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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一人公司产业与股东个人产业混淆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职责

  :《公司法》第63条规矩,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产业独立于股东自己的产业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职责。

  咱们知道,公司运营过程中,股东以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当有限职责,而上述公司法规矩,则是为了规制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使用“有限职责”将个人产业与公司产业混淆以躲避公司债务。

  可见,该条规矩在清晰公司独立法人品格基础上,设立了公司有限职责否定准则:即在公司法人品格乱用条件情况下,经过股东连带职责来维护公司债务人的利益。

  一般民事诉讼中选用“谁建议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矩,但在此类案子中——公司债务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产业存在混淆为由,申述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职责,此刻实施举证职责倒置,即由公司股东(对个人产业与公司产业不存在混淆)承当举证职责。

  举证职责倒置的原因在于:在股东设置、规章拟定、公司决议计划以及财会准则等方面,一人有限职责公司具有的特殊性。关于“举证职责”这一点,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有清晰表现: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产业独立于股东自己的产业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职责。

  当封某某等29人建议临沂XXXXX沙龙有限公司与临沂XXX实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品格混淆的现实时,应由临沂XXX实业有限公司举证证明其法人产业独立于临沂XXXXX沙龙有限公司法人产业,但临沂XXX实业有限公司并未向法庭供给依据证明其法人产业独立于临沂XXXXX沙龙有限公司产业的现实,应承当举证不能的法令结果。

  实践中,关于确定一人公司产业与股东个人产业是否混淆的问题,人民法院在裁判时一般会有以下几个检查考量关键:

  关于前两者——作为一人有限职责公司股东,负有将个人产业与公司产业区别的职责职责。司法实践中详细表现在,比方一人公司股东关于公司金钱的去向(为何未转入公司账户,而转入个人指定的其他账户)以及金钱的使用情况,须作出合理解说,并供给相应依据。

  关于后者——《公司法》第62条已清晰规矩:一人有限职责公司须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政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尽管,王某某及XXXX公司供给了记账笔据、财税报表及明细账等财政记载,可是这些材料均系其单独制造,未依照法令规矩编制年度财政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因而并不能证明个人产业与公司产业已严厉区别,并独立于公司产业。3、法令危险防备的两个关键:

  关于债务人而言,关于一人有限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公司法人独立品格或许存在乱用的情况下,能够以“一人公司产业与股东个人产业混淆”为由,建议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职责,以此维护本身合法权益。

  关于一人有限公司来说,法令清晰了约束了有限职责公司和股东的权利职责鸿沟,既是对两边的约束,也是维护。因而作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应标准公司财政准则、清楚财政付出记载,并依法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政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便于日后因公司债务胶葛应诉时,承当举证晦气的职责。