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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修订之主张

  现在,《税收征收办理法》(下称税收征管法)修正草案已由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向社会搜集定见。本文针对现行税收征管法存在的首要问题,提出若干修正主张。

  跟着变革开放的逐步深化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开展,税制变革逐步深化,税收征管环境产生了新改变,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现行税收征管法的确存在一些缺点和显着缺少,现已无法处理税收征管中呈现的新对立、新问题,许多规则现已不能习惯税收征管改变的新情况、新需求,特别是严重影响对交税人权益的维护。依照现代征管准则的法令要求,从维护交税人权益的视点来看,现行税收征管法存在以下首要问题:

  一方面,现行税收征管法缺少健全完好的交税人权力维护系统,有些必要的交税人权力没有在法令中专门规则和集中体现;另一方面,对交税人权力维护的有些规则比较准则抽象,缺少可操作性,对交税人权力完成的详细程序、首要途径和救助方法等方面,也缺少必要的规则和详细内容,严重影响对交税人权益的维护。

  跟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开展和在行政办理范畴的广泛应用,交税人采纳网上申报交税方法日益增多,交税人电子申报材料的法令效力问题亟待处理。依照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规则,交税人能够采纳数据电子文档方法处理交税申报事项,而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又规则“交税人采纳电子文档方法处理交税申报的,应当依照税务机关规则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材料,并定时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因为税收征管法规则没有到位,没有清晰规则电子文档申报材料的法令效力,给税收征纳两边都添加了本钱担负:税务机关投入很多资源用于贮存交税人各种纸质申报材料;交税人在电子文档申报成功后又要另行报送纸质材料,额定添加人力和财力开销。

  依照个人所得税税制变革方案,个人所得税将逐步从分项核算征收改为归纳核算申报交纳,从以源泉扣缴为主,改为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税收征管法作为一部统领税收法令的根本程序法,还不习惯各个税种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变革的征管需求,没有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交税人很多、交纳方法既可扣缴也可自行申报、交税遵照度需求逐步进步等的特色,未对交税人一系列自我申报程序性的权力和责任作出规则,致使交税人自行申报准则没有逐步推广,也没有树立包含自然人在内的交税人信息库、广泛的扣缴征收准则、第三方信息陈述准则、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同享准则、严厉的查看准则。

  现行税收征管法未能及时反映现代办理和客观实践的开展改变,导致税收征管有些方面无法可依,有些征管环节彼此穿插、彼此脱节,显着缺点首要有:

  与税收征管法中实践调整的相关详细程序性内容和“税收征管”内容不相契合,导致税收法令分工不行清晰,彼此抵触、互相推诿的现象时有产生;

  跟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开展和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税法遵照认识的逐步进步,税收征管完成途径已由税务机关征收逐步转变为以交税人多渠道申报和多方法交纳为主,以税务机关施行为辅,而税收征管法未能反映征管程序内在的深入改变;

  学习国外先进的税收征管形式,总结我国税收征管的丰厚经历,税收危险办理已成为税收办理立异的重要内容。跟着交税评价手法的运用,危险办理新理念得以完成,为我国税收办理带来新改变,现行税收征管法需求及时反映上述新理念、新改变。

  一是加收滞纳金份额过高,交税人难以接受。依照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则,对未依照规则期限交纳或解缴税款的,从滞交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交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项规则对催促交税人如期缴交税款,保证税款及时入库起到了必定效果。可是,在征管实践中也存在着因滞纳金累计过高,致使交税人担负过重的现象。所以,有的交税人因接受不起转而采纳软磨硬抗的方法来抗税,加大了税务机关清缴滞纳金的难度。

  二是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分标准定得过高,税收处分难以到位。现行税收征管法于2001年修订施行,其时,为冲击税收违法行为,在强化税务机关法令办法的大布景下,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分标准定得相对较高是能够了解的,税收征管法对处分上限规则为未缴少缴税款五倍。

  现在,经济社会局势已产生很大改变,需求经过进步交税服务质量,进步交税人对税法的遵照度,加强税收危险办理,营建调和的税收征纳联系。从近十年来税收征管实践来看,对税收违法行为也一向没有履行过未缴少缴税款五倍的处分,税收征管法对处分上限为未缴少缴税款五倍的规则彻底形同虚设。税收处分不到位的现象层出不穷,不只影响税收法令及其法令的严肃性,并且因为税务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过大,影响调和税收联系的构建。

  三是把某些偷税行为列为偷税行为,与刑法有关规则精力显着不符。现行的税收征管法采纳罗列式,对必定方法下少缴或未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而取消了原《税收征管法令》中“偷税”的概念。这使得很多非片面成心形成的少缴未缴税款的景象被列为“偷税”行为而遭到过火处分,这既不契合现代法令对“偷税”界定的本质意义,又与刑法的有关规则不联接。依照刑法修正案(七)的有关规则,现已把本来的“偷税”概念修正为“躲避缴交税款”,其行为特征也由曩昔罗列详细偷税手法改为归纳式规则“采纳诈骗、隐秘手法”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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