准则前史很短,加上其固有的结构特性,被乱用的或许性的确相对较大。第二,法院关于一人公司存在先入为主的成见,从而在适用混淆标准时相对比较广泛。第三,一人公司产业混淆的证明职责搬运到公司股东,即推定存在产业混淆问题,公司股东简直不或许进行有用的争辩反驳。法院在审理一人公司品格否定案子时,对举证内容的倾向性确定,以及对公司法63条举证职责倒置规矩不加剖析的运用,对我国一人公司品格否定的畸高概率起到了火上加油的作用。一人公司实施举证职责倒置的初衷是为了处理债权人举证难的问题,但从现在的实践作用看,是给一人公司股东施加了过重的举证职责。这种实践倾向继续下去,将导致一人公司只是构成经济意义上的一种主体,而在法令意义上失掉本质主体位置。

  针对举证职责倒置准则在实践中的缺点,笔者以为在法令适用时应留意以下几点:榜首,一人公司股东是否己经穷尽其举证才能,假如股东在其才能规模之内穷尽了举证途径和根据资料,法院应对其根据进行审慎考量,不该局限于法条所倾向的举证内容而草率的确定不予采信。第二,在举证方面,法院应当对一人公司股东进行恰当的释明,以利于一人公司股东充分行使举证权力以保护本身利益。第三,产业混淆之外的争议,依然应当适用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并且证明职责依然在公司债权人。尽管实践中客观行为、片面意图等问题一般不是案子争议的要点,但在一人公司股东进行了这些方面抗辩的时分,公司债权人依然应当承当举证证明其建议的职责。

  (摘自《论一人公司法人品格否定的法令适用——公司法第63条与第20条第3款适用剖析》,刘雅倩,《山东审判》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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